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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霍耐特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他的承认理论及其多元正义构想,*终完成了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本书是霍耐特的重要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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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不确定性之痛》一书中,作者霍耐特将黑格尔法哲学重构为一种规范正义理论,在确证黑格尔法哲学与时代诊断的关联之后,又把它视为现代性理论的规范伦理学说。从表面上看,霍耐特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重构似乎游离于主题之外,但正是对黑格尔规范正义理论的反思,促使他进一步走向承认与正义关系的思考。因而,本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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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 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德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1949年7月生于爱森,曾在波恩和波鸿学习哲学、社会学和日尔曼语言文学。2000年初被任命为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的主要代表人物。先后出版过《社会行动与人的自然》(1980)、《权力的批判》(1985)、《分裂的社会世界》(1989)、《为承认而斗争》(1992)等著作。
译者 王晓升,1966年生,江苏射阳人,先后在厦门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哲学,现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先后出版《语言与认识》(1994)、《走出语言的迷宫》(1999)、《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2006)、《为个性自由而斗争》(2009)、《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2009)、《分裂的社会世界》(译著)(201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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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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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序 1
1作为正义理论的黑格尔法哲学 1
个人自由的观念:自律的互主体条件 13
《法哲学》中的法:自我实现的必然领域 32
2正义理论与时弊诊断的结合 41
不确定性之痛:个人自由的病理学 48
从痛苦中解放出来伦理的治疗意义 69
3作为现代规范理论的伦理学 77
自我实现和承认:伦理的条件 80
伦理的过度制度化:黑格尔视角的难题 103
后记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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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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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哲学中,尽管黑格尔哲学突然得以复兴,而且这种复兴似乎可以开辟一条克服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传统之间分裂的道路,然而,直到目前,他的《法哲学》对当前政治哲学领域的纷争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马克思主义曾经把现代法仅仅看作是上层建筑,并祛除了附加其上的魅力,而这个思想历程近年来却突然中断。于是,在这里,人们广泛地回归到了康德传统中的理性法纲领上。在从罗尔斯到哈贝马斯的讨论中,这个理性法传统在所有的根本点上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这两位也努力把他们那种从根本上来说具有康德色彩的正义概念放在现实主义乃至社会科学的框架中,以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范本在这里似乎没有发挥任何切实的作用。