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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教材体例科学、概念准确、立论有据;内容全面和充实、资料新而详实、密切联系实际,是一本质量较高的讲述司法会计方面知识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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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教材共六章。前三章以介绍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为主,后三章则按照主要司法会计活动的类型,分别介绍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操作方法、程序和要求。具体来讲,*章,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相关概念,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及机制,概要介绍了司法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和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内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财务与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关系,会计核算原理与核算程序,司法会计活动的科学依据。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查证内容,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诉讼意义及应用,财务会计错误事实的三要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构成、识别与证明力。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查账的技术方法,诉讼中查证取证的基本程序以及常见的其他查账取证的程序。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与鉴定事项,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与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和司法会计文书。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程序、结论性证据与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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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白岱恩,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民商法学,主要讲授课程有法理学、公司法、税法等课程。著有《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参编教材《法理学》《行政法案例研究》等;发表论文《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夫妻公司案中流行裁判思维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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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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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司法会计概论
〖2〗第一节司法会计活动的概念与类型
〖2〗第二节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及活动机制
〖2〗第三节司法会计师的执业活动
〖2〗第四节司法会计学科理论
第二章司法会计科学基础
〖2〗第一节财务与会计的概念〖2〗第二节会计核算原理〖2〗第三节会计核算程序〖2〗第四节司法会计活动的科学性
第三章财务会计事实与证明
〖2〗第一节财务事实及查证内容〖2〗第二节会计事实及查证内容〖2〗第三节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区分〖2〗第四节财务会计错误的事实〖2〗第五节财务会计错误的具体内容〖2〗第六节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取证与识别〖2〗第七节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章查账取证方法与程序
〖2〗第一节查账的技术方法〖2〗第二节查账取证程序〖2〗第三节其他查账取证的程序
第五章司法会计鉴定
〖2〗第一节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与鉴定事项〖2〗第二节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2〗第三节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2〗第四节司法会计鉴定的组织〖2〗第五节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与程序〖2〗第六节司法会计鉴定结果〖2〗第七节司法会计文书
第六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
〖2〗第一节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概述〖2〗第二节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程序〖2〗第三节结论性证据的审查要点〖2〗第四节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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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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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会计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理论研究开展较晚。政法院校开设司法会计课程虽已六十多年,但起初采用的是苏联教材《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正式起步,至今已经创立了由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理论构成的司法会计学科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包括财务会计事实、财务会计错误、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以及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学科体系构成、科学依据、主体机制、假定前提、标准化、风险控制等主要内容,构成司法会计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司法会计检查理论,包括会计检查方法的运用、司法会计检查的程序、各类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对策等主要内容,构成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体系。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包括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对象范围、鉴定主体、鉴定证据、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鉴定意见以及各类具体问题的鉴定规程等主要内容,构成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司法会计师执业理论,包括提供咨询、协助检查、专项检验、财务指标测算、文证审查等诉讼支持理论以及司法会计文书制作、非诉讼业务理论等主要内容,构成司法会计师执业理论体系。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诉讼中涉及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成倍增长,司法会计已逐步成为法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诉讼措施和诉讼活动,这在刑事、民事及行政经济案件的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和发展,政法院校教学中逐步重视司法会计课程(有的学校还设置司法会计本科方向),目前已有近百所法学院系先后开设了此课程。为适应法科专业开设司法会计课程之亟需,山东政法学院司法会计研究所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这本《司法会计简明教程》。本教材主要适用于普通高校法科专业阶段的教学之需,以及研究生的选学,也可作为经济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用书。本教材共六章。前三章以介绍司法会计基本理论为主,后三章则按照主要司法会计活动的类型,分别介绍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主要操作方法、程序和要求。其中,基于法科学生在学习、理解司法会计理论与操作时需要补充财务与会计常识的考虑,特别增加了第二章司法会计科学基础。