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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全面介绍了过去30年和古代希腊法律相关的主题,涉及古代雅典的法律程序和实体法、古代希腊化时期的法律实施等领域。
本书为读者提供了古代克里特岛和埃及法律实施的真实证据,以及法律和宗教、哲学、政治理论、修辞以及戏剧之间的交叉,无论专业研究者还是普通读者,都能从本书提供的新视角中获益。
內容簡介:
《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收录来自不同国家和不同思想流派的作者撰写而成的22篇研究论文,这些作者包括zui为资深的长者和zui有希望的新人。
本书基本涵盖古代希腊法律所有的研究领域,全面概述了古代希腊法律的两大主题:古典雅典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同时也大量涉及希腊化时代的具体法律实践,以及古代希腊法律与宗教、哲学、政治理论、修辞学、戏剧等的关系。
本书的出版,恰如书名所言,是一本带领汉语读者与一般研究者进入古代希腊法律世界的极好指南。
關於作者:
编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腊历史研究的资深专家,出版了《雅典法律中的讲演录》(Speeches from Athenian Law)、《古代克里特岛的法律》(The Laws of Ancient Crete)、《早期希腊法律》(Early Greek Law)、《安提丰讲演录》(Antiphon: The Speeches)等著作20余部,其中以《早期希腊法律》影响zui大。
编者 科恩(David Cohen),现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生院教授,夏威夷大学威廉理查森法学院法学教授,是伯克利战争罪行研究中心的创始董事。主要著作有:《古代雅典的盗窃法》(The Athenian Law of Theft)、《法律、社会和性:古代雅典的道德执行力》(Law, Society and Sexuality: TheEnforcement of Morals at Classical Athens)、《古代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区》(Law, Violence,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Athens)等。
译者 邹丽,女,英语专业学士,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翻译了多本学术著作。编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腊历史研究的资深专家,出版了《雅典法律中的讲演录》(Speeches from Athenian Law)、《古代克里特岛的法律》(The Laws of Ancient Crete)、《早期希腊法律》(Early Greek Law)、《安提丰讲演录》(Antiphon: The Speeches)等著作20余部,其中以《早期希腊法律》影响zui大。
编者 科恩(David Cohen),现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研究生院教授,夏威夷大学威廉理查森法学院法学教授,是伯克利战争罪行研究中心的创始董事。主要著作有:《古代雅典的盗窃法》(The Athenian Law of Theft)、《法律、社会和性:古代雅典的道德执行力》(Law, Society and Sexuality: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at Classical Athens)、《古代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区》(Law, Violence,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
Athens)等。
译者 邹丽,女,英语专业学士,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翻译了多本学术著作。
译者 叶友珍,女,陕西安康人。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研究方向为理论语言学和翻译学。近年来发表科研论文十余篇,主持地厅级项目2项,参与省部级项目2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译有《新约是对荷马史诗的模仿吗?》(华夏出版社,即出);参与翻译《表演文化与雅典民主政制》(华夏出版社,2015)。
