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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一看就懂的公民维权法律常识:漫画版

書城自編碼: 294598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作者: 维权帮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730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2/15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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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荐用书!大众维权的必备宝典,百姓身边的法律顾问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情景再现;看图学法,漫画形象轻松学法;解答依法,通俗语言专业解答;条文释法,法条链接有理有据!
內容簡介:
一看就懂系列普法图书用生动形象的漫画,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让你轻松学法,快乐学法!
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既全面又实用。本套丛书法律知识丰富全面,应有尽有。书中内容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场景,并且多是现实中真实的案例,较为贴近生活。
第二,即形象又生动。本套丛书配以生动形象的漫画,供读者参考、思索,可以说是看图学法,相信一定能给读者带来阅读和学法上的乐趣。
第三,既专业又通俗。在案例讲解方面,我们均以专业律师的角度和水准对案例作出了详细而全面的解答,并且,所给出的结论也是法院通行的判决结果,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此外,我们在编写此书的时候,避开了法言法语,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秉承了普法不忘通俗的理念和初衷。
關於作者:
维权帮,从事普法类图书策划、书稿撰写的专业团队。一群热心于向读者普及生活实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有的来自高校,有的来自律师事务所,搜集寻常百姓生活中、工作中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用简洁而专业的语言予以解答,并将这些知识编辑成书。希望我们提供的专业知识,成为读者维权的帮手。
目錄
第一章人身伤害维权法律常识
第二章医疗事故维权法律常识
第三章劳动就业维权法律常识
第四章婚姻纠纷维权法律常识
第五章遗产继承维权法律常识
第六章消费维权法律常识
第七章旅行住宿维权法律常识
第八章合同维权法律常识
第九章房屋物业维权法律常识
第十章知识产权维权法律常识
第十一章未成年人维权法律常识
第十二章老年人维权法律常识
內容試閱
当好心劝架却被砍伤时,可以要求受益人承担部分医药费吗?
情景再现
周一早上,田某在公司门口碰到同事王某正在与一男子争吵。走过去询问得知是该男子无意间撞倒了王某,但却未向王某道歉,王某非常生气便指责了该男子,因此两人发生了争执,越吵越凶。田某赶紧劝架,但该男子却突然拿出一把小型的水果刀,想要刺王某。田某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挡在了王某的面前,慌乱中刀子刺中了田某。该男子见自己伤了人非常害怕,便立即逃跑了。后田某被送到医院,经过治疗花去了将近7000元的医药费。那么,在找不到该男子的情况下,田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吗?
依法解答
田某可以让被自己救的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行为人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田某在劝架过程中为防止他人刺伤王某,致使自己受伤。在找不到刺伤自己的男子的情况下,田某可以要求受益人王某承担部分医药费,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王某不愿承担医药费,田某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提示
行为人为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在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并非要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受益人对行为人为保护自己而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路人被路边倾倒的树木砸伤,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赵某家住在郊区,每天需要坐一个小时的公交车才能到达公司。某天早上,赵某和往常一样到附近的公交站点去等车。当赵某快要走到站牌时,马路一侧的一棵大树突然倒了下来,正好砸中赵某的头部,赵某当场被砸晕,后被送进医院进行治疗。事后,经过调查得知该树木早已出现倾倒现象,但由于管理该路段树木的A区公路局一直没有采取措施,才酿成现在的后果。赵某家人得知后找到A区公路局,要求A区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A区公路局承担吗?
依法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在我国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亦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案件中的体现。
本案中,赵某因树木倾倒而被砸受伤,且树木倾倒的原因是A区公路局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应该推定A区公路局存在重大过错,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A区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提示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若受害方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加害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加害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上就依据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方有过错,由加害方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使受害人即诉讼中的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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