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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正义的实现不在于依法裁判,而在于以廓然大公之心依情理判决。只有既注重成文国法,同时又考虑抽象天理与个案的特殊之情,才能将情法之平的目标落实到具体个案之中;若只考虑成文法而无视情理,就可能导致法浮于情或情法殊未允协的裁判结果。因此,清代刑事司法论证其实都是在情理指导下进行的,其所援引的三种法律渊源律、例与成案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有德君子在情法之平原理指导下作出的具体判决,区别仅在于:律是经过时间洗礼的经典判决,而例与成案则是未经时间洗礼的暂时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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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清代刑部驳案与说帖中的人命案件为基本材料,对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论证过程及特色进行微观考察。除导论与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章首先通过对清代律典中人命犯罪的罪名体系的考察,分析传统律在逻辑结构、犯罪分类等方面的特征;第二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第三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在适用法律时如何解释法律;第四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法律推理的形式因素;第五章分析刑事司法官员法律推理中的实质因素;*后的结论部分对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论证特色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对增强当代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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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罗洪启,男,1979年生,云南盈江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与诉讼文化,曾在《法制史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明清之际的激变良民律及其实践传统中国的法治概念及其现代性构建论传统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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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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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1一、问题与意义 1二、基本概念 4三、文献综述 5四、材料与方法 12五、创新与不足 15六、结构安排 19第一章 清代人命犯罪的罪名体系 21一、引 言 21二、律文之间的罪名关系 24三、律文与条例之间的罪名关系 28四、不同条例与不同门律例之间的罪名关系 33五、结语:实质正义观影响下的律典结构 38第二章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40一、引 言 40二、发现主义清代刑案事实描述的特征 43三、清代刑案事实认定中的证据意识 47四、清代刑案事实认定中的情理判断 54五、结 语 61第三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法律解释 62一、引 言 62二、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方法的多元性 64三、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的功能 74四、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 82五、结 语 88第四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形式合理性论证 90一、引 言 90二、断罪引律令:严格型形式合理性论证 94三、比附援引:弱化型形式合理性论证 99四、援引成案:形式合理性论证之延伸 107五、结 语 115第五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实质合理性论证 117一、引 言 117二、维护纲常礼教与教化百姓:实质合理性论证之伦理取向 121三、刑罚轻重比校与当事人利益考量:实质合理性论证之现实取向 127四、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实质合理性论证之功能取向 133五、结语:实质合理性论证由法外到法定的演变 137结 论 139一、律、例、案与情理 139二、寻求情法之平的正义观 142三、非规则型法与非终局性裁判 145参考文献 148附 录 157一、《驳案新编》人命案例表 157二、杀死奸夫律交叉援引本门及他门律例表 171三、《刑案汇览》人命案法律解释(部分) 175四、《刑案汇览》三编援引成案案例表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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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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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则恒重,轻则恒轻的规律在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多有体现,民事诉讼法常考的重点章节是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仲裁法的分值往往集中于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上。
正义的实现不在于依法裁判,而在于以廓然大公之心依情理判决。只有既注重成文国法,同时又考虑抽象天理与个案的特殊之情,才能将情法之平的目标落实到具体个案之中;若只考虑成文法而无视情理,就可能导致法浮于情或情法殊未允协的裁判结果。因此,清代刑事司法论证其实都是在情理指导下进行的,其所援引的三种法律渊源律、例与成案虽然性质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有德君子在情法之平原理指导下作出的具体判决,区别仅在于:律是经过时间洗礼的经典判决,而例与成案则是未经时间洗礼的暂时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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