目錄 :
中译本前言1
英文版前言(加加林)1
导论(科恩)1
第一部分 雅典的法律29
1.论希腊法的统一性(加加林)31
2.论文字、法律和成文法(托马斯)45
3.论法律与宗教(帕克)68
4.论古希腊早期的法律(加加林)91
第二部分 雅典的法律(上):程序107
5.论雅典的法律与讲演术(托德)109
6.雅典法庭中的相关性(兰尼)126
7.雅典法庭上不同的修辞策略(鲁宾斯坦)145
8.雅典法律中证人的角色(特吕尔)163
9.处罚理论(科恩)191
10.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法律修辞(尤尼斯)216
第三部分 雅典的法律(下):实体法237
11.古雅典的犯罪、刑罚与法治(科恩)239
12.性别、性和法律(坎塔雷拉)266
13.家庭和财产法(马菲)285
14.雅典公民身份法(帕特森)298
15.商法(科恩)325
第四部分 雅典之外的法律339
16.格尔蒂法典(戴维斯)341
17.外国背景下的希腊法律:延续与发展(鲁普雷希特)370
18.希腊化时期的希腊法律:家庭与婚姻(莫杰耶夫斯基)389
第五部分 希腊法律的其他研究进路403
19.法律,阿提卡谐剧以及谐剧言辞的规约(华莱士)405
20.雅典的肃剧和法律(艾伦)428
21.法律和政治理论(奥柏)453
22.希腊思想中的法律与自然(朗格)473
参考文献496
內容試閱 :
中译本前言(程志敏)
现代世界的法律体系无疑是建立在罗马法之上,因而与古希腊法律相比,罗马法受关注的程度以及研究的深度都要好得多。人们甚至怀疑是否存在着古希腊法律这样的东西,就连古希腊法律研究的推动者都在反复地思考这个很容易被人质疑而且也的确不好回答的问题。本书的编者之一加加林20年前也曾对这个问题持否定的态度,他的理由是那时的规范还较为粗糙,不符合严格意义上成文的强制性权威,不存在超越性的法治,而且古希腊本身就是一个松散的集合概念,更不可能有统一而一贯的古希腊法律。
所有这些看法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随着古希腊研究的不断深入,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观点不断涌现,人们逐渐发现古希腊法律是整个古典思想研究必不可少甚至十分重要的一环。古代的思想形态肯定与当今大不相同,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古人,不唯显得无知和愚蠢,更显得滑稽和可笑,现代人的自负已经蒙蔽了自己越来越知识化也越来越被自己的知识浑浊化的双眼。于是,有识之士便开始编辑了这部文集。尽管这些编者和供稿人认识到这部文集的开拓作用,但不一定认识到了其开拓的意义早已超出了法律的范围。
单纯地就法律而言,古希腊人当然远远不如罗马人那么严谨和全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伟大的民族和伟大的时代就有什么高下之分。一句看似持中平和的各有千秋并不能说明古希腊法律的确在严格的法学意义上无法望罗马法之项背的原因:分散而混乱的古希腊政治版图不需要、也无法产生出强有力的统一规范,除此之外,更加注重个人德性和思想教化的古希腊人也必然不会太重视伤恩薄厚的杀伐决断。个人的德性修养和社会的制度建设这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而是一个完美的社会都需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但受二元对立思想影响的现代人似乎早已经把这两个方面割裂开来,他们对人性的失望乃至绝望导致了法律和制度的畸形繁荣。他们与古代思想分道扬镳,看起来就弥补了人文教化的绵软和脆弱。的确,古希腊的法律和政制的确不够发达,但古希腊人一直都没有放弃过制度和规范的建设:从《格尔蒂法典》到《德拉古法律》,从梭伦立法到演说家的立论,从《荷马史诗》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从希罗多德笔下的政体辩论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仅仅从该书的正副标题即政治制度和论正义来看,古希腊的大思想家从来没有想到过单一的指导方略,这些探讨尽管在现代人眼中并不成功,我们却丝毫不能否认其巨大的历史价值,就算是教训,也值得我们细细揣摩。至少在政体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及其意义的全面讨论上,后世很难比得上辉煌的古希腊文明。言必称希腊当然是一种幼稚病,而简单地反对和拒斥古希腊的优秀成果,也不见得有多成熟和进步。
