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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治论坛》是广州市法学会主办的公开出版物,每年出版4期,为中国学术期刊网收录。刊物结合当前法治建设的实践开展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探讨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持。《法治论坛第44辑》包括实务研究案例分析法谈法议等内容,对当前的一些实务及学术范围内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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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广州市法学会是广州地区法学界、法律界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它自1985年经批准成立以来,一直由中共广州市委政法委员会领导、广州市司法局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团结广州地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业务上则接受中国法学会、广东省法学会和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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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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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梅张妍范晓玲
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
以股东清算义务之法律规制为研究视角
张纯金郭一鸣
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的实证分析与构建
基于广州中院破产审判的现实考量
谢江武范晓玲
破解执行难题消灭法律白条
以法院依职权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为研究视角
宁建文郭一鸣
论无启动经费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之解决
宁建文
广州汇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广州法院首件退市公司重整案
郭一鸣
破产涉税问题初探
胡秋玲夏江丽
从粗放到系统:论法官逐级遴选机制之建构
从百份中、高级法院遴选公告切入
刘宗武刘毅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纲目型检察组织规范体系之构建
张梁
超越底线伦理:精英化改革下的检察官职业伦理构建
阮建华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对策
卜晓虹
公益诉讼中法庭之友制度的构建
以程序化的司法参与为视角
李文涛
试论我国劳动法庭的设置和发展
以特殊的司法裁判程序为视角
胡智强王振华
论有限度的认罪认罚从宽辩护体系
基于两个认罪程序试点的实证分析
刘洁范雅璐
职务犯罪初查实践的困境及出路
欧阳福生
透视刑事冤案纠正难
以15起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
郁洁
村官职务犯罪的惩防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闵行区相关案件为例
黎立
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的探讨
印强彭穗
关于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谢莹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难点及对策建议
以2013-2015年广州市y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为视角
钟育周
讹言谎语的刑法边界
试论网络谣言入刑的困境与出路
林育明
论有效辩护的运行困境及完善思路
以G市H区法院十年刑事辩护情况为实证样本
杨凯黄怡
刑事再审裁判文书的写作规则与方法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305篇刑事再审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宋伟锋惠晓梅
以竞价排名对《侵权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定实施效果的检验
杨凯
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公正评价调研报告
郭玉
让数据发声:司法领域大数据应用的效用前瞻
基于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的模拟研究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未决在押人员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邹宇婷丘志新
我国法院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再探索
以平衡权与利为切入点
廖俊莲温国林
陈某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裁判的影响
穆健林嘉丽
陈某诉广州某陵园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墓地受损无法恢复原状,能否判令精神损害赔偿黄洋洋
深圳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某师范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视频网站侵权中红旗标准和避风港原则的运用涂君
童某与谌某、游某、邹某、广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构成股东出资行为?是否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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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离职现象评析
以广州法院为样本丁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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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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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以股东清算义务之法律规制为研究视角刘冬梅张妍范晓玲
刘冬梅 张妍 范晓玲
【内容提要】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已然成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清理僵尸企业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企业的责任、股东的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僵尸企业的数量逐年递增。为了让这些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有必要对股东清算义务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本文对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成因进行分析,并以时间为主线,将清算前的预防,清算中的规范,清算后的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全方位解决股东不愿清算、不能清算及无法清算的难题。
【关键词】自行清算股东清算义务法律规制治理结构资金
僵尸企业zombie company最初是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一个经济学概念,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闭的负债企业。1佚名: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断舍离,载《第一财经日报》2015年10月13日。1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经受过僵尸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日本甚至因此陷入失去的二十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僵尸企业像病毒一样由国外传入国内,我国也深受僵尸企业之害。正因如此,中央决策层高度重视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将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作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目标。这是国家首次以中央层级公文的形式将僵尸企业处置作为政府工作的内容正式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已然成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而僵尸企业的清理,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更是企业的责任,是公司股东的责任。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公司通过自行清算退出市场才是真正的王道,而自行清算的实现离不开股东清算义务的履行。完善股东清算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僵尸企业不死神话。本文拟从设立股东清算义务的必要性出发,探讨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主要障碍,并从中提炼出破解之道,以期为完善我国市场退出机制提供参考。
一、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之现状分析
一股东主动清算的情况每况愈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注销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标志。而导致公司注销的原因有很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仅从笔者在广东省工商局调取的数据看,此类企业的数量已经十分可观,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数据显示,2009~2013年,在广东省工商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共计819家,其中有119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正常注销,剩下的700家均处于未注销状态,占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总数的855%。如图1所示,已注销的公司与未注销的公司形成显著对比,大部分企业均处于未注销状态。而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企业受市、区工商局管理。广东省工商局的数字已经如此触目惊心,各市、区工商局的状况可想而知。
二股东被动清算的案件逐年增加
当公司具备解散事由时,自行清算是第一道防线,如果股东不能在第一道防线消灭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则进入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第二道防线。换言之,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是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不能时的一种救济程序。从企业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数量的变化,可以直接看出股东自行清算不能的案件变化情况。笔者调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11~2015年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数据。如图2所示,广州中院两类案件的收案数总体呈上升趋势,已经从2011年的21件增加到2015年的56件,年均增长率高达2783%。2016年1~5月,两类案件的收案数已高达20件,2016年的收案数随着国家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的展开,有可能在下半年呈现井喷式增长。广州市只是国内城市的一个典型缩影,其他城市也存在类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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