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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先后颁布了大量民商事、经济法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商事、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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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韩业斌,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出生,安徽宿州人,法学博士,现为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史学、法理学。自2008年以来,在《法学》《学术界》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参与撰写著作1部。主持江苏省高校项目和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项目各1项,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研究成果多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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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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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1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1
二、国内外问题史回顾及趋势 10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20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立法概况 22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律观 23
一、公司起源 23
二、 股份公司制度的性质转变 27
三、 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与英美公司法比较 32
第二节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37
一、1929年《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37
二、1946年《公司法》的出台过程 51
第二章 无限公司法律制度 65
第一节关于分担无限公司的争论 65
一、争论概况 66
二、赞成说的主要观点 66
三、条文草案及其补充 72
四、反对说的主要观点 74
结论 77
第二节无限公司与合伙制度之关系 79
一、无限公司与合伙制度相同之点 79
二、无限公司与合伙制度不同之点 87
三、结论性意见 89
第三节无限公司制度及其实施效果 93
一、无限公司的主要制度 93
二、无限公司的实施效果 107
结论 112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113
第一节发起人制度 113
一、发起人的概念 114
二、发起人的职权 115
三、发起人的责任 118
四、发起人制度实施效果 126
第二节股东权制度 131
一、股权限制制度 131
二、股息制度 141
三、优先股制度及理论 155
第三节组织机构 167
一、股东会制度 167
二、董事与董事会制度 181
三、监察人与检查员制度 197
第四节公司债及清算制度 211
一、公司债制度及理论 211
二、公司清算制度 236
目录 ■第四章其他类型公司法律制度 252
第一节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253
一、有限公司的设置经过 254
二、有限公司纳入公司立法的原因分析 262
三、有限公司制度的主要内容 266
四、有限公司设置的实施效果 274
第二节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278
一、两合公司与隐名合伙之异同 278
二、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之异同 282三、两合类公司的实施评价 288
第三节外国公司制度 291
一、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外国公司在我国的情况 291
二、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的主要内容 297
三、外国公司制度实施情况 301
第五章 结论 303
第一节国家垄断资本视域下的公司立法 304
一、官僚资本与国家垄断资本的区别 304
二、公司法国家垄断资本倾向的表现 307
三、国营事业公司化改造中的国家垄断资本强化 321
第二节制度变迁视域下的公司立法 325
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325
二、南京国民政府是推动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 331
三、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要重视对世界上先进制度的吸收借鉴 335
四、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要重视商事习惯的作用 336
五、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要重视历史的作用 340
附录 344
附录一1929年公司法原则 344
附录二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 347
附录三1946年公司法原则 348
附录四涉及南京国民政府公司法主要人物简介 351
参考文献 358
后记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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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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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先后颁布了大量民商事、经济法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商事、经济法律体系。1929年3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草拟《公司法原则草案》,1929年12月7日立法院第64次会议正式通过《公司法》全文。抗战胜利后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修正公司法原则》,立法院商法委员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随后在立法院三读通过。由于美国政府干预中国公司法修改,在历经半年争论之后,立法活动最后以国民政府的妥协而结束。在1929年《公司法》修订前后,曾发生关于公司法中是否应该增设分担无限公司的争论,但是在其后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的《公司法原则》没有被采纳。无限公司与合伙制度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无限公司法律制度中间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涉一面,而合伙制度完全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较少体现了国家干涉的色彩。无限公司与合伙在实质上有相同之处,但是无限公司与合伙组织并存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仍有必要。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和1946年《公司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较为完整地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发起人具有认股缴股、催告、向创立大会报告、请求特别报酬等职权。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发起人责任的案例说明,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得到了实施。股权限制制度、股息制度、优先股制度属于股东权制度中比较有特色的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多有扭曲之处。股东会、董事会、监察人、检查人等制度的规定比较全面,同时期学者的理论也比较丰富,许多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债的发行决定机关在1929年《公司法》中属于股东会,在1946年《公司法》中则属于董事会。公司进入清算阶段需要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有了结现务、清偿债务、分派剩余财产。股东会在公司清算完结登记之前仍然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由于孙中山节制私人资本,发展国家资本的思想影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统制经济的要求,及战后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等原因,在1946年《公司法》修订时,有限公司被正式纳入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在设立制度、资本制度、股权制度、治理制度、会计和清算制度等方面,体现了和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所不具备的法律特征,因而在战后短暂的和平时期,仍然获得了巨大发展。外国公司也是1946年《公司法》中新加入的公司类型,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虽然在公司数量上不占优势,但是由于其自身所独具的优势,也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司类型。
摘要 ■
战后国民政府修订公司法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这使得1946年《公司法》带有明显的维护国家垄断资本利益的倾向。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国民政府是推动公司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在公司法律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不仅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还要十分重视商事习惯和历史传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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