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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作者立足司法实际,从基层法院的视角阐释法官对法治建设的实践经历与理性思考。全书分为论点篇、热点篇和难点篇三部分,以学术调研方式提炼审判前沿论点,以司法观察模式探求法治建设热点,以疑案评析形式聚焦司法实践难点,内容涉及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两岸司法、多元调解、审判管理、司法能力、司法改革等法院工作的诸多方面,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提出的对策切实可行。其中许多学术论文和案例分析被《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国家核心刊物采用,不少调研报告已被法院工作实践所吸收,成为领导司法决策的参考和依据,许多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些调研成果已转化为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智力资源。
翻开《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一股基层一线司法土壤的芬芳气息扑鼻而来,基层实践性是《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的一大特点。近年来,应用法学研究更加注重实践性。《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作者能够立足基层司法实践,运用一线法官投身审判活动的优势,充分汲取鲜活审判资源营养,依托真实的司法统计数据,以基层法官独特的视角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实践性较强。《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作者立足司法实际,从基层法院的视角阐释法官对法治建设的实践经历与理性思考。全书分为论点篇、热点篇和难点篇三部分,以学术调研方式提炼审判前沿论点,以司法观察模式探求法治建设热点,以疑案评析形式聚焦司法实践难点,内容涉及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两岸司法、多元调解、审判管理、司法能力、司法改革等法院工作的诸多方面,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提出的对策切实可行。其中许多学术论文和案例分析被《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国家核心刊物采用,不少调研报告已被法院工作实践所吸收,成为领导司法决策的参考和依据,许多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这些调研成果已转化为推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智力资源。
翻开《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一股基层一线司法土壤的芬芳气息扑鼻而来,基层实践性是《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的一大特点。近年来,应用法学研究更加注重实践性。《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作者能够立足基层司法实践,运用一线法官投身审判活动的优势,充分汲取鲜活审判资源营养,依托真实的司法统计数据,以基层法官独特的视角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实践性较强。
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是《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的另一特点。《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对相关问题及对策的提出及论点的形成,都是基于司法实践调研获取一手资料后结合法律规定的精神,通过理性思考后提出的,判案研究也以真实案件并紧紧围绕现行法律规定而展开,既有实践性,又有理论性,而且二者结合比较紧密,具有较高的统一性。
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是《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的又一特点。唯有创新才能发展,可以操作才有价值。《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以创新的视角聚焦司法实践中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高度关注当前司法改革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不管是修法立法建议还是程序改造重构,无论是司法制度建构还是工作机制创新,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系作者十年来调研成果的集结汇总和再次转化,没有宏大的理论研究,而是从基层司法实务小处切入进行实务探索和研究,相信它的出版将有助于读者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的梳理和思考,也为案例研究和教学提供相应的一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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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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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篇 实务探索
民事审前程序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界定的调研报告
关于一方对外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况的调研报告
让正义最大化:诉调对接演绎加减乘除
引导与规制并重依法维护当事人诉权
加大清案力度确保均衡结案
完善司法救助扩大权利救济
创新送达机制提升送达质效
推进庭审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构建
立案调解的四功四略八法刍议
提高司法效率之我见
裁判技艺:法律解释的路径分析
努力实现同案同判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强化裁判说理刍议
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实践与思考
台商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反思与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与完善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模式选择与机制完善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应对案多人少困局的改革路径研究
热点篇 司法观察
落实两个办法激发防干预效应
遵循司法规律创新司法实践
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两个效果相统一的路径选择
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法官人身安全:如何多一道防护墙
理性认识涉诉信访与审判权有限性
促进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和理性交融、
城市拆迁中的公益与私利
五个严禁防腐保廉的价值功能
法律实施与法官素质
邹碧华现象的三点启迪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管理职能的创新
案例裁判要旨的价值功能与归纳提炼
调解的文化基础与价值功能
新形势下提升法官群众工作能力的思考
难点篇案例精析
正当防卫行为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2D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
法人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土改登记房屋权属的认定
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夫妻财产处分权之间的博弈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的认定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应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储蓄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套取客户存款的责任承担
承包合同期满后新增财产的处理
合并审理应符合法定的共同诉讼条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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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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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实践与判案研究》:
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一些本属合同纠纷的案件受到了刑事侦查或起诉,而一些构成了合同诈骗犯罪的案件却迟迟得不到追究和处理。对此,不仅相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笔者对1997年10月1日以来漳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合同诈骗及相关案件(共120件)进行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两场,一场由法院立案庭、民二庭、刑庭及执行局法官16人参加,一场由警官、检察官、刑事法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工商局干部共计13人参加,笔者获得了较为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现就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界限混淆的表现形式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没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在合同纠纷中,也有可能因合同欺诈引起纠纷。所谓合同欺诈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相,诱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人夸大履行能力的目的在于增加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促使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成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即使有夸大履行能力的行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笔者收集了120件案例,其中已按合同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9人。笔者经过对比分析,发现在定性方面存在混淆的案件有21件,其中有18件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却按合同纠纷判决,有3件应按合同纠纷审理却按合同诈骗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混淆二者之间界限的表现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一)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识不一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用于经营活动。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区别的关键所在。
所调研的120件案件中,有.8起案件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情形按合同纠纷处理,有3件属合同纠纷的案件却被认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王某预售房买卖合同诈骗案。1998年王某得知漳浦县城准备旧城改造,即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公司并开发该县沿街商住楼四幢,并靠预售房款及部分待建房屋的抵押贷款维持房屋开发。后因缺乏资金,2000年合同到期无法交付预售房屋,林某等3户要求退款,双方解除了合同。接着王某又将林某等3户退出的房屋低价预售给蔡某,得款人民币35万元挪作他用,而不退还欠林某等人的预售款人民币28万元。2001年10月,该公司仍未将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因建房外欠债务达人民币400万元。2001年12月,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占用林某等人预付房款系临时占用对方资金,应属合同纠纷,遂按合同纠纷判决处理。事实上王某在资金困难、已无力继续履约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继续预售房屋收取预付房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预付款的目的,属合同诈骗中利用经济合同,采取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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