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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了中外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观点,即犯罪定型观点、法文语义观点、国民预测可能性观点以及*适宜解释观点。四种观点中,对可探讨的刑法解释限度观点而言,主要就集中在犯罪定型、法文语义与国民预测可能性三种观点中进行谈论。本书论据充分,逻辑严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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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龚振军
1975年生,湖北天门人,刑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国家公派德国Uni Wrzburg访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浙江社会科学》、《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项目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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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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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限度一个刑法解释论上争议不休的困窘
第一章刑法解释限度概述
第一节刑法解释限度的界定
第二节刑法解释限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节刑法解释限度的基本立场
第二章刑法解释限度观点论评
第一节国外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观点
第二节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观点
第三节对刑法解释限度观点的质疑与论评
第三章犯罪定型刑法解释限度的提倡
第一节犯罪定型的修正
第二节犯罪定型的把握
第四章犯罪定型的制约因素分析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考察
第一节基于解释者内在视角的考察:前理解对犯罪定型的影响及其理性化
第二节基于解释者外在视角的考察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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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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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限度理论的反思性解读与限度认定模式探究》一书,是一部从类型思维的角度论证刑法解释限度的专业论著。刑法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上关国家利益的维护,中关社会秩序的稳定,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保护和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因而历来为中外刑法学界所重视。然而,刑法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解释?得出何种结论才是符合理性的、正确的解释?这却是迄今为止国内外法学界争论持续不断的问题。法哲学家、刑法学家们从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的实证研究等多角度对此进行了不断的探寻研究。在这方面,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拉德布鲁赫、恩吉施、拉伦茨、考夫曼、诺伊曼、齐佩利乌斯、普珀以及其他众多刑法学者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他们的研究不断丰富着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思想,为刑法解释思维的扩展注入延绵不绝的动力与源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前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围绕刑法解释限度的争议至今仍然存在,共识仍然没有达成,这在我国刑法界更是如此。这不但会影响国家司法机关对刑法的正确适用,而且也影响到公民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与遵守,因此,对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建设来说,这显然是一个需要迫切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书作者以问题为导向,知难而上,将刑法解释的限度作为研究主题,并力图从法哲学与刑法学结合的角度全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其精神可嘉,而且也使本书不但具有明显的司法实践意义,而且更具有重要法学理论意义。
本书的作者龚振军副教授是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我有幸作他的指导教师,因而对他比较了解。他在攻博期间一直对刑法解释论研究有兴趣,并将其作为博士论文题目专题研究,为此作了长时间准备,收集了大量研究资料,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终于成文,获得同行专家的良好评价。他毕业后继续深入研究这一课题,针对博士论文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与完善,使其更加成熟,现在终于正式出版,可谓厚积薄发,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与开拓性。概括起来,本书具有如下鲜明的学术特点:
首先,该书对于刑法解释限度的基本内涵、特征以及应持的基本立场进行了充分、辩证的法理阐述。阐明有关刑法解释限度的基本内涵、特征是论证刑法解释限度理论的基本前提,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并没有对刑法解释限度的基本内涵、特征作过探讨,为弥补这一不足,本书从刑法解释限度关照和反映的核心价值出发,阐述了刑法解释限度的内涵和基本特征。认为刑法解释限度应被界定为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或范围;刑法解释限度应具有法定性、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特征,它是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是关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性的限度;在刑法解释限度与刑法解释目标的关系方面,认为立法原意说(类似形式解释)或客观意思说(类似实质解释)与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关系;在解释的立场上,主张解释限度应当基于价值本质性考察的立场,这种立场既坚持了规范实证的基础,又坚持了社会实证的基础。这些见解对丰富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廓清刑法解释方面一些有争议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都有积极的帮助。
其次,本书对刑法解释限度理论学说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认真地梳理、说明和评析。当前,有关刑法解释限度的各种理论学说纷纭,然而各自的内涵、特征多不明朗,这会给理解与讨论带来困惑。本书作者首先充分阐述了各种理论学说的内涵与特征,在此基础上,又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辨析、论证。作者认为,"法文语义"观点坚持规范实证的立场,注重概念和法律的内在逻辑分析,是探求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属刑法解释限度的技术之维;"预测可能性"观点坚持社会实证的立场,以法律赖以生存的人本主义或人性主义为基础,去分析刑法条文中"活的"法律,关注刑法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探求刑法解释限度的原则根据和理论支撑,属刑法解释限度的事实和效果之维;而"犯罪定型"观点站在规范性的视角,提出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属刑法解释限度的本体。以上三种见解从三个不同层次说明着刑法解释的限度,三者之间存在"两维一体"的关联关系。"法文语义"的逻辑分析与基础功能和"预测可能性"的原则根据与理论支撑功能,共同制约着"犯罪定型"这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宽窄。这一见解以类型思维为主线展开分析论证,极具逻辑与思辨色彩。
再次,该书从理论思维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刑法解释限度的把握进行了思维方法论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研究探讨。在思维方法论方面,认为对事物本质的考察,对犯罪定型的把握,都应在寻求法律意旨、意义关系同质性这一前提下,采用演绎与归纳等置模式所进行的逻辑推论,而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许多有争议的案件或刑法解释进行深入考察,得出了经验性的操作机理:在寻求法律意旨、意义关系同质性过程中,必须避免比较点寻找出现路径错误,或者说,就是要避免通过错误的比较点权衡,得出不合理的解释结论;刑法中各种犯罪定型的把握,离不开各自自身的价值设定,在确定规范目的的过程中,犯罪定型的价值设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等等。这些见解的提出,都以司法实践理性为主线,极具价值实证与规范实证的色彩。
最后,该书还从内在和外在的不同视角,对刑法解释限度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哲学上与法理上的探索。作者提出,要正确对待刑法解释者所面临的前有、前见问题,承认理性化的前有、前见是刑法解释重要前提,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社会公众愿望不一定具备正当化根据,因而只能作为说明性理由影响刑法解释限度;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公共政策对刑法解释限度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和决定性作用,但必须受到法治精神与原则的限制。这些观点的提出,以理性主义为主线,也仍不失明显的社会实证色彩。
在这本书中,作者基于类型思维的方法,理性、逻辑与规范地论述了刑法解释限度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司法实践意义。当然,由于刑法解释限度问题自身的复杂性,作者的研究也不免存有一些不足和一些论证不充分之处,但瑕不掩瑜,该书仍然体现作者良好的学术研究能力。希望本书在丰富我国刑法解释学研究领域学术成果的同时,对于促进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解释制度也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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