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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经济法

書城自編碼: 295294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吴笑囡、 韩雪娇、郑福芹、张燕、 袁 源、张永新、康婕、潘蔚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459323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2/375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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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位准确,针对性强针对高职高专财经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以理论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在知识体系的编排上注意与财经类、工商管理类职业资格考试等要求相结合,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渗透到教材的编写中,使其更具有针对性。2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本书依据国家*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同时吸收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和前沿动态信息精心编写而成。每章的开篇设置了学习目标和导入案例,引入相关核心问题,促使学生带着问题进行学习;在学习内容的讲述中还安排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每章结束后,设置了思考题和练习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学生轻松地掌握抽象的法律和法律规定。
3结构合理,实践性强本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将基础知识与实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了学中做,使教、学、做一体化。经济法是一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学科。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引用了许多学者的学术观点,参阅、引用了大量的有关文献,在此谨向诸多作者及相关组织、个人表示由衷的感谢。限于作者的水平,编写内容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不吝赐教。编者
目錄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代理制度
第五节诉讼时效
第六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二章企业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三章公司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有限公司的股份与债券
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公司组织变更
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九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四章破产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破产债权
第六节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重整程序
第八节和解制度
第九节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五章合同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六章证券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节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
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七章税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流转税
第三节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八章会计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会计法概述
第二节会计核算
第三节会计监督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第十章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案例导入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章思考题
本章练习题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课,2001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成为具有法学和经济管理学科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人才。经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在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书以实用性为原则,以学生未来在工作岗位的需要为重点,精心安排各章节内容,全书共十章,分别对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工业产权法和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较系统的阐述。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定位准确,针对性强针对高职高专财经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教育以岗位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以理论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在知识体系的编排上注意与财经类、工商管理类职业资格考试等要求相结合,把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渗透到教材的编写中,使其更具有针对性。2内容新颖,形式多样本书依据国家最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同时吸收了大量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前沿动态信息精心编写而成。每章的开篇设置了学习目标和导入案例,引入相关核心问题,促使学生带着问题进行学习;在学习内容的讲述中还安排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对其进行解析;每章结束后,设置了思考题和练习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学生轻松地掌握抽象的法律和法律规定。
3结构合理,实践性强本书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将基础知识与实务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了学中做,使教、学、做一体化。经济法是一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学科。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引用了许多学者的学术观点,参阅、引用了大量的有关文献,在此谨向诸多作者及相关组织、个人表示由衷的感谢。限于作者的水平,编写内容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专家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不吝赐教。编者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明确法律、法律渊源的概念。2明确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4掌握代理概念、分类和特征,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5掌握仲裁、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6了解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015年10月26日,张某去华丰家具城购买家具。他刚在一套标价为6万元的红木家具的一把椅子上坐下,忽然椅背掉落在地,上半截断裂,断裂部分将张某的右脚砸伤。华丰家具城认为,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椅子破损造成商家损失,故要求其用6万元买走这套家具。后经张某哀求,最后同意以1 500元赔偿家具城了结此事。回家后,张某越想越气,故向当地工商管理局投诉家具城,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家具城退还1 500元,同时对自己右脚的砸伤承担赔偿医疗费300元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属实后,对家具城处以1 000元罚款。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协会支持张某向法院起诉。分析: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进行处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的含义与特征一 法律的含义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出现了法律。法律的产生、发展是一个复杂的孕育、演化过程,凡社会该有其法,任何社会都必须有自己的规范,都有广泛意义上的法。在国家产生前,禁忌、习惯或习惯法充当了原始社会的法。这说明,在国家产生前已孕育着法的胚胎。国家的出现,为法提供了强制性、权威性和统一性,法成为一种有文字记录的更加理性的机制。从字面来理解,汉字法繁体字的写法是灋。法字的部首是氵,代表平之若水的含义。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它讲求公平正义,能辨别是非曲直。由此可以看出,法诞生之初,代表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律字的本义则是约束的意思,引申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条文。所以,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理论上来理解,可以表述为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 法律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以下的特征。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创造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如某些风俗、习惯或宗教信条等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习惯法或其他不成文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组成了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法律。无论制定还是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实际上,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执行,只有相关的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这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做的。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从而使社会关系得到维护和发展,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社会秩序。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由以上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法律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在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中,道德规范是不同于法律,又最具意义的一种社会规范。一方面,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例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禁止作伪证、禁止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因此法律与道德也存在区别: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与国家同时产生的;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模糊,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内容;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法律渊源和法系一 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词可以指不同的对象,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政治渊源等。作为专业术语,这一概念在法学,特别是在立法学中有特定的含义,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简单地说,就是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目前,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2法律在我国,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7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等。二 法系法系可以理解为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是属于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划归到同一类型,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者具有一种共同的传统。