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跨国环境损害的受害者很少有机会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污染者寻求损害赔偿,而只能向本国政府求助,再由本国政府向污染者所在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寻求救济。但外交途径显然并非发生跨国环境损害时寻求救济的最方便快捷的方式。 Steven MSiros,Borders, Barriers and Other Obstacles to a Holistic Environment, 13 NILLULRev633, 6361993.在现代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下,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是解决跨国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国环境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 在传统国际法看来,即使是由私人活动所导致的跨国环境损害,也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可行性,现代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开始体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参见那力、张炀: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另参见李伟芳: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当然,跨国环境污染并不仅涉及私人的权利保护或法律责任问题,其自然也涉及国家的责任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点,目前,学术界主要从两个视角研究跨国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其一,是国际公法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为国家在跨国环境污染中的法律责任、防止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跨国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等。其二,是国际私法的视角,研究的侧重点则是跨国环境污染中的民事责任以及跨国环境损害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本书正是要从国际私法视角研究跨国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问题。目前,虽然存在一定数量的以统一相关实体法为己任的国际环境责任公约,但这些公约要么尚未生效,要么虽已生效,但适用范围仅覆盖少数特别领域,且除个别情况外,基本不适用于非缔约国,因此,在跨国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冲突问题仍然大量存在。而且,在跨国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正如有学者所言,阻碍受害人直接向污染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障碍有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障碍有四个,即管辖权、法律选择、诉讼资格以及临时禁令等, Steven MSiros, Borders, Barriers and Other Obstacles to a Holistic Environment, 13 NILLULRev633, 6451993.其中,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是典型的国际私法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跨国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研究实有必要。笔者近几年来一直关注跨国环境污染的国际私法问题,已经围绕这一问题发表了多篇论文。本书也是作者主持的2009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国环境污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以准据法的确定为中心的研究成果。本书的第一个特色正如书名所示主要聚焦于跨国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值得关注的系统研究不多,其中,包括何艳梅教授的《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和胡敏飞博士的《跨国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两本著作。前者侧重于对跨国污染损害赔偿的实体法问题展开国别研究与比较研究,后者虽然对跨国环境侵权的国际私法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不过其侧重点和特色仍在于对跨国环境侵权的程序法问题如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研究。本书希望能够就加强我国在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研究作一些努力。在研究的内容上,本书既研究了现有国际国内立法中有关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的专门立法,也研究了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及其软化规则运用于环境侵权的得失利弊。当然,外国行政许可的效力问题也是本书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一。
前言
本书的第二个特色在于,参考的资料由于德国位于欧洲中心,与多国接壤,加之有优良的比较法和国际私法传统,所以德国学者在跨国环境污染国际私法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其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已开始向纵深方向发展,如关于《罗马Ⅱ条例》涉及环境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外国行政许可在内国能否限制受害人诉讼请求的效力问题等因此,德文资料是本书写作的主要参考资料。此外,笔者在写作中还参考了西班牙文、法文以及日文资料。一直以来,笔者都以学习外语为乐,现在把这个爱好与自己的专业研究结合起来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可以让笔者能够阅读更多专业文献,忧的则是看这些小语种文献毕竟不如看汉语和英文那么顺畅,因而,对阅读效率还是有所影响。但无论如何,鉴于在环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上英文资料相对较少,如果不阅读这些小语种文献,是不可能完成这本书的。本书的第三个特色,则是它在推动国内侵权国际私法的研究上作了些微不足道的工作。说起侵权国际私法,国内国际私法学者似乎人人都很精通。但笔者也注意到,在侵权国际私法领域,国内的研究仍然存在空白区域或者有待深入加强的地方,如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适用的可预测性标准、附属连结理论等。另外,在外国公法的适用问题上,国内的研究也较为薄弱。本书在可预测性标准、附属连结理论以及涉及公法适用的特别连结理论和外国法参考理论等问题上,都投入了相当的笔墨。笔者衷心感谢那些在本书研究过程中帮助收集资料的同行,他们是邹国勇、许庆坤、马明飞、邓瑾、薛童、吕思轩等人。在这里,一并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感谢我的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郭玉军教授。郭老师和蔡兴老师多年以来一直对我的工作和生活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感谢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同事和领导刘仁山教授、徐伟功教授和邓烈教授,感谢他们给予我的鼓励和帮助。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妻子韦小珍女士对我工作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当然,鉴于本人外语水平和学识水平有限,虽然自认很努力,但书中还是难免会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在此恳请读者给予宽容和指正。向在胜
2016年10月2日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