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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国际人权法实施的角度重新审视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传统法律特质,探析两公约实施的特点、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一共有5章内容,作者突破了从制度层面探索人权条约实施的单一视角,选择对两公约的实施动因和效果进行考量,从人权机构监督的国际层面和缔约国实施的国内层面双向推进,探究两公约的实施机理,抓住了人权公约实施研究的核心问题。本书在人权公约的实施、人权机构决定的落实、人权公约对缔约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等方面有许多独到的见解。本书对于了解人权公约实施的发展动向以及我国人权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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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鹏,女,1972年10月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现为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经济犯罪等领域的研究。曾在《法学论坛》《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南大学学报》《东方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写、参编著作、教材多部;负责或主要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等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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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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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第一章人权条约的实施、监督与遵守
第一节人权条约的实施
一、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家人权机构
三、国内实施措施
第二节人权条约的监督
一、人权条约监督的含义和方法
二、人权条约监督机构的设置
三、人权条约监督程序的种类
四、人权条约监督机制的运行实践
第三节人权条约的遵守
一、遵守的含义
二、理性选择与人权条约的遵守
三、国家制度的性质与人权条约的遵守
四、声誉制裁与人权条约的遵守
五、跨国法律过程与人权条约的遵守
第四节小结
第二章两公约的实施机制
第一节两公约的实施方式
一、两公约的制定背景
二、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三、立即实现和逐步实现
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可裁决性
第二节两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一、尊重的义务
二、保护的义务
三、实现(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两公约的监督机制
一、监督机构
二、报告程序
三、国家间指控程序
四、个人来文程序
第三章两公约及其条约机构的决定在缔约国的实施
第一节两公约在缔约国的实施
一、立法层面
二、司法层面
三、行政层面
第二节两公约条约机构的决定在缔约国的实施
一、一般性意见的实施
二、结论性意见及其后续行动
三、意见在缔约国的实施
四、临时措施
五、人权机构决定的法律效力辨析
第三节小结
第四章两公约及其人权机构决定的实施效果
第一节人权指标与两公约的实施
一、人权指标概述
二、两公约法律框架下的人权指标
三、影响两公约指标发展的因素
第二节两公约的实施效果
一、理论争议
二、两公约对缔约国的影响
三、人权条约机构决定对缔约国的影响
第三节两公约实施机制面临的挑战
一、国内层面的障碍
二、国际层面的障碍
第四节促进两公约实施的对策
一、增强国内人权动员能力
二、促进缔约国的参与
三、条约机构应恪守职权
四、保证条约机构专家的独立性
五、增强国际合作
第五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实施
第一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概况
一、履行报告义务
二、立法措施
三、政策规划和举措
第二节中国政府实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方式
二、各项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
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行政救济
第三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路径
一、完善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立法
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
三、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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