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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地方法制原理引论

書城自編碼: 291733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李旭东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11779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1-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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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侧重理论性,具有较高的学术品位;兼有一定的实证性,关注我国法制的现实问题。视野开阔,既能汲取西方地方法制的理论资源,梳理地方法制理论的来龙去脉,且能在知识学上有所挖掘、整理,表现出不俗的概括性。视角独特、犀利,能够选取一二处深入研究,将其总结提炼的理论一以贯之。语言简练通俗,笔锋常带激情。
內容簡介:
本书在理论的高度总结提炼出地方法制这个研究范畴,从知识学的角度厘清了地方法制的来龙去脉,并以西方地方法制的理念及其渊源作为对照;选取驻京办对地方权力的运行这一模式作了精到的阐释,而对地方法制建设的典型广东模式的剖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關於作者:
李旭东,山西昔阳县人,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著作有《法律规范理论之重述司法阐释的角度》等,学术论文30余篇。参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
目錄
第一章 作为理论问题的地方法制
一、地方法制问题理论化的原因
二、传统中国地方法制的焦虑:统一与分裂问题
三、当代中国的地方法制问题:权力收放怪圈
四、地方法制理论的任务
五、本书的任务

第二章 地方法制的知识类型
一、知识的三种类型
二、法学知识的三种类型
三、地方法制的知识意义

第三章 地方法制的研究视角
一、中央与地方:法治国家及其组成部分
二、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制度承诺与权利保障
三、领导方与合作方:中央权力及其地方合作者
四、普遍性与特殊性:遵守统一规范与创造新鲜经验
五、小 结

第四章 地方权力的权利属性
一、被权力侵害的地方权力及原因
二、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概念
三、作为权利的权力之特征

第五章 地方法制的观念障碍:地方坏人论批判
一、地方坏人论及其变种
二、地方坏人论不能成立
三、地方坏人论的形成原因

第六章 地方权力的运行策略:以驻京办为视角
一、驻京办的形成及其功能
二、当代中国地方权力运行的若干特点
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央地分权制度之缺陷

第七章 作为主体的地方
一、研究地方法制主体的意义
二、规范中的地方
三、推动央地关系法制化的努力方向

第八章 西方地方法制的基本理念:辅助性原则
一、欧洲央地关系中的辅助性原则:地方主导、
他者辅助
二、反思中国的央地关系格局:中央主导、地方从属
三、辅助性原则对中国央地关系法制化的启示

第九章 西方地方法制的历史渊源:契约传统
一、早期的契约论
二、封建契约:非集权的权利保障制度之建立
三、神人契约:权利获得了超越性的价值保障
四、商业契约与城市契约:自由与权利的多元化保障
五、社会契约:公共权力的最新论证方式
六、西方契约论传统对地方自治的影响

第十章 地方法制的发展前景
一、完善立法工作,加强地方人大建设
二、明确权力边界,建设法治型地方政府
三、加强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四、重塑党政关系,明晰党政权力边界
五、赋权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六、协调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二元体制改革

附录 地方法制的发展模式:以广东模式为例
一、地方法制发展模式的概念
二、法治发展广东模式的独特性
三、法治发展广东模式的若干经验
四、法治发展广东模式的启示
內容試閱
与许多同行的视角不同,近年来,我们对中国法治发展状况及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聚焦于地方。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生活、工作在这个曾经或许现在依然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的相对边缘的位置地方,会很自然地注意、关心身边发生的一切,包括它的制度状态。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我认为法治本来就是一个世俗化的、去中心的运动。所谓世俗化,与神圣化相对,是指摆脱心理和体制依附的过程。每个人都确信自己的理性,并有条件、有可能依据自己的理性,决定自己的行动。哪怕是犯错误,只要他愿意承担后果。或许是翻译的原因,我并不赞成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我确信,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信仰法律,而是因为他的理性告诉他,遵守法律在当下是正确的;信仰难免盲从。由于法律的存在,每个普通人都具备了依法自主采取行动的可能性。所谓去中心,就是在法治状态下,我们每个人都是中心,所谓此心安处是吾乡。人治下形成的单一权力中心被人人为中心、自我为中心的状态所逐步取代。基于这个理由,我认为,地方才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是千千万万普通人的生活实践造就了法治。研究中国法治,从地方的视角,或许会得出更为真切的结论。
法制一词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地方与法制联结考察,有助于帮助人们从地方层面制度建设的角度观察中国的法治发展。地方一级在中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更多地与政府管理工作相关,许多人因此而把地方法制理解为地方立法及其实践。实际上,由于法律是在实践中被赋予生命活力的,所以地方法制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央集权国家推动法治建设的独特方法,即地方层面是如何通过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社会领域的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施中央立法的。我同样确信,法律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实现的,人们运用法律,离不开具体的制度环境。法律是否有用、可用,根本上取决于实施法律的制度是否完备、便捷。尤其是在我们这个高度科层化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创设的规则和制度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性作用。而且,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判断乃至信赖,更多情况下,并不是基于法律而发生的,而是来自对实施法律的制度的直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期待通过对中国地方层面的法制状态研究,参与到法治中国的进程之中。也希望更多的同仁关注这个领域。
葛洪义
2015年9月27日
于杭州月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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