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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数字技术不仅颠覆了视听录制品传播的方式,而且激发了视听制作技术的变革,促使视听产业迅速发展,然而视听表演者通常无法分享繁荣的视听产业产生的收益。在强大的视听制作者和其他权利主体面前,视听表演者协商地位弱,无力争取其应有的权益。本书界定了与视听表演者权相关的概念和视听表演者权的性质,全面解析视听表演者的保护现状,在利益平衡理论指导下,对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内容、权利行使与权利限制做了深入分析,从而构建视听表演者权的理论基础,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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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朱光琪
2010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获英语、法学双学位;201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5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太原理工大学学报》上发表论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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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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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研究背景
第二节研究目的
第三节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四节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视听表演者权保护现状及其不足
第一节视听表演者之界定
第二节视听表演者国内保护之现状及不足
第三节视听表演者国际保护现状及不足
第四节本章小结
第三章视听表演者权之理论基础
第一节自然法学说
第二节激励论
第三节利益平衡理论
第四节其他理论
第五节本章小结
第四章视听表演者权之性质与内容
第一节法律性质
第二节精神权利
第三节经济权利
第四节本章小结
第五章利益平衡视角下视听表演者权之行使与限制
第一节基于制作者与视听表演者之利益平衡
第二节公共利益之考量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六章中国视听表演者权之完善
第一节现有法律之不足
第二节视听表演者权之再构建
第三节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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