在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大致呈现出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立之势。两大法系的影响遍及了整个世界。当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影响,也使得这两大法系变成了当代世界最有代表性的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也属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人们首先确立法律的一般规定,然后根据一般规定,寻找个别案件的处理方法;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和类比推理,要先从个别案件中抽象、总结出一般规定,再适用到具体案件中,重要的是以往的判决中是否包含了能够适用于本案的原则。2法的渊源方面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法理最多具有说服力,没有拘束力;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传统的正式法律渊源,近年来才出现了一定的制定法。3法律的分类方面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方面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纠问制诉讼,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任主要角色,法官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5法典编纂方面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有关法律门类的划分,有些是明确的,而有一些则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存在巨大分歧。例如,有人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应划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也有人认为应划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十个法律部门。这里根据本书编者的认识,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做以下划分: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二 刑法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2 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三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做出,不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四 民商法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五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在政府干预市场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由于同一个经济法中既有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有调整横向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应当单列为一个法律部门。六 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也是在政府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七 程序法程序法包括诉讼程序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性,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为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犯罪引渡问题,制定了引渡法,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主张经济法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他认为经济法不能与政治法和民法相提并论。1916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将有关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赫德曼关于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尚不具有严格的科学的含义,但已经是对现实经济法律制度制的概括。这时,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基本形成。现代意义上开始使用并研究经济法概念是20世纪以后由德国法学家进行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经济立法也广泛出现,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国内外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主要有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观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主要有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经济协调关系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说等观点。本书所讲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国所有的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主体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对具体的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程序。2市场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保护国家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而规范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确立公平竞争原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公平交易的管理关系,各类市场的开办、经营、监督等规则。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经济预算、投资引导、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监管、土地利用规划和标准化管理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责权一致原则经济责权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权益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责任必须一致。在经济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经济法保障经济法主体依法和正当行使权利及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对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或利用经济权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2适度干预与适度自由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尽量平衡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适度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应当准确地实行自由裁量权,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适度干预的前提是社会本位,适度干预的目标是经济公平;适度自由的前提是经济民主,适度自由的目标是经济效益。3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活动中,都应注重经济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注重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眼前经济效益与长远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才能直接或间接地纠正产业结构的失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滥用行为和各种限制、破坏正常竞争的市场保障,才能真正达到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代际经济的有机结合,在最高层次上体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受法律规范认可和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互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在调控和管理深化经济运行过程中与各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构成,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一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职责或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依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部分。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如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等,担负着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的重要任务,在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虽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在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如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内部实行承包经营制等情况下,能够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此类为个人主体,通常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在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经济法律关系时,就成为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有应税收入自然人就是税法的主体。二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限。经济权限是经济法律规范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下。1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职权从总体上讲是国家机关在依法调控和管理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宏观决策权、组织管理权、调节协调权、资源配置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命令权、许可权、批准权等。经济权利是指除国家机关外的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和经济请求权等。2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经济职责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政府机关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等。经济义务指国家机关外的其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如经济义务可分为对国家的义务、对消费者的义务和对经营者的义务等。三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如下。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能够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具有稀缺性并且有价值的有体物,一般是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建筑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如作品、技术、商标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终止。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实际承担者。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案例11】2016年2月,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导致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仪器被破坏,无法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案例12】甲学校为举办开学典礼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学校使用,导致开学典礼不能如期举行。甲学校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在甲学校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全部出现才能成立。四、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果行为人违反经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行使超越经济法规定的法定权利或者滥用权利、破坏正常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达到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目的。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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