罗马法的科学性、逻辑性和全面性不仅为现代法律奠基,更造就了更为广泛的价值体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代世界就是一个放大了很多倍的罗马世界,这个利维坦的根源就在于罗马法律和政制之中。但在这个伟大的文明之外,还有一种与之差异很大的文明形态,也许可以作为目前刚刚开始的新一轮规模远超上次的文艺复兴的有益补充。未来的世界不能缺了罗马文化的种子,更不能没有古希腊法律的影子。所以,我们过分地强调古希腊法律的意义并不是因为古希腊法律有多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而是因为我们过分地忽视了思想领域中一个不应该不受重视的维度。也许古希腊法律远远不如本书的作者们所认为的那样重要,但现在的确到了好好研究它们的时候,更何况其重要性很可能远远超出了那些鄙视和忽略它们的少数现代人的想象。
据说,罗马人在军事上征服了希腊人,但在文化上却被自己征服了的民族所征服。这种似是而非的定论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至少罗马法就不是来自于古希腊。我们没有理由质疑这个钢铁一般的事实,但我们愿意举出一个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孤证来唤起人们对古希腊法律的重视。
古代罗马史学家中的法学家李维(Titus Livius,59BC17AD)说,大约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古罗马的贵族与平民之间发生了颇为严重的冲突,双方一致同意制定法律,但只是对法律制定人有分歧的情况下,派遣斯普里乌斯波斯图弥乌斯阿尔布斯、奥卢斯曼利乌斯、普布利乌斯苏尔皮基乌斯作为代表去雅典,让他们去抄录著名的梭伦法,熟悉希腊其他城邦的制度、习俗和法律(《自建城以来》,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中国早期的政治家和法学家王宠惠也说:相传编订铜表之全权委员十人,曾亲历希腊调查法律,比较优劣,以定去取。(见吴经熊编:《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1页)当然,王宠惠的说法必定直接来自西方一些现成的文献,其源头可能就是李维的判断,虽不能说是以讹传讹,至少同样不足采信。
对于这条不大靠得住的证据,较为合理的看法是:关于向雅典派遣使节的叙述,在现代人中产生了很多怀疑,这个叙述本身可能不真实;但是,意大利中部与意大利南部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之间存在经济联系,因此也有文化上的联系,这是不容置疑的,并且埃特鲁里亚与希腊之间也有直接的贸易。因此,并非不可能,会考虑派一个使团至少去意大利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以了解当地现存立法的情况。更何况,这可能是某些人的一种缓兵之计,这些人因为关于未来立法者的阶级归属的争论,反对进行这种立法的想法。当然,承认派遣了一个使团前往希腊本土或意大利的那些希腊化的城市,并不意味着也一定要承认《十二表法》的编纂是受到希腊法或梭伦法律的影响。因此,对那些偶然的相同之处的审查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很明显,这个使团的目的肯定不是将希腊的法律搬到罗马;它纯粹是政治性的。这一点从它本身是一种拖延战术,并且使得立法推迟这些事实本身得到充分的说明。(《罗马政制史》,薛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卷,第226227页)
再次重申,我们引述这种不大靠谱的历史花边材料,不是要证明古希腊法律的高明,只是让人们同情弱者:对于制度化和体系化的法律来说,古希腊法律的确远远比不上罗马法。但即便如此,我们也需要首先对古希腊法律有一种同情的了解。毕竟,与现代的法律不同,古希腊的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就像柏拉图的《法义》(Laws)不仅仅谈法律,甚至大部分内容都不是在谈狭义的法律。众所周知,在古希腊,被翻译作法律的nomos以及被翻译成政体的politeia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说不定我们一时半会儿还没有能力全面了解和把握它们的内涵,那么,我们就从这本《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开始吧。
本书的作者不都是法学家(更多的是古典学家),而本书的译者则更不是法律方面的研究者。我们知道,翻译必须以研究为基础,但如果没有时间、兴趣和能力阅读外语文献,那么,研究又需要以可靠的译本为前提条件这酷似蛋、鸡问题。在这个两难的困境面前,我们选择了先干起来再说,因为古希腊法律的研究才刚刚开始(甚至在国内还没有开始),还找不到有足够研究基础的译者,但我们相信,随着法学家、史学家乃至哲学家的介入,这项初步而简陋的拓荒工作必然会成为未来丰收时的美好回忆。