尽管查尔斯泰勒、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或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等不同的理论家进行了一种相反的政治哲学运动,但是这些被人为地归纳在社群主义称谓下的人们也未能改变此种状况。把伦理置于形式主义的道德原则之上,把共同价值的束缚置于个人的意志自由之上,始终是这些理论视角的强烈趋势。尽管如此,他们的这些努力并没有真正地使黑格尔的法哲学对于这些政治哲学讨论产生有益的效果。其中具有象征性意义的恰恰是,当前,沃尔泽、麦金太尔和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等人却尽可能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保持最大的距离。
初看起来,黑格尔的作品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似乎特别适合于我们当前的讨论,然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人们对黑格尔法哲学却普遍置之不理。由于人们已经广泛地意识到,必须把那些形式上获得的正义原则在社会环境中具体化,在这个情况下,黑格尔为抽象的现代道德和法律原则提供制度框架所进行的努力,从根本上来说,必定特别具有吸引力。此外,人们越来越不能确定,形式法在我们的日常道德实践中究竟占有什么样的位置,对此,黑格尔为阐明一种关于法的元伦理理论所进行的努力似乎也特别诱人;最后,黑格尔把他的法律理论与他对于时代问题的诊断密切结合在一起,危险的个体化是这个时代问题的中心,而当前政治哲学也关注这些问题,因此它也是有吸引力的。尽管有如此明显的优点至少表面上是如此,但是它们却没有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当前的政治哲学领域内重新赢得任何合法的位置。甚至在与罗尔斯、哈贝马斯所进行的理论论争中,人们在理论上不得不依赖于他的著作时,他们也显然没有在对黑格尔理论系统地现实化方面进行过任何努力。为此,我们今天处于这样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人们对黑格尔产生了新的兴趣,对他的法哲学进行研究的学术文献也开始不断地增加;而另一方面,黑格尔法哲学的系统性内容对于我们从政治和哲学上理解当前状况似乎仍然没有产生任何作用。《法哲学原理》这本书(也就是缩写的《法哲学》)曾经使整整一代人中最聪明的脑袋发生分裂,并且直到20世纪中期,人们在接受这本书的过程中还经历了左派黑格尔和右派黑格尔的分裂,如今它显然已经失去了走向两极的力量。当康德的正义理论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关于自由的文献最近重新获得现实性的时候,黑格尔的这本书只扮演了一个不幸的角色,它只是一本虽然被许多人阅读但又是沉寂的经典文献。
当我们努力搞清黑格尔法哲学明显地丧失现实性的原因的时候,对这本书的两种保留意见进入了我们的眼帘。这两种保留意见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也同样是不言自明的。这两种老生常谈的想法纠结在一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怀疑今天会仍然如此突出,以至于它明显具有的吸引力也未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对《法哲学》所形成的第一个先入之见根源于这样一个观点,这本书有意无意地得出某种反民主的结论,因为它把个人的自由权利置于国家的伦理权威之下。尽管该书的各部分或者它的各种思路可以被用来证明这一主张,但是受到质疑的中心内容恰恰是黑格尔的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倾向,即他没有在康德意义上把公民的个人自主理解为人民主权的原则。因此,该书的非民主性质便被凸显出来,就此而言,这部作品还显然不足以被理解为关于民主法治国家的元理论。第二种保留意见今天仍然阻碍着人们对《法哲学》的现实依赖,更确切地说,它具有方法论的性质,并且与该书文本上的总体论证结构有关。这种意见认为,只有当黑格尔在这里所提出的论证步骤重新与《逻辑学》的对应部分联系起来的时候,它们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和判断。而《逻辑学》是关于精神的本体论概念的,对我们来说,往往完全是令人费解的。恰当的办法似乎是这样的:最好还是把这个文本当作有许多孤立的闪光思想的采石场来处理,而不是徒劳无益地把这个理论作为整体重构起来。
从本质上来说,最近数十年来,从政治上和方法论上反对《法哲学》的就是上述的两种保留意见。它们使《法哲学》越来越失去意义。然而,黑格尔为自己的伦理概念所提供的认识论和规范上的理由都被隐藏在这些值得怀疑的方法论和国家概念的要素之中。如果这些初略的说明大致地描述了这部著作被人们接受的历史境遇,那么今天为使它重新现实化而进行的任何一种努力从一开始都面临这样的两种选择:要么对那两种反对意见采取直接批评的方法,即以重新解释《法哲学》文本的形式,把它们看作是纯粹的误解;要么采取间接而必要的批评方法,即说明,对于切实地、富有成效地重新把握这本著作来说,这两种反对意见都无关紧要。如果说第一个策略,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直接的策略要达到这样一个目标,即根据《法哲学》自身的方法论标准来使它现实化,并同时使黑格尔的国家概念重现生机,那么第二种形式,也就是间接的现实化形式则建立在另一种更加谨慎的目标之上:就是要证明,如今,我们可以不借助实质性的国家概念或者逻辑学的推演过程而富有成效地解释这本书的目的和结构。这两种现实化的形式总是会面临着被反对的危险,无论这两个危险看上去多轻微:从阐释的角度提出的第一个建议包含了这样的风险,即以降低我们的后形而上学的理性标准为代价来拯救黑格尔法哲学的实质内容(Substanz);而第二个即间接的现实化形式总是包含了这样的风险,即为了达到广泛地清除文本中的垃圾,而牺牲了这部著作的实质性内容。
