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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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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特邀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按《侵权责任法》体例精心编写而成。
通过阅读本书,可以使读者在查阅《侵权责任法》任一条文时,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使读者更清晰地了解侵权法规则的实际运用及变迁,相应条文之后还附上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登的侵权案件的裁判摘要。
可以说,本书是学习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超实用和便捷的工具书,特别适合法学教学辅导及法律实务工作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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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程啸,男,江西都昌人。法学博士、洪堡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荣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担保物权》《保证合同研究》《侵权行为法总论》《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等个人专著。其中,《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一书先后荣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一书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程啸,男,江西都昌人。法学博士、洪堡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党委副书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016年荣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联邦德国政府设立的"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担保物权》《保证合同研究》《侵权行为法总论》《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二版)》等个人专著。其中,《不动产登记法研究》一书先后荣获第十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侵权行为法总论》一书先后荣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清华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
与其他学者合著的著作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学(第四版)》《民法总论(第二版)》《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教程》等。其中,《民法学(第二版)》一书荣获2008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参与撰写《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民法学》《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等。其中,《民法学》(2004)一书荣获"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
先后在《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国土资源报》《中国改革》等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评论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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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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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简介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保护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第十二条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同一侵权导致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
第十九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
第二十一条预防性侵权请求权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者的赔偿与补偿请求权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第二十五条损害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
第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行为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缺陷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
第四十七条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时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报废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肇事逃逸时的赔偿与救助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紧急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疗过错的认定
第五十八条医疗过错的推定
第五十九条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与查阅复制
第六十二条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禁止过度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的推定
第六十七条数人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八条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七十条民用核事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被遗失或抛弃的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被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的致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高度危险区域内的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八十四条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
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第八十九条妨害通行的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林木折断致害责任
第九十一条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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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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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及2012年6月至9月,笔者曾两度获得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赴德国进行学术研究。期间,无论是在我从事研究的机构--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还是我到访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基尔大学等)的法学院,都发现:法学院学生上民法课时,常常并不带着教科书,甚至有不少人压根就不买教科书(因为德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往往就同一种民法教科书购买十余册或数十册,供学生借阅)。但是,几乎所有学生都人手一本C.H.Beck公司出版的《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小册子。该书体积小巧,便于携带,且定价便宜,仅5欧元一本。一次闲聊时,我与在德合作导师、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说起了这件事。对此,冯巴尔教授的评论简单而干脆。他说:如果一个学习德国民法的人,在不了解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就去讨论民法问题,纯属瞎扯!
诚哉斯言!我国和德国一样,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裁判结果就是结论。无论法学院师生,还是律师、法官,处理任何案件或法律问题时都必须要进行所谓"找法"的工作,即准确地找到能适用于手头案件或该问题的一个或数个法律规范。然后,才可能依循正确的逻辑与价值判断,最终妥当地解决该案件或该问题。由此可见,学习和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法律人须臾不可或缺就是法律条文。倘若一个中国的法律人,不认真研读中国法的条文或完全不知道中国法的规定,而是张口德国法、美国法,闭口日本法、我国"台湾法",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此人绝非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随着数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律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年底,除宪法外,中国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这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法律迷宫,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引致、转介,甚至交叉、冲突或修改,屡见不鲜。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时,人们都面临一个如何快速、有效地了解、掌握该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规范以及关联法律规范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案例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公开裁判文书并开始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后,了解、掌握裁判要旨这些"活的法律(living law)"而非"文本上的法律(law in text)",更是当务之急。
为了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各法律部门的规范体系,一些出版社陆续推出了众多的法律汇编书籍。其中,尤以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一本通系列"最为驰名。而在该社的一本通系列中,销量最佳,最受读者欢迎的就是《刑法一本通》。此书编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和法律条文为依归,将所有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应进去,整本书规模适中,体系清晰、简明扼要,极为适用。故,自该书出版十余年来,每年一版,至今已出至第十一版。据笔者目力所及,无论是著名的刑法学者,还是初学刑法的学生;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还是笔者挂职的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新入职的书记员,几乎人手一本《刑法一本通》。由此可见,广大读者对于此类编撰良好的法律工具书籍的需求之强烈!
笔者至20世纪九十年代初学习研究民法至今,已逾二十余年,无论是在做学生的时代,还是滥竽教席的今天,都深感一本良好的相关部门法法条汇编资料之迫切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曾试着编撰过侵权法、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汇编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供课堂研讨和课后学习之用。2016年三月,笔者受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孙东育社长的盛情相邀编撰了《合同法一本通》一书,该书自2016年六月份出版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销售了5000册,这更加说明了法学界同仁对此类编撰良好之法律工具书的迫切需要。
有鉴于此,孙社长再度邀请笔者编撰《侵权责任法一本通》。自200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跟随导师王利明教授攻读民商法博士学位以来,笔者就对侵权法有着浓厚的兴趣。2003年8月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后,更是每年为研究生和本科生讲授"侵权行为法"和"侵权行为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这两门课。原以为凭借十余年来对侵权法的学习研究,加之出版过几本这方面的小书,编撰《侵权责任法一本通》并不费劲。没有想到的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相关规范和裁判数量之多丝毫不亚于《合同法一本通》,甚至有过之。尽管难度很大,但考虑到编撰本书的过程也是再次深入学习和了解我国现行侵权法规范体系的过程,因此笔者也就愉快地接受了孙东育社长的邀请,利用今年暑假的空余时间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工作。
本书的编撰思路与《合同法一本通》大体相同。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和条文为依归,将相关的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中关联度最高、联系最为密切的条文一一对应其中。这样,读者在阅读《侵权责任法》的任何一个条文时,就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面,笔者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刊登的侵权案件的裁判摘要,也附录在相应条文的最后,以期读者更清晰地了解侵权法规则的实际运用及变迁。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判文书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因并无一定的拘束力,加之数量极为庞大且冲突矛盾之处甚多,故未纳入本书。
此外,为了便于读者快速掌握相关规范和裁判要旨的主要内容,笔者在列举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以及裁判要旨之前,有时会用简单的几句话加以说明,指出它们规范或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在编撰本书的过程中,笔者曾得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杨松林律师的大力帮助;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阮神裕、熊苔诗、郭樑、蔡赢、周莎、颜灵雯、杨静、蔡茜茹等同学协助校对了书稿,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孙东育社长和李峰沄编辑,为本书出力甚多,极为辛劳,笔者十分感激!
因个人水平和能力所限,书中的不足之处定然无法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读者的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发至本人的邮箱:rechtcx@sina.com。
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案例截止到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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