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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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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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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
三、 资质管理
1企业资质108
2外商投资建筑企业123
3专业技术人员132
四、工程项目报建
五、 工程招投标
1一般规定167
2各项招投标188
3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215
4监督管理224
六、勘察设计
七、 工程发承包
八、工程施工
1合同管理290
2工程担保355
3施工管理389
4质量控制400
1工程质量监管400
2房屋建筑质量411
3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423
5工程价款439
6安全生产498
1一般规定498
2安全生产许可证538
3事故预防与报告查处545
4安全培训与劳动保护559
5建筑机械安全监督562
6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566
7环保、抗震、消防、节能580
1环保580
2抗震604
3消防612
4节能623
5其他641
九、 工程监理
十、 竣工验收
十一、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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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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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国家扶持】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从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建 筑 许 可[1]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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