各章主要内容及教学运用的要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的相关概念,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及机制,概要介绍了司法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和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内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总体把握司法会计的概念体系,分清司法会计活动与司法会计师执业活动,能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司法会计活动与审计活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财务与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关系,会计核算原理与核算程序,司法会计活动的科学依据。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了解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能够在概念上明晰财务与会计的不同与关联,为其学习有关财务会计事实及证明理论、操作理论打下基础。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查证内容,区分财务事实与会计事实的诉讼意义及应用,财务会计错误事实的三要素,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构成、识别与证明力。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能够分清诉讼涉及的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明确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的不同证明功能与证明范围,能够利用财务会计错误三要素理念正确分析诉讼涉及的特定事实。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查账的技术方法,诉讼中查证取证的基本程序以及常见的其他查账取证的程序。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查账程序和方法,能够在线索明确的情况下独立实施查账取证,同时掌握组织各种特定情形下查账取证的操作要点。第五章,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与鉴定事项,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与程序,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和司法会计文书。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在未来司法实践中,能够独立启动并组织专家实施司法会计鉴定,监督司法会计鉴定过程,并掌握不同鉴定结果及其处理方法。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程序、结论性证据与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要点。本章教学的重点和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涉及财务会计业务证据的一般审查要点,并能够组织专家对此类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司法会计主体的诉讼关系司法会计主体的诉讼关系,是指在司法会计活动中,案件承办人员与司法会计师等专家之间的诉讼关系。(一)司法会计检查中的诉讼关系司法会计检查是由诉讼主体直接实施的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因而通常情况下不会涉及诉讼主体与专家之间的诉讼关系问题。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诉讼主体指派或聘请专家(如司法会计师)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时,才会出现诉讼主体与专家之间的诉讼关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专家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有两个限制,一是必要的时候才可以指派或聘请专家参与司法会计检查;二是专家应当在诉讼主体的主持下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活动。这两个限制分别表明了专家参与司法会计检查的参与时机和诉讼地位。从参与时机看,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诉讼主体显然是司法会计检查的主办一方,而司法会计师等专家是提供技术支持一方。诉讼主体可以从司法会计师等专家那里获得的技术支持通常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涉案财务会计资料并获得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查涉案财物并形成检查笔录、分析已经获取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等。换句话说,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诉讼主体在司法会计检查中遇到技术难题,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这里可能有的特例是,侦查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指派司法会计师参与勘验、检查。从诉讼地位讲,司法会计师等专家参与司法会计检查时不得自行其是,应当在诉讼主体的主持下进行。总之,司法会计师等专家参与司法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解决检查中的各种技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因而其与诉讼主体的关系应当是提供技术支持与主办之间的关系。(二)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诉讼关系司法会计鉴定是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具体实施的一种诉讼调查措施。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诉讼关系主要是指送检方与司法会计鉴定人之间的关系。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诉讼关系比较复杂,这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有着特殊地位。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属于诉讼参与人,与证人具有近似的诉讼地位,从这一角度讲,司法会计鉴定人不应拥有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力;另一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与证人又有不同之处,司法会计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才参与到案件中,而且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事实,有权获取和阅读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并参与对案件材料的分析研究,这些特殊的诉讼权利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又有着与诉讼主体近似的诉讼地位。基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诉讼关系应当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方与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诉讼分工进行活动。送检方的诉讼职责是提出需要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收集和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等检材,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判断;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责是对检材进行检验并就送检方提出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结果(如出具鉴定文书等)。所谓相互配合,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方在收集检材遇到技术困难时,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提供技术协助;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检材不足或有不实嫌疑时,应当及时通知送检方,送检方则应当及时予以补充或核实。另外,送检方与鉴定人之间还可以就涉案财务会计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交流、沟通。所谓相互制约,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方应当随时关注司法会计鉴定的进程,注意司法会计鉴定中有无出现违法(如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或操作不当等情形,并通过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来研究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从程序上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合法、科学地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注意审查送检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妥当,对不当的鉴定事项应当拒绝鉴定,对送检方提出的可能影响鉴定正常进行的各种明示或暗示应当予以回绝,同时注意审查送检方提供检材的完备性,发现存在缺陷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检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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