译者分工如下:
邹丽:英文版前言、19至22章;校订了部分稿件,协助中文版的编译工作。
李婷:导论、1至4章;
叶友珍:5至10章、16至18章;
廖欣:11章;
喻志:12至14章;
彭素红:15章(与喻志合作)。
【编者按语】在现代希腊法学术界,坎塔雷拉(Eva Cantarella)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她的著作全面覆盖了过去30年里走过的路径,一直处于这门学科的前沿。她的作品产生于严密的法学思维,但也不乏文学的润饰,她最闻名于世的著述有:20世纪70年代关于荷马史诗中的法律、杀人法的著述,以及接下来对女性、性和性别透彻的跨学科研究。她与她的同事和研究生马菲(Alberto Maffi)一起,超越了意大利学术界过去的人物(如保利和比斯卡迪、坎塔雷拉),使得米兰成为当代欧洲大陆研究希腊法最重要的中心。尽管意大利的希腊法学者曾一度在德国寻求灵感,近年来朝向创新的力量已经开始崛起,而希腊(罗马亦如此)法律史领域传统的德国势力已经式微。
正如在《性别、性和法律》中,她对从荷马到4世纪的雅典所做的权威性研究所示范的那样,坎塔雷拉的研究方法以知识渊博为特征,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她熟悉诸多学科在性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最新进步。除了多佛(Kenneth Dover)开创性的作品,对性和性别的研究在希腊法研究中被忽略的时间比其他很多历史研究领域还要长。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作品其中坎塔雷拉是一股重要的革新力量将目光转向这类问题,开始系统地研究在雅典和希腊世界的其他地方女性的角色和地位以及对性行为的法律规制。基于对两性理论和人类学的深刻见解,坎塔雷拉将自己的研究设定为一项框架工程仅限于将社会结构理论运用于法学之中:换句话说,有性别取向的法律同时塑造着社会:一方面,它反映着社会中两性角色的结构;另一方面,它也强化了这种结构。
在自荷马以后浩瀚的资料中游刃有余,坎塔雷拉表明了最早的文学传说是怎样将女人定义为一个不同的种类,的确,对希腊人来说,女人是男人所不能理解的异类。像任何不能理解的事物那样,女人除非已经通过婚姻而被驯服是危险的。以此为起点,她逐步阐述了一个有力的观点,表明已知最早的雅典立法即德拉古法律(the laws of Draco)怎样将女性概念化,将社会成见转化为法律分类的做法对女人的人生产生了根本的法律影响。在篇章的余下部分,她描述了这种分类如何影响了人们在各种法律情形下从通奸和强奸到财产、婚姻和继承的法律对待女性的方式。尽管她的方法深深获益于女权主义者的学术成果和视角,然而在处理资料及二手文献时,她以其公正、独立的美德和开放式的思想,避免了某些学者所采取的极端观点。例如,在讨论得最为广泛的女性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她驳斥了那种认为女性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奴隶和儿童的观点。这种观点尽管广为流传,却完全错误。她意识到雅典的女性尽管不能参与政治事务,却是事实上的公民,这种地位有着重要的法律和政治后果。作出一个十分重要却常被某些学者所忽视的区分,坎塔雷拉总结道:换句话说,她们拥有公民的地位,却没有公民的职能在公元前450年伯利克勒斯(Perikles)通过一项法案之后,她们的公民身份(as astai)成为她们的孩子拥有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
在坎塔雷拉与性别相关的作品中,正如她在本书中的论文所充分体现的那样,人们可以看到希腊法律制度研究的进展,已经由一个边缘的和深奥的古典学分支,发展为一个可用以分析希腊社会和政治基本问题的有力工具。当然,法律本身也是一项核心的社会制度,法律史应当致力于处理类似的问题,而非固步自封,像是独立于更广大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一般,仅限于研究教条和程序性的问题。在古代雅典情况更是如此,因为这里并没有像罗马那样的专门的法律体系,试图将自身定义为法学家空想出来的独立的王国。
以下内容节选自坎特雷拉《性别、性和法律》
性别建构:法律和社会的相互作用
今天,学者面对性别建构及性相关的课题时,可利用各种丰富而互补的资料:从医学文本到哲学专著、文学作品到法律文献、墓志铭到公共及私人处所的考古重建。所有这些资料都与之相关,而与法律相关的资料尤其值得关注。
