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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权利保障视野下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4926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禹竹蕊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646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2/30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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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信息时代,信息成为*炙手可热的无形资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也在悄然转变。相对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刚性执法手段,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成本低廉、程序简单、影响广泛、效果突出,备受各国行政机关青睐,被作为一种信息规制手段日益广泛地运用到行政管理中。违法信息公告具有一定隐患,运用不当,就会与其预防和调控社会风险、保障基本人权的初衷相悖,还会对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从阶段性构造来看,行政过程包括了行政立法、政策制定等行政目标和标准的设定、行政行为实施以及纠纷解决等具体的三个阶段。若能考量这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全力建构三维的法律控权机制,实体法控制、程序法控制和救济法控制三管齐下,就能充分发挥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相应的服务功能和特定的宪法价,合理规避这种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减少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侵害。
關於作者:
禹竹蕊,女,汉族,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常年致力于中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尤其关注政府信息公开、警察行政执法等领域。
目錄
目录
导论
一、本书概要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进路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概述
一、历史演变
二、概念剖析
三、行为性质
四、行为类型
五、宪法价值
六、小结: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具有显著的规制功能和宪法价值
第二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控制诉求
一、实践难题
二、控制诉求
三、控制路径
四、小结:法律控制有助于提升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正能量
第三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实体法控制
一、实体法控制的重要性
二、现有实体法的规范分析
三、完善实体法的主要路径
四、小结:全方位的立法方能实现实体法控制
第四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程序法控制
一、程序法控制的意义
二、现有程序法的规范分析
三、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一般程序
四、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特殊程序
五、小结:程序严格性应与权利侵害可能性大小成正比
第五章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救济法控制
一、救济法控制的必要性
二、现有救济法的规范分析
三、信访
四、行政救济
五、司法救济
六、小结:救济法控制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附录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法建议
附录二:关于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修法建议
结语:法律控制是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法治化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依法披露违法信息与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莫于川[1]

黑名单、坏名声、曝光、搞臭、出丑在进入信息社会之前,上述手法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已广泛运用且颇多争议,行政机关将其视为加大管制强度、提升管制权威的抓手,一些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民众也觉得很解气、很给力,但也一直受到法律界的许多质疑;进入信息社会,由于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信息社会运行的特点,上述手法的运用越来越便利、运用得越来越频繁、杀伤力和伤害性也越来越大,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法治拷问,客观上提出了有效予以法律控制的强烈呼声,也开始了有关法制建设努力。针对典型形式的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行为加以法理分析和法律控制,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助于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这是富有现代性、挑战性和对策性的重大法治课题,本书乃是此领域探索努力的重要新成果。

这里首先需要考察此项制度革新探索的宏观背景。随着经政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一直呼吁要加强行政公开法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理由有四: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二是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三是履行我国加入WTO对透明度原则予以承诺的要求,四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八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但它绝不只是经费投入问题,监管执法实务中出现的许多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从表面看是因为意见不一或故意规避或任性用权,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观念滞后和认识片面。一些行政公务人员不知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乃是世界潮流,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和重要领域,也是新时期依法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就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这里强调的维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服务原则,具有公开法制的中国特色。

在行政监管执法实务中不断发生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综合基础不足。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上,行政机关也会有惰性,例如,它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并作出足够投入,没有依法搭建好信息平台和渠道,没有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没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整理归档和发布协调机制,没有规范化地建立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制和程序制度,没有及时完整地清理历史信息,特别是尚未完善地建立起适应工作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干部队伍,以及行政监管执法人员尚未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治意识等。如果行政机关还处于此种状态,既要依法、及时、规范地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又要经常面对人们提出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的政府信息申请,其疲于奔命的被动局面不难想见,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和巨量成本显然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因此,人们期盼通过行政法制革新,更有利于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只有把民众的热切希望与政府的积极努力契合协调起来,才能稳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实现良性的博弈过程和发展进程。一句话,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法制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场根本性、革命性举措,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日益显现出来,逐渐被人们真切和深刻地感受到。

201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所提第22项措施(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强调: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这些具体方针和要求,凸显了对于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行为加强法律控制的重要性。因为在信息社会,信息行为的正负能量都很大,行政主体有权、有责、有据来公告违法信息达到监管执法目的,但也不能任性地实施公告行为以免产生违法侵权后果。

这里所谓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将其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收集和制作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相关信息,规范化地通过广泛和有效的信息平台主动公布于社会的行为。这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违法警示信息的行为本身没有处置意图,只是确认、公开已经存在的某种事实,旨在传递信息,警示公众谨慎选择、远离危险,或告诫公众、避免犯错,一般不直接产生、改变或消灭法律关系;被公开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人,并非公告行为的对象,即使因违法劣迹曝光而社会评价降低、利益受损,也是因为公众行为的介入才导致的间接结果,监管执法机关自身无法左右或决定此类结果发生。因此,违法信息行政公告是一种典型的具有第三方效果的行政事实行为,实施该行为会对第三方(信息所属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进而发挥规制作用。从文本分析和实务操作来看,违法信息行政公告具有多重的信息规制功能,也类似于行政法学界既往讨论较多的规制型行政指导行为。

本书透过监管执法实践中颇具争议案例的法理分析,考量行政过程不同阶段特点,力图建构三维的法律控权机制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通过实体法控制、程序法控制和救济法控制,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加强法律控制,依法影响、支撑及形塑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行为,防控公告行为的特殊风险,减少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侵害,以充分发挥违法信息行政公告的规制功能和服务功能及其蕴含的宪法价值,切实将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行为纳入法治轨道,也体现出在社会深入转型发展时期和法制建设进入精细化阶段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辩证关系所做的理论创新和制度革新努力,此项探索成果值得充分肯定。

本书作者禹竹蕊教授是生长于长江上游化工城的川妹子,秀外慧中、心善艺多、追求卓越、胸怀宽广,曾在政法机构工作多年,是天府之国的优秀警花,还悠然成为著名的网络文学家,博士毕业后又到省级党校行政学院任教,相信她在新岗位上能够更好地发挥出聪明才智和学术专长,成为西部地区干部教育战线富有学术影响力的公法学教授,为法治四川建设作出特殊的重大贡献。

五年前,竹蕊在多年教学工作和访问进修的基础上,通过艰苦努力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读博期间她刻苦努力、好学勤思、进步特大,深受师生好评。她勇于创新,对违法信息行政公告进行研究并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获得担任评议和答辩专家的国内权威公法学者们高度评价,顺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这也成为本书研究的基础,其学术创新贡献和制度建设参考价值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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