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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特点:
迅捷刊登新法律规范,点评新型疑难案例
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
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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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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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2016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6年9月25日)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6年10月12日)
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8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2016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试行)
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未出资股东之权利规制王锦辉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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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形式以及人民法院审查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内容及界限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提出证人的方式以及人民法院通知的意义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纳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证人具结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证人拒绝具结的后果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确定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申请、活动方式以及有关费用的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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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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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24.落实和完善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
25.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推动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损失吸收能力。26.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7.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并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
28.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的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或专业投资分析能力,并有相应风险承受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企业市场化降杠杆。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
29.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
30.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31.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32.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导致的股市、汇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3.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开展降杠杆工作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4.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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