法律表明了对两性而言,何事被允许、何事被禁止,但显而易见,它们并不总是完全反映社会真实。法律和社会间有距离,这种距离随时空变化而变化。特定时空下,距离有时靠近法律,即法律比社会超前;有时靠近社会,即社会比法律先进。通常,同一时空下,法律的某些部分比社会超前,其他则落后于社会(比如,家庭法可能比刑法或其他法律更先进)。虽如此,但仍然改变不了这一事实:法律虽然普遍、抽象,却也清晰地反映了一个社会对法律约束下的人的要求。他们明确地表明了对个体自由及某些让人难以忍受的行为的限制。因此,法律反映了社会(或者说非民主政治制度中的统治者)所希望强加于男女两性间的行为规则。
然而,对两性而言,法律并不总是一样。即法律是被性别化的,不断反映并改变着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性别建构的唯一因素。通常,在整个希腊以及希腊以外,诗歌和文学在法律尚不存在时扮演了相似的角色。换言之,数百年来,诗歌(尤其是史诗,它在没有文字的社会中的教育作用众所周知)给希腊提供了一系列典型的女性形象,为维护女性地位的最早立法铺路。
荷马史诗和女性的分类:被引诱者和引诱者
从诗歌的表述中,希腊人认识到世上存在两类女性:诚实的女性和其他女性,并获悉了一种客观而非主观的分类标准:把女性分为这一类和那一类,诚实的女性生活在家庭里,即由某个男人支配的家庭中,其他女性则独自生活。她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决定着其不同的性行为方式:如果受家庭的墙垣和亲情的约束所保护的女性有不正当的性行为,那么,她要么是被某个男人诱奸,要么是被某种无法抵御的强力引诱。反之,其他女性则引诱男性,且通常战胜了他们的抵御而与之发生性关系。
让我们从诚实的女性开始,看看海伦的故事。在《伊利亚特》中,海伦为自己的行为忏悔,还自称为她狗,但特洛伊人并不鄙视她。正如普里阿摩斯所言(3.162165),海伦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她乃是受阿芙洛狄忒驱策的。即便是奸妇的典型,邪恶的、背叛且杀戮了自己丈夫的克吕泰涅斯特拉,也是因受莫伊拉(命运)的意志驱策,违背自己的本性而犯下通奸罪行(《奥德赛》3.266272)。
希腊人通过诸如卡吕普索、基尔克的形象,认识到那些独立、迥异、让人不安的其他女性的行为是何等危险。荷马说,卡吕普索曾用一种让人难以抵御的女性武器,即甜蜜的言语(logoisihaimylioisi),使奥德修斯陪伴她(七年,《奥德赛》1.56);赫希俄德说,潘多拉正是出于使男性生活走向不幸而被送往他们中的第一个女人。卡吕普索以她迷人的言语性诱了奥德修斯,但奥德修斯和女神的关系却被古代的诠释者理解为夫妻,且认为孩子们都是这对夫妻所生育的尽管他们在到底有几个小孩这一点上有分歧。奥德修斯和神女基尔克有相似的关系。如同卡吕普索,基尔克独自生活:没有丈夫、父亲和兄弟;遇到奥德修斯时,基尔克也吟唱。但是像佩涅洛佩一样诚实的女性从不吟唱。几个世纪以来,城邦中家庭主妇的无声可能不只是巧合。沉默是名望和得体的标志。荷马笔下典型的女性形象很清晰:诚实的女性生活在由某个男人支配的家庭,其他女性则独自生活。与之相应,诚实的女性服从,且保持沉默;危险的其他女性则吟唱,且引诱男性。
首部雅典法律
公元前621(或公元前620)年,德拉古制定了首部雅典法律,且在公元前5世纪晚期(公元前409年或公元前408年)被anagrapheis记载了下来。这部法律规定,被控杀人者必须经受法庭审理。同时,为故意和非故意杀人的嫌疑犯设立了不同的法院和处罚等级。这部法律的目的是控制和限制私人复仇,当时,这种私人复仇已成为人们遭受某种不义后习惯性的、毋庸置疑的反应。虽然该法律在通常意义上禁止复仇,但也设立了一些例外情形。其中一种例外情形的设立与性别意识形态相关,即公民发现有人亲近自己的妻子、母亲、女儿或为有合法的孩子而持有的妾侍,即可杀害该亲近者,该法律保证对这种杀害免罚,这一点违背了标志着真正刑法诞生的新原则。
这种情形中,法律把女性分为两类:第一类女性的正当性行为受杀害亲近她们的人的免罚保障所保护,而另一类并没有归于法律之下,所以男性可以与其自由性交。细思后可知,法律因其意图和目的,编纂了荷马式的被引诱者和引诱者的分类,把它转化为法律分类,从而深刻地影响了女性的生活。
当我们考虑受法律保护的女性标准时,源于史诗形象的、德拉古式的被保护类型得以显现。这些女性有些什么共性?细思后可知,她们有两点共性:其一,她们都生活在某个雅典市民的家里,依照法律,该市民有杀害亲近者而免罚的权利,因此,她们分享一种事实上被德拉古赋予了法律后果的社会环境,即认可家长权力的确定性,以确保在他屋檐下生活的自由女性受人尊重,即受性保护。引导德拉古保护这些女性的理由(或理由之一)是这种假设:这些女性可能会有不正当的性关系如我们所见她们总是被引诱。依此理由,其二,德拉古允许对情人的合法化杀害与城邦的生育相关:这些女性都拥有一种更相同的特性,她们都生育雅典公民。其次,同样重要的一点,德拉古法律的目的是为维护市民血统的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