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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纠纷案例与实务

書城自編碼: 293096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戴丽霞、陶玮玮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446415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2-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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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由知名律师、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一线专家组成的强大编写团队国内原创编著比较全面的一套普法用法法律丛书采用较新的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判例精心编写配有法律专家评析解读 案头必备非常适合高校法律教学、大众解决法律纠纷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和爱好者参考
內容簡介:
我国的保险纠纷主要体现为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书的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指导,分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特点分别专章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等;财产保险合同涉及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本书还针对2009年《保险法》修改的内容进行了案例探讨,主要涉及: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保险格式条款;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确定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上述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分为四章进行了阐释。
關於作者:
由知名律师、法学教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一线专家组成的强大编写团队国内原创编著比较全面的一套普法用法法律丛书采用较新的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判例精心编写配有法律专家评析解读 案头必备非常适合高校法律教学、大众解决法律纠纷以及法律从业人员和爱好者参考
目錄
第一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1
一、
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概述1
二、
保险合同的主体5
三、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14
四、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3
五、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38
六、
保险合同的变更52
七、
索赔与理赔60
八、
保险诉讼时效67
第二章人身保险合同72
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72
二、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75
三、
人身保险年龄告知义务80
四、
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86
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91
六、
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102
七、
被保险人自杀的处理109
八、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处理111
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120
一、
财产保险概述120
二、
被保险人的减灾防损义务126
三、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135
四、
超额保险145
五、
重复保险152
六、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64
七、
保险委付177
八、
责任保险183
第四章保险代理人201
一、
保险代理人概述201
二、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与权益限制202
三、
保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206
附录211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11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238
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239
参考文献243
內容試閱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保险市场主体、保险业务、保险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均出现问题,致使保险纠纷日益增多。2009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保险法在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保险纠纷的处理方面也因此出现一些改变。目前,市场上虽有不少保险案例评述的书籍,但由于保险法的专业性,大多晦涩难懂,不适宜社会一般民众阅读,能够真正指导民众解决保险纠纷实际问题的理论与实务结合的书籍较少。本书针对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纠纷的特点,采取实务案件解析的方式,从法律原理及实务操作等层面作出评析,提示如何合法、有效处理保险纠纷,力求满足民众实际的法律需求,帮助其解决保险纠纷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此,本书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①实用性。本书能够为社会大众学习保险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保险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导。②真实性。本书采用的案例均来自真实的裁判文书。为讲解之需要,虽有部分修改,但仍尽量维持了案件原貌,以保证读者了解保险纠纷实务处理的真实状况。③通俗性。本书具有普法性质,无论法律原理还是法律适用的分析,都力求浅显易懂,不深入探讨。我国的保险纠纷主要体现为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书的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指导,分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法》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特点分别专章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等;财产保险合同涉及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限制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了保险格式条款;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确定了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上述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分为四章进行了阐释。本书由戴丽霞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师、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与陶玮玮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著。其中,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由戴丽霞编写,第三章由陶玮玮编写。另外,陈心心、刘洋、马玉建、盛雄、王琼、王艳可、夏洁红、武高蜂、邓怀新、程离离等也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工作。由于保险法理论博大精深,保险实践中问题较为复杂,鉴于作者水平有限,个别观点或有争议,希望各位同行专家和广大读者予以批评指正。戴丽霞陶玮玮2016年6月1日


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分析了财产保险的概念、种类、特征及财产保险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的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并对财产保险领域比较常见的超额保险、重复保险、责任保险以及普遍存在于海商事领域的保险委付制度作了初步的介绍,通过阐释相关实务案例以促进对基础知识及相应法律规定的理解。一、 财产保险概述〖1〗一 概念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谓财产保险合同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 财产保险合同特征1.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特定的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1]保险纠纷案例与实务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2. 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3. 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4.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三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基于财产保险合同是约束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财产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含义很丰富,既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既可以是现实存在的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当时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一般的民法、合同法原则,体现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法院、保险监管机关都不得干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性,比如它们一般都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接受保险赔偿而获益和代位求偿原则。另外,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与一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有较大差异。正是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保险监管机关往往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格式文本进行事先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以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目前,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这种保险也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具有强制性。传统的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为财产损失、责任和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目前也出现了将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相结合的新型财产保险合同。四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由于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基本类别之一,其保险的对象是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其保险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一切财产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各种财产和利益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1. 财产保险合同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 ①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②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③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④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 ①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 ②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2.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3.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等。船舶保险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种,保险期以1年为限。法人组织可以就本单位的一切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保险。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不在保险船舶的范围内。船舶保险的标的包括: ①船体; ②机器、仪器及用于航行的设备其中包括舵、桅、锚、橹、子船; ③特别约定的船舶附属设备。机动车辆保险,从险别上来看,可以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由于某些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时,保险方负责赔偿的保险。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标的,是法人拥有的各类机动车辆,如客车、货车、集装箱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参加保险的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另外还必须配备有获得正式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飞机保险,主要是对国内各民航局和航空公司的飞机的保险。4.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目前中国已开办各种责任保险,如在船舶、汽车、飞机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保险中包括第三人责任保险的内容。此外还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在华机场和人员开办各种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5.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其特点: ①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即保证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义务方和权利方均可作为要保人。②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保证合同的变种。保证事故发生后,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权利人的财产时,保险人才代为补偿。保险人代为补偿后,有权利向被保证人追偿。6.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是保险方就投保方的信用放款及借贷赊欠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债权人受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投保方只能是权利人。五 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 财产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 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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