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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学概论(第六版)

書城自編碼: 294670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陈光中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71372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6 印次: 1
頁數/字數: 420/544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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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教材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全书体系合理、文字简明、篇幅适中、解读法律准确、重点突出,具有很高的教学参考价值。
內容簡介:
本教材第五版出版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及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2013年10月2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3月1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4年1月3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根据这些*的规定,结合第五版出版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新情况,作者对相关章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及时全面地反映了*的立法和*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各学科领域法学理论的新发展、新变化。
關於作者:
陈光中 著名法学家,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法研究会会长。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组召集人。出版著作50部、论文200多篇。
目錄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法的运行
第三节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
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制
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三章刑法
第一节刑法概述
第二节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犯罪的形态
第四节刑罚论
第五节罪刑各论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节审判程序
第四节执行程序
第五节特别程序
第六节国家赔偿
■第五章民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自然人
第四节法人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代理
第七节物权
第八节债权
第九节人身权
第十节民事责任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法
第三节专利法
第四节商标法
■第七章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一节婚姻法
第二节继承法概述
第三节法定继承
第四节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五节遗产的处理
■第八章经 济 法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反垄断法
第五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六节公司法
第七节保险法
第八节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九章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几项主要制度
第三节审判程序
第四节执行程序
第五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组织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行政处罚
第六节行政许可
第七节行政强制
第八节行政程序
第九节行政复议
第十节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国 际 法
第一节国际公法
第二节国际私法
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法
內容試閱
自本书2013年1月第四次修订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取得进步,法律的制定、修订工作持续进行和深化:2013年10月25日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2014年11月1日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2015年3月15日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同时生效实施。201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这些新的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影响,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教材为适应3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新情况,对部分章节做了修改和补充,及时全面地反映了最新的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各学科领域法学理论的新发展、新变化。此次修订继续保持了体系合理、文字简明、篇幅适中、解读法律准确的风格特色,结构上仍保持不变,在第八章增加了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文字与内容上仍保持原有的简明风格,重点突出,语言准确,表达顺畅;原则上各部分仍严格控制在原有字数范围内,确实需要扩大的,也根据情况适当增加了篇幅。本次修订由陈光中教授担任主编,写作分工如下:舒国滢:第一章;焦洪昌:第二章;阮齐林:第三章;郑旭:第四章;刘凯湘:第五章;孙颖:第六、七章,第八章第八节;管晓峰:第八章第一至七节;纪格非:第九章;王万华:第十章;李居迁:第十一章。全书由陈光中审查定稿。还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第四版第九章、第十章的作者分别为陈桂明、于安,第五版、第六版第九章、第十章的作者是以第四版的内容为基础修改、补充编写而成的。对于本书的修订,作者均付出了辛勤劳动,孙颖教授还协助主编做了许多工作。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本教材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编者2016年9月


第七节物权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这里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也包括无形物,例如担保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立的,如土地使用权抵押、知识产权质押。2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依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物权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内容在于享有利益。物权的利益分为三种:①物的归属;②物的利用;③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4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物上权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平等保护各个民事主体的物权,是由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成立多个所有权。这有利于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分止争。一物一权的权不包含他物权,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以使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或以担保为目的的担保物权,这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实现所有权价值的途径,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关于物权的创设,立法上有两种体例:①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②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国民法,大都采取法定主义而排斥放任主义。我国《物权法》亦采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之所以要采取法定主义原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就会有害于交易安全。法律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出发,为便于物权的公示,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明文规定,仅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范围内进行选择,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①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②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四)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非经法定方式公开,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公示的目的在于使利益相关人知晓物之权属状态,以作交易之决计。三、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类。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分。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们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为他人设定的地上权。限制物权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5民法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所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对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物权,如果该法有特别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6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耕作权等。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而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而设定的权利。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意义在于它们的设定和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就物的实体而利用,被称为实体支配权;担保物权就其标的物卖得的价金清偿债务,注重的是标的物的一定价值,而非对物本身的支配,因而被称为价值权。四、物权的变动(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指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分为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1登记要件主义。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例如,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在民法上被称为区分原则,即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只导致物权不能发生有效变动,合同仍然生效。2登记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发生变动,则物权变动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我国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情形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地役权的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等。(二)动产物权的变动我国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中,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实际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观念交付主要包括:1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如受让人通过租赁、借贷、委托等方式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时起,视为交付。2指示交付。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3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五、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某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例如,甲允诺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辆汽车的债权,但后来甲又将这一辆汽车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取得了该已交付汽车的所有权,较乙的债权优先,这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要求获得该辆汽车的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有极少数的例外。例如,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也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在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他人不得再设立所有权。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就是说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如就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二)物权请求权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妨害其权利实现的人请求除去其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物权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于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它是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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