尽管这些说明过于简单,然而却足以清楚地表明,在当前的理论和规范条件下,我认为这两种策略中的哪一个更有前途。在我看来,无论是黑格尔的国家概念还是他关于精神的本体论概念都不可能以某种方式得以复活。因此,我将满足于用第二种形式来复活他的《法哲学》。我在下面要进行的研究是这样的,逐步勾勒出一个方案以说明,应该如何理解整个文本的构造和它的基本目的。由此,我们既不需要利用《逻辑学》的方法论上的指导,也不需要利用起支撑作用的国家观念。这种策略的目标应该是这样的,即用如下论据来证明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性:它必须被看作是要勾勒出一个相互承认的规范理论领域,维护这样一个领域对于现代社会的道德同一性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当然,我也完全意识到这样一个解释方案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危险,即这部著作的实质性内容会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而且最糟糕的是,似乎即使不对黑格尔的文本进行咬文嚼字式的阐释也能够把《法哲学》中充满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展示出来。为了避免这些令人难堪的窘境,我预先列出两个方面的理论要素,并在恰当、公正地重构他的著作时我会无条件地考虑这两个要素,尽管这里会出现巨大的解释困难:第一要素涉及黑格尔的那些与客观精神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广泛直觉;另一个涉及那些促使他引入伦理概念的众多原因。如果撇开它们与黑格尔整个体系的紧密联系,那么在我看来,客观精神概念包含了这样一个命题:一切社会现实都拥有一个理性的结构,一旦某些错误的或者不恰当的概念被成功地用于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那么它们就会与这个结构相抵触,并必然会在社会生活内部产生副作用。简略地说,黑格尔试图把社会设想为客观精神,并借此提出如下主张:我们的社会实践在一定的时间点上总是与理性的根据联系在一起,违背这种理性的根据就会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损害或伤害。另一方面,在我看来,第二个中心概念,即伦理的概念,包含了这样的命题:在社会现实中,至少在现代社会现实中,诸多行动领域已经出现,在这些领域中,偏好与道德规范、利益与价值早以制度化互动的形式相互交融在一起。
就这些行动领域属于伦理的范围来说,黑格尔只不过是一直主张,它们应受到规范上的赞扬,而不是要在抽象的道德概念的框架下探索那些调节主体规范性趋向的概念媒介。虽然在这里只是粗略地提及这两个命题,但是随后我将表明,在间接地使黑格尔的法哲学重新现实化的过程中,这两个命题必定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有人放弃了对于客观精神和伦理概念的理性重构,那么这种主张就意味着,为了文本表面上的可信性而牺牲了实体性内容。
在把黑格尔的法哲学重新现实化的努力中,我将用如下方式来详细说明。首先以某种形式复述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目的,这也表明这个文本在当前政治哲学讨论的理论前提下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涉及到对黑格尔思想现实化的阐释,即他以晦涩的叙述方式所表达的如下思想:普遍的自由意志的观念规定了我们所说的法的全部范围。我把这个规定解释为正义理论的核心。这个理论以普遍地满足个人自我现实的互主体条件为目标(第一部分)。然后,第二步进一步说明,黑格尔在何种程度上把它的正义理论的构想与他对社会问题的诊断内在地联系起来。于是,我把这样一个提法,即抽象法和道德是个人自由的两个不完整的规定,理解为《法哲学》本质上的独特内核。在生活世界的范围内,这些不完整的规定反映在不确定性之痛中。由此,我在这一范围内必须进一步阐明,黑格尔在何种程度上还赋予他的正义理论以某种诊疗意义,即把人从痛苦的现象中解放出来的诊疗意义(第二部分)。最后一步阐释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并介绍他所提出的一些复合性条件。黑格尔确信,在现代,使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一切社会领域都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当然,在这里,我也要说明黑格尔视角的局限性。我是从他对个人自由抱有过分制度主义的设想中看出这些局限性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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