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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5132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孙安洛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105146215
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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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得到确立,并且逐渐具有了在国际法上的程序能力。个人这种国际程序能力在国际人权法中集中地体现在个人具有的指控国家违反人权义务的个人国际诉权上。本文就是以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为研究对象,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对个人国际诉权的探讨。
目錄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三、本文研究范围与目的
四、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第一章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性
第一节 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历史源流
一、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早期理论
二、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传统观点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回归
四、个人国际法地位起伏的原因分析
五、小结
第二节 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及其能力
一、何为国际法律人格
二、个人国际法律人格与法律能力
三、个人在国际人权法上的主体性
四、小结
第二章 国际人权法上个人国际诉权的界定
第一节 诉权与人权
一、诉权理论及其对诉权的界定
二、诉权的人权化
三、诉权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四、小结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上个人国际诉权的定义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个人诉权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界定
三、小结个人国际诉权的意义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上个人国际诉权的结构
一、个人国际诉权的主体、客体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义务方及其义务
三、个人国际诉权的内容
四、个人国际诉权的权威
五、小结
第四节 个人国际诉权的行使条件
一、个人国际诉权是否具备的判断
二、个人国际申诉不可受理的理由
三、小结
第三章 国家在个人国际诉权实现中的角色
第一节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一、主权的再认识
二、国家主权对人权的保护职责
三、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内在一致性
第四章 个人国际诉权的实现路径
第五章 我国实现个人享有国际诉权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得到确立,并且逐渐具有了在国际法上的程序能力。个人这种国际程序能力在国际人权法中集中地体现在个人具有的指控国家违反人权义务的个人国际诉权上。本文就是以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为研究对象,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对个人国际诉权的探讨。
其一,对个人国际诉权是什么的界定,研究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作为权利其所具有的权利结构以及权利的行使条件等基础理论问题。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是个人依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就其人权条约下的权利受到缔约国的侵犯,向人权条约机构进行申诉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是一项向人权机构提出的请求性权利,具有启动人权条约下个人国际申诉机制效果的程序性权利。在外延上,根据人权条约机构对个人申诉所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将个人国际诉权分为请愿性的个人国际诉权和司法性的个人国际诉权。个人国际诉权是国际人权法上的具有自治性的概念,有其符合国际人权实践的基本法律权利构成要件和权利的行使条件。只有符合这些结构和行使条件的个人申诉才是为受理个人国际申诉的人权条约机构可接受的个人申诉。
其二,个人国际诉权如何实现的问题,包括国家在实现个人国际诉权中的作用以及个人国际诉权实现的模式选择问题。个人国际诉权是连接国家行为与个人国际申诉机制的有效途径,集中反映了诉权的行使所涉及的三方主体间的关系。首先是个人国际诉权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从个人诉权角度研究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能够得到二者之间是一个权利与义务、保护与被保护、履行职责与实施监督的关系的结果。国家是个人国际诉权的承认者、保护者和责任者。从个人国际诉权的角度研究国家与国际人权机制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到国家负有人权保护的首要责任与国际机制对人权保护的补充性和监督性作用的结论。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只有当国家的国内机构未能为人权之侵犯提供有效救济时,个人才可以在国际层面寻求人权条约下的国际申诉机制。三者之间在个人国际诉权的视角下,就是一种在条约机构作为第三方的参与下,原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再解决的关系。个人国际诉权的实现除了上述三方主体的角色功能配置外,还涉及具体以何种模式实现个人国际诉权的路径问题。包括人权机构受理个人国际申诉的管辖权是自动性的还是任择性的,人权机构对个人国际申诉的决定对当事国是建议性的还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以及个人国际申诉机制是选择全球性的申诉机制还是区域性的申诉机制的问题。任择性的管辖权相比自动管辖权,赋予了国家更大的自主选择性,易于个人申诉机制为国家所逐步接受。能够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个人国际申诉机制是实现个人国际诉权的理想方式,但这种实现需要逐步进行,而请愿性质的个人国际诉权是可以作为司法性的个人国际诉权的有效补充和必要过渡的。目前,区域性的个人国际申诉机制与联合国人权条约下的普遍性的个人申诉机制并存,且区域的个人申诉机制对个人国际诉权的保护水平是高于联合国人权条约下的机制的保护的。


《国际人权法上的个人国际诉权研究》: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界定
(一)个人国际诉权概念的自治性
个人国际诉权是公民个人诉权在国际层面上的延伸,与国内法意义上的诉权具有很深的渊源,但个人国际诉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确认有其特殊的发展轨迹和制度考量因素,因此个人国际诉权与国内法上的个人诉权在内涵与外延上还是有区别的。个人国际诉权的设立体现了国家之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在诉权定义和权利结构上的再设计,是自成一体的概念。
个人国际诉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独立的人权。该项权利为人权条约所确立,具有自己的权利内容和国家相应的义务。个人国际诉权在性质上是程序性的权利,是一项制度性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规定在人权的国际监督与保障机制中,具有权利实现的自足性。国家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规避人权公约中的个人国际诉权的保护和行使。
个人国际诉权是人权集体保护的产物。个人国际诉权超出了国家国内司法权力的范围,个人国际诉权的设立是国家间对诉权予以保护的国际性承诺的结果。因此,所形成的个人国际诉权的概念体现的是国家之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对这一概念的协商一致的理解,并不会全然等同于各国国内法上对诉权的理解。个人国际诉权是人权集体保护的产物,同时也意味着个人国际诉权有其特殊的目的。国家之间合作赋予个人国际诉权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个体的人权利益,更在于促进国家对人权条约的遵守和国家保障人权责任的有效履行。
个人国际诉权概念的自治性体现在其与国内法意义上诉权概念相比所具有的权利机构的特殊性和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关于个人国际诉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行使,将在下文中予以论述。
(二)个人国际诉权的内涵
目前,个人国际诉权由不同的人权条约所规定,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其中既有区域性的人权条约也有全球性的人权条约,既有普遍性的人权条约也有专门针对特定权利或者特定主体的人权条约。这些条约所确立的个人申诉机制对个人国际申诉权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在区域性的人权条约监督与实施机制中,不同的区域性人权条约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个人国际诉权进行了差异化的规定。
虽然国际人权法对个人国际诉权的界定存在上述不成体系的规定,可能存在着区域保护本土化路径的表象,但个人国际人权申诉机制在对诉权的界定上仍然实现了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标准和做法。通过总结国际人权法上各条约机制下的个人国际申诉机制,个人国际诉权具有如下内涵:
首先,个人国际诉权诉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人权,有自身存在的独立的基础和独立价值。个人国际诉权并不与哪一个具体权利相挂钩,个人国际诉权的享有不以权利实际受到侵害为基础,其以一项独立的人权形式存在。
其次,个人国际诉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行使的效果在于启动条约的监督机制。个人国际诉权并不包括实体性的权利要件,即其不包括胜诉权,也不包括实体权利实际受到侵害。
最后,个人国际诉权是个人的一项请求权,即请求确认国家违反人权保障义务或者请求相关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个人国际诉权是一项单方面的权利,被诉方国家并不享有作为诉权相对面的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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