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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解读*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列品种,收录了*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室就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复函近700件,有一部分系首次披露,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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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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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
二、民事
(一)诉讼时效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
(三)债权债务
(四)损害赔偿
(五)劳动争议
(六)房地产
三、商事
(一)合同
(二)担保
(三)公司、企业
(四)证券、期货、债券
(五)票据、信用证
(六)破产
四、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
五、民事诉讼
(一)立案、管辖、受理
(二)证据
(三)审判监督
(四)执行
(五)仲裁
六、行政诉讼
(一)起诉与受理
(二)诉讼参加人
(三)审理与法律适用
(四)执行
七、国家赔偿
八、涉外民商事、海事
(一)仲裁条款的效力
(二)撤销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四)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五)海商、海事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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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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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查表及政府文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
中断的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虽分别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进行了原则性和具体化的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及司法实务的繁复,上述规定没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河南高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上诉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以下简称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对河南建投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能否作为建行民权路支行主张本案权利的依据以及有关政府文件能否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一、案情概述和争议焦点
1989年5月18日,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经委)下发了豫计经资[1989]390号文件,同意信阳市扩建供水工程,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313万元以内,其中由省投资拨款350万元,包干使用,其余资金全部由信阳地区及信阳市(现改为信阳市浉河区)筹措。作为该部分资金中的一笔,1991年5月20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信阳市支行,1997年11月25日,改为现在的建行民权路支行)依据豫计经资[1989]390号文件签订了省拨改贷借款合同约定,建行信阳市支行向自来水公司提供200万元贷款,用于信阳市日增5万吨供水能力扩建工程,借款期限为5年零7个月,从1991年5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年息3%,逾期加收利息20%,还款计划为:1993年10月还30万元,1994年12月还40万元,1995年10月还60万元,1996年12月还70万元。国营第三五八厂(现为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提供担保。1993年2月1日,河南省计经委、河南省财政厅、建行省分行、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总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将省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划转建投总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1992年底以前拨改贷投资,由建行省分行一并向建投总公司移交,建设银行各经办行要先与建设单位办理贷款余额和欠交利息的签订手续,然后由建投总公司、建设银行经办行与建设项目单位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建投总公司作为债权人委托建设银行继续回收贷款本息。之后,建投总公司、建行信阳市支行、自来水公司、国营第三五八厂依据上述文件就1991年5月20日所签订的200万元省拨改贷借款合同又重新签订了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委托借款合同,约定:自1993年1月1日起,该笔债权移交建投总公司,建投总公司委托建行信阳市支行按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继续回收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及偿还本金计划与借款合同的约定相同,仍由国营第三五八厂提供担保。1993年11月20日,自来水公司与建行信阳市支行办理了贷款本息的签证手续显示,自来水公司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5257.95元。1998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省计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省基本建设资金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占有省基本建设资金贷款的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时,省基本建设资金的本金及利息不准豁免,也不能转由企业持有的资本金。1998年9月21日,建行信阳市支行向自来水公司下发了河南建投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自来水公司填写了该表中的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情况等,对建投总公司贷款情沉只填写了贷款本金、贷款起止年限及贷款合同号,对其中的累计还款、本金余额、利息余额、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还贷次数及时间、逾期原因、现还贷能力)等均未填写。建行民权路支行在二审中新提交了下列文件:1997年6月23日省计委、建行省分行联合下发的豫计投资[1997]566号文件,1998年6月28日省计委豫计投资[1998]568号文件及2000年5月11日省计委豫计投资[2000]532号文件。截至2000年6月21日,自来水公司仍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974148.03元。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来水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以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建行民权路支行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主要焦点问题是调查表与政府文件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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