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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深刻剖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二元悖论关系,全面总结了我国传媒监督司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仔细研讨了英国、美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问题的理念与规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紧张、保持适度张力的观点,使传媒勇于监督司法而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司法有信心公开但不屈从于新闻舆论,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书论证严谨,案例典型,兼具学理性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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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具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目标,传媒和司法也被视为民主法治国家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本书深刻剖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二元悖论关系,全面总结了我国传媒监督司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仔细研讨了英国、美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问题的理念与规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紧张、保持适度张力的观点,使传媒勇于监督司法而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司法有信心公开但不屈从于新闻舆论,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本书论证严谨,案例典型,兼具学理性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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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建云,生于1967年,河南南阳人,新闻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系主任。研究兴趣为报人与报史、新闻传播法制与伦理,著有《中国当代新闻传播法制史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大变局中的民间报人与报刊》(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6年修订版)、《向左走 向右走一九四九年前后民间报人的出路抉择》(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6年修订版)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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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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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黄瑚1
前言 以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1
第一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悖论12
第一节 传媒有权监督司法13
第二节 传媒热衷于报道司法案件17
第三节 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24
第四节 舆论监督可能导致媒介审判32
第二章 我国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变革44
第一节 舆论监督的历程45
一、 从报刊批评到舆论监督(19781988)45
二、 新闻监督主体多头并举(19892001)48
三、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形成监督合力(2002年至今)49
第二节 舆论监督的困境52
一、 监督不力52
二、 监督不易54
三、 监督错位55
第三节 消解舆论监督困境的举措56
一、 创新媒介体制,统一监督权责57
二、 健全新闻法制,保护舆论监督58
三、 诽谤去罪化,免于因言获罪恐惧60
四、 新闻机构切实保护记者,以组织之力抗衡公权滥用61
五、 提高职业素养,避免监督错位62
第三章 传媒监督司法的光荣与梦想67
第一节 扩大个案影响,宣扬法治理念68
一、 成功设置法治议题68
二、 彰显个案的法治价值69
三、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71
第二节 变革公共政策,推动法治进程72
第三节 发挥监督之力,促进个案公正83
第四章 我国传媒报道司法存在的问题101
第一节 事实判断,先入为主101
第二节 疑案报道,有失客观104
第三节 盲目鼓吹,为冤案背书109
第四节 犯罪案件不当报道,产生负面社会效应114
一、 过度解析犯罪社会成因,滋生犯罪英雄主义115
二、 详述犯罪手法和意图,可能产生示范效应116
三、 逼真呈现犯罪残酷现场,引发受众心理恐惧117
四、 犯罪报道娱乐化,有损社会道德117
第五章 英美两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的举措123
第一节 英国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制124
一、 推迟媒体报道诉讼程序125
二、 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126
三、 以藐视法庭罪惩罚违规媒体127
第二节 美国法律对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兼顾平衡132
一、 美国藐视法庭罪的渊源及其流变133
二、 司法缄口令与封闭法庭136
三、 对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司法救济142
四、 法官律师新闻界走向合作145
第六章 保持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合理张力152
第一节 传媒之于司法:监督而不越位154
一、 公心善意原则155
二、 无罪推定原则156
三、 客观性原则157
第二节 司法之于传媒:开放而不屈从160
一、 司法开放透明,善待善用媒体160
二、 健全审判机制,消解媒介审判163
附录169
西方自由新闻业的民主看门狗功能:理想图景及现实审视169
美国媒体对消息提供者的保护: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的冲突181
新闻敲诈,该当何罪?191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一览表2005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7
主要参考书目209
后记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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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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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瑚
民主与法治是当今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两大目标,不仅缺一不可,还须在建设过程中齐头并进。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体现公共利益导向;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保驾护航。没有法治的民主,只会造成社会无序化;没有民主的法治,只会导致社会的专制化。而评价一个社会的民主与法治水准,也有两个不仅不容忽视、且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的标杆,即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其旨意在于将一切权力置于民意的阳光之下;审判独立,其旨意在于让司法裁决不为任何社会力量所左右。但是,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虽然在理念上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但在社会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却并不理想,经常表现为十分紧张的对立状态。因此,如何调适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如何达到既实行舆论监督又确保审判独立的和谐状态,是当下亟待解答的一道难题。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陈建云教授作为国内新闻传播法研究领域的著名中青年学者,近年来潜心于此难题之解答,其结果就是这本《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世。展读之,发现陈教授不仅全面、系统地收集、梳理与阐释了国内外有关解答这一难题的已有研究成果,而且还结合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杭州张氏叔侄奸杀冤案等大量具有典型性的新案例,在大量借鉴国外相关理念与经验,特别是英国、美国消解传媒影响司法问题的理念与规则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经验、教训以及当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性价值的个人见解。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大点:
一是深刻剖析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陈教授认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透明,预防和矫正司法偏差、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当然,传媒的道德评判本能,也有可能对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甚至预先定罪,形成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是司法公开和审判独立。司法公开当然包括向传媒公开,允许传媒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与评论;而审判独立,则要求司法主体排斥包括传媒在内的系统外力量对司法过程的干扰和影响。
二是强调法治国家着眼于在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例如,英国不允许媒体先于诉讼程序报道司法案件,禁止媒体披露案件相关信息,否则将处以藐视法庭罪。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通过一系列典型判例,禁止司法机关以藐视法庭罪惩治批评案件审判之媒体或直接针对媒体发布缄口令,严格限制法院封闭法庭,最大程度地保护媒体采访报道案件审判的权利。当然,美国司法机关也采用预先甄选陪审员、隔离陪审团、变更审判地点、延期审理等救济手段,尽可能使陪审团免受媒体不当报道的影响,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
三是提出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紧张、保持适度张力的观点。陈教授认为,传媒应勇于监督司法而不至于造成媒介审判,司法应有信心公开但不屈从于新闻舆论,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传媒监督司法要恪守公心善意、无罪推定、客观性等原则;而司法要开放、透明,善待、善用媒体,通过健全异地审判、延期或中止案件审判、诉讼程序救济、控制在审案件信源等审判机制,消解媒介审判之弊。
当然,陈教授的研究成果,还不敢说已经找到了这道难题的答案,尚需在实践中验证这些新见解、新观点,但确实已将这道难题的解答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其功可喜!其功可贺!
是为序。
201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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