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推薦: |
美国之所以有公正的法治环境,与其法院系统在制度上的独立及法官在裁判上的独立密切相关。为保障法官裁判的独立性,美国各法院都确立了司法行为准则,来明确规制法官在履行职务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的行为。一方面,可以维持和促进司法的独立、廉正和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这些司法行为准则对于美国公正法治环境的形成至关重要。本书由MASSACHUSETTS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翻译而来,中文标题为《2016年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该准则从体例上分为准则、规则、评论三个范畴,对法官如何履行职务行为、法官个人和法庭职权外活动、政治活动等方面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该准则无论从体例安排还是内容架构上都非常具有详细,可操作性强,因此其在实施过程中的贯彻落实程度应当也高,因此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可借鉴性。
|
內容簡介: |
美国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基础是公众信任。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司法机关既无财权,也不拥有任何暴力手段,其权力来自联邦的各州宪法的授权,但权力的有效行使,则依赖民众的信任。所以,保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线。20世纪初以来,司法界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行为准则,并辅以执行机制。准则为法官履行职权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设立了严格、具体,又合乎实际、切实可行的行为指南,旨在为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保持公正、公平、廉正的司法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本书是最新版的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的中文译本,2016年1月1日实施。在保留联邦和各州法院司法行为准则共同确认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本准则吸纳了司法行为准则执行领域的最新判例,能够为读者展示美国司法行为准则的最新发展。
|
關於作者: |
张保生,男,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目錄:
|
序言(3)范围(7)术语(13)适用(23)
准则1 法官应当维持和促进司法的独立、廉正和公正,并且应当避免不当行为和表见不当行为。规则1.1 遵守法律规则1.2 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则1.3 避免滥用司法机关声望
准则2 法官应当公正、称职、勤勉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责。规则2.1 司法机关的职责优先规则2.2 公正和公平规则2.3 成见、偏见和骚扰规则2.4 司法行为的外在影响规则2.5 称职、勤勉与合作规则2.6 确保听审请求权规则2.7 裁判责任规则2.8 礼仪、风度及与陪审团的交流规则2.9 单方交流规则2.10 关于待决和未决案件的司法陈述规则2.11 取消审理资格规则2.12 监督职责规则2.13 行政任命规则2.14 能力丧失和能力受损规则2.15 对司法和律师不当行为的回应规则2.16 与纪律部门的合作
准则3 法官在从事其个人的和法庭职权外的活动时,应当尽量减少这些活动与司法机关的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规则3.1 法庭职权外活动概述规则3.2 在政府机构露面以及与政府官员的磋商规则3.3 作为品性证人出庭作证规则3.4 出任政府职位规则3.5 非公开信息的使用规则3.6 加入带歧视性的组织规则3.7 参加有关法律、教育、宗教、慈善、互助或市民组织及其活动规则3.8 出任受托人职务规则3.9 担任仲裁员或调解员规则3.10 法律执业活动规则3.11 金融、商务或有报酬的活动规则3.12 法庭职权外活动的报酬规则3.13 礼物、贷款、遗赠、收益或其他有价物的收取和报告规则3.14 开支报销和费用或收费的豁免规则3.15 报告要求
准则4 法官应该避免参加与司法独立、廉正或公正相悖的政治活动。规则4.1 政治和选举活动规则4.2 担任非司法职位候选人的法官的活动
|
內容試閱:
|
美国致力于在公正法治环境中生存之成功,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法院系统在制度上的独立和法官在裁判上的独立;前者允许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独立自主的分支而运作,后者则允许司法裁决免受成见和不适当的外部因素影响。这两个因素对司法制度公信力的构建均不可或缺。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各法院都明确了规制法官在履行职务和私人生活两个领域的行为的司法行为标准。近半个世纪以来,这些标准被明确称为司法行为准则,相伴而生的还有用于确保法官遵循这些标准的执行机制。尽管规制美国联邦法院和每一州法院法官行为的司法行为准则不尽相同,但这些准则大同小异。现行的大部分准则,包括《2016年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都以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模范司法行为准则》(最新版2007年发布)为范本。美国律师协会是一个拥有40多万献身法治的法律从业者成员,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法律职业声音的自愿性组织。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要求所有法官维护和促进司法制度的独立、廉正和公正,避免不当行为和不当行为表现。对表现(appearance)的强调是重要的。法官必须避免哪怕是蛛丝马迹的不当行为,才能维护和增强法律制度的公信力。关于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要求法官维护和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履行司法机关的所有职责。这责成法官行为不带成见或偏见。它还要求法官不受制于家庭、社交、政治、财政或其他利益等不当外部压力或影响。关于法官个人和法庭职权外的活动,该准则采取两分法。法官不能参加任何相当可能干扰他们适当履行司法职责的庭外活动。但只要满足此标准,该准则鼓励法官参加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符合道德操守的活动,或者有助于增进公众理解司法制度的活动。虽然该准则包含了许多法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但它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所以,当法官对一项准则规定的适用或含义有疑问时,可以在保密环境下向司法伦理委员会寻求建议。该委员会由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任命的一批法官和律师组成,负责对该准则进行解释。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的大法官们在此向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中国学者和学生表示感谢,感谢他们对《2016年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的翻译工作。同时,也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访问教授迈克尔S.格雷科(Micheal S.Greco)表示感谢,他是《2016年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起草委员会成员,也是美国律师协会前主席,感谢他参与该准则的中文翻译项目。拉尔夫D.甘茨(Ralph D.Gants)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首席大法官。辛西娅J.科恩(Cynthia J.Cohen)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大法官,马萨诸塞州司法行为准则研究委员会主席,司法伦理委员会主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