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照,现任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E&E研究中心研究员。201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获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赴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交流访问,主要研究成果有《印度2010绿色法庭法评介》《以人本主义重建环境法的基础理论》《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制》《替代性恢复在环境损害案件中的尝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解释》,Latest Developmentsi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NGOs in China等。
公众共用物是我在多年的研究中发掘、并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东西或事物(包括财产、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等);环境保护中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基本上属于公众共用物,包括不具有排他性的、公众可以共用的大气、土地、草原、森林、山岭、沙漠、海洋河流湖泊等天然环境(资源)因素,以及不具有排他性、公众可以共用的街道、广场、道路、公园、海滨、河岸、风景名胜等人为环境因素。公众共用物是人类最需要的基础物资,然而也是理性经济人关心最少、以私法和公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学研究得最少的领域,我国学界也对之研究甚少。为此,2013年我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提出了当代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研究这一题目。
通过文献分析,发现我国法学界主要是在研究公共利益、民法上的公共财产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公物时,偶尔涉及公众共用物,但很少关注和区别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等特点。有些学者或论文往往将公众共用物与民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国家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行政法上的政府专用公物混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往往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与具有排他性的国家主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物权(包括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私人财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等混在一起,重视排他性的产权或物权的确权,轻视非排他性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确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从法律上确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包括公众环境权)和建立公众共用物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此外,学界也很少将公众共用物与环境(自然资源)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作用与环境资源的作用联系起来、将公众共用物的保护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将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与环境资源法律联系起来。
因此,有关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这一课题的研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文黎照博士作为该课题组的成员,承担国外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工作,这不仅有助于理清概念,也有助于了解国外的公众共用物治理的相关立法和经验。
例如,对于英文中的common或commons,许多学者(尤其是法学家)将其译为公有、公共、公共所有(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或公物,例如:中国学界将哈丁论文Tragedy of the commons翻译成公有地的悲剧、公地悲剧或公有资源的悲剧,将common property译为公有财产;将奥斯特罗姆在1990年出版的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一书译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将该书中的commons 译成公共事务,将Common-pool Resources(简称CPR)译为公有池塘资源、公共池塘资源。那么common一词的含义究竟为何?恐怕只有回归到原始的语境,才能明晰。
英国的共用地,英文是common land,因此对共用地的法律概念、权属及历史沿革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理解common一词的真正含义,建立起中国公众共用物的概念。此外将英国共用地的研究与对环境保护的研究结合起来,将财产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不仅发现共用地的生态价值和环境治理措施,也将使对公众共用物的研究和环境资源的研究(包括有关理论、政策、法律和道德的研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获得新的具有创新性的跨学科成果。
我之所以提出对公众共用物实行良法善治,不外乎法律(法治)和善治(治理)两个方面,主要指良好法律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of good law);良法( good law)、治理(
governance)和善治( good governance)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中比较常见术语。这种善治,是指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诱惑,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奥斯特罗姆构建的理论,但是,奥斯特罗姆并未揭示公众共用物治理的成功的案例,也没有将公众共用物的治理与良法结合起来。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英国存在着一种共用地,私人享有的自由继承土地保有权tenure,但是具有多重公共价值,这其中包括共用使用权、公众通行权、生态功能、历史遗迹等等,文黎照博士不仅通过该书呈现出了成功的案例,也对共用地形成的历史、共用地的权属及共用地环境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和论述,使远隔千山万水的另一个国度关于共用物的形象跃然于纸上,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寻求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和办法时,以往仅强调公有化或私有化、仅强调市场调整或政府调整,容易陷入两个陷阱(又称埃利诺?奥斯特罗姆陷阱)。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福利经济学》中首次将外部性问题引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凡是出现外部性问题的领域都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据此,福利经济学派强调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包括税收、管制、建立激励机制等)使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内部化,并藉此解决公地悲剧问题。以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强调由市场机制本身来解决公众共用物的悲剧问题,科斯在1960年出版的《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使人们认识到,导致公地的悲剧的重要原因是产权缺失或不明晰。为了防止第一种公地悲剧,以往的政府一般运用行政调整这种机制,即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付经济人、理性人那只看不见的脚。但事实和经济学理论都表明,政府组织也是具有经济人理性甚至往往代表某部分人的利益,政府管理或管制往往出现政府管制失败或政府失灵现象,或者因政府权力寻租、政府被企业绑架而致公地大量变相地被私人(包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国有企业)占领,结果导致因管理失灵而使公地质量降低的第一类公地悲剧和公地因国有化而急剧减少的第二类公地悲剧的陷阱。在反思政府失灵的声音中,有人提出先将公地即公众共用物确权,然后启用市场机制、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整的主张。确权包括确定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即将公众共用物国有化或私有化,其结果往往导致公众共用物数量减少的悲剧。而且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对付公众共用物方面有许多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的陷阱。面对市场失灵的陷阱,又有人提出了加强政府管理的办法。如此反复,人们始终没有逃脱两个陷阱。
文黎照博士通过对英国共用地的研究,发现在跳出非公有既私有的思维模式之后,还有第三只手(除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之外,另一只存在于公众和社会之中的手),即书中提到的共用地的自治组织、共用地理事会和庄园习惯等,可以防治悲剧的产生和蔓延,有望将防治公众共用物悲剧的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将拓宽对公众共用物研究的视野,提升对公众共用物研究的品位,有助于将对公众共用物的指标体系纳入国家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规划和指标体系,从而将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提高到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战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