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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情景再现
看图学法:漫画形象轻松学法
解答依法:通俗语言专业解答
条文释法:法条链接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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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旨在帮助那些为婚姻家庭纠纷而烦恼或困扰的朋友打开一扇窗户,理清思路,使他们能够用法律知识理性地思考自己遇到的问题,从而准确、合理的解决纠纷。本书集实用、通俗、严谨、轻松等特点于一身,使读者学而能用,用之有据。本书在编写体例上采用情景再现、依法解答、条文依据、总结提示的方式编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真正做到让读者:一看就懂,一读就会,一学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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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维权帮,从事普法类图书策划、书稿撰写的专业团队。一群热心于向读者普及生活实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的来自高校,有的来自律师事务所,搜集寻常百姓生活中、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用简洁而专业的语言予以解答,并将这些知识编辑成书。希望我们提供的专业知识,成为读者维权的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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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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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恋爱结婚
第二章无效与可撤销婚姻
第三章家庭暴力
第四章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章离婚纠纷
第六章子女抚养
第七章收养与赡养
第八章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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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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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花费,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情景再现
朱某与单位新来的女同事小赵很投缘,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能尽快娶到小赵,朱某用尽了心思。平时请吃饭、看电影自然不在话下,还经常为小赵买新版的电子产品。最终,朱某赢得了小赵的芳心。两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并很快确定了婚期,朱某又不失时机地为小赵买了一部上万元的高档手机。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赵遇到了初恋男友,两人旧情复燃,小赵与朱某的婚事告吹。朱某恼羞成怒,要求小赵归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那么,朱某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依法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结婚前男方在日常交往中给女方购买的礼品等财物,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但彩礼则应另当别论。
彩礼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有两大特征:一是依习俗给付;二是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其中,依习俗给付是彩礼与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行为的区别,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区别。本案中,基于彩礼以上两个特征可知:恋爱期间双方实施的小额给付,如日常吃饭、看电影及双方之间购买的其他小物品,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因其价值较小,则无须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则应按彩礼的相关规定处理,比如,朱某为小赵购买的上万元的手机,是以小赵答应结婚为前提,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故属于彩礼,在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予以返还。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结提示
从法律角度而言,彩礼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性,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为附加条件。因此,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应根据具体的标准去衡量,即是否有领取结婚证;领取了结婚证后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
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会受理?
情景再现
刘某是一位60岁的农村老太,丈夫去世多年,因自己年事已高干不动农活,生活很困难,于是刘某便与70岁的退休干部董某生活在一起。一来可以照顾董某生活,二来自己生活也可以宽裕一些。但是,同居后刘某发现董某生活习惯很不好,不但不讲卫生,而且脾气特别暴躁,经常无端对自己发火。
刘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想结束二人的同居生活,但董某不同意,认为两人一起生活对双方都有利,自己脾气不好可以慢慢改,但刘某不想继续这样的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能否受理呢?
依法解答
刘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当事人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这是当事人自己的生活选择,法律不予干涉,这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其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刘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结提示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也没有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关系,所以当事人只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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