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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司法职权配置论

書城自編碼: 291125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卜开明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850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10-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32/241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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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刑事司法职权是国家刑罚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形态,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是指国家的各种刑事司法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中的分配状况,包括各种刑事司法权力内容的划分,以及各种权力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情况。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功能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
本书分别从刑事司法职权的范围和性质界定、不同国家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状况、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模式等不同角度对刑事司法职权配置进行探讨和论证,并对我国刑事司法配置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和分析。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书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属于较为典型的权力保障型模式,职权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权力相对集中、权力相互制约不足等是当前中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主要问题,应当立足于现实刑事司法环境、致力于公民权利保障,对刑事司法职权体系内的权力内容和权力关系进行合理优化。
關於作者:
卜开明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和律师制度。先后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与他人合著专业著作七部,主持、参与各类学术课题十余项。
目錄
目录
导论
第一节司法权、刑事司法权与刑事司法职权1
一、司法权2
二、刑事司法权4
三、刑事司法职权6
第二节刑事司法职权配置14
一、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刑事诉讼构造15
二、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刑事诉讼目的18
三、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刑事诉讼功能21
第三节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理论的研究领域和现状24
一、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主要研究领域24
二、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研究现状27
第一章 刑事司法职权横向配置比较考察
第一节刑事司法职权的种类与分配对横向配置的静态
考察30
一、刑事司法职权的划分与性质静态考察的第一层面30
二、不同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静态考察的第二层面44
三、对刑事司法职权静态配置的思考60
第二节刑事司法职权的相互关系和地位对横向配置的
动态考察75
一、比较视野下的检警关系侦查权与公诉权的耦合与分离76
二、比较视野下的诉、审关系制约与平衡85
三、单向控制下的侦、审关系101
第二章 刑事司法职权纵向配置比较考察
第一节侦查权的纵向配置107
一、不同级别侦查机关的职权划分侦查权纵向配置的
静态考察107
二、不同级别侦查机关的权力关系侦查权纵向配置的
动态考察109
第二节公诉权的纵向配置117
一、不同级别检察机关的职权划分公诉权纵向配置的
静态考察117
二、不同级别检察机关的权力关系公诉权纵向配置的
动态考察124
第三节审判权的纵向配置132
一、不同级别法院的职权划分审判权纵向配置的静态
考察132
二、不同级别法院的权力关系审判权纵向配置的动态
考察156
第三章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职权有限原则175
一、刑事司法职权的合法界限程序法定176
二、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性界限比例原则179
第二节控审分离原则187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188
二、控审分离原则的价值191
三、控审分离原则的实现194
第三节司法权保障原则201
一、司法权保障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202
二、对控方强制行为的司法权保障令状主义205
三、对庭审效率的司法权保障程序控制209
四、对诉讼行为正当性的评价程序性裁判权212
第四节权力制衡原则218
一、分权制衡理论溯源219
二、刑事司法职权从分工到分立的演变222
三、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权力制衡224
第五节保障刑事诉讼效率原则230
一、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与刑事诉讼效率的关系232
二、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对提高效率的实现方式236
第四章 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模式
第一节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模式概论248
一、研究的出发点249
二、刑事诉讼目的职权配置模式的基本划分标准255
三、权力抑制和权力保障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两种典型
模式259
四、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模式的考察当量260
第二节权力保障型模式262
一、刑事司法职权呈现集中化趋势263
二、刑事司法职权之间制约程度较低267
三、职权体系重心向控诉权倾斜271
第三节权力抑制型模式278
一、权力分离程度较高278
二、不同职权之间的制约力度较强285
三、权力体系重心向着审判权倾斜290
第四节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影响因素295
一、国家类型296
二、社会结构类型298
三、诉讼成本的承受能力300
四、诉讼观念303
五、人性取向认识305
第五章 中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现状与问题分析
第一节中国刑事司法职权的横向配置307
一、刑事司法职权在不同机关的分配横向配置的静态
考察308
二、刑事司法职权的相互关系和地位横向配置的动态
考察311
第二节中国刑事司法职权的纵向配置325
一、公安机关刑事司法职权的纵向配置326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职权的纵向配置331
三、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职权的纵向配置338
第三节中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主要问题343
一、职权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343
二、权力相对集中347
三、权力相互制约不足352
四、侦查权过于强大355
第四节结论358
第六章 中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
第一节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概述363
一、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的基本原则363
二、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的现实目标371
第二节法律监督权的切割与重组373
一、批捕权的合理化改造374
二、审判活动监督权的合理化改造376
三、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权的合理化改造379
第三节权力的收缩与限制382
一、侦查权的收缩与限制382
二、部分公诉权能的收缩与限制386
三、审判权的收缩与限制392
第四节权力制衡体系的完善397
一、中国式令状制度的构建398
二、公诉审查制度的完善402
第五节结论406
参考文献 407
后 记 421
內容試閱
导论
第一节 司法权、刑事司法权与刑事司法职权
对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研究,离不开对刑事司法职权的研究。只有建立在对刑事司法职权内容、范围、本质特征和基本属性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才可能深入研究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模式、规律和原则要求,分析现实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而提出和探讨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优化的途径。而对刑事司法职权内容、范围、本质特征和基本属性等问题的研究,其首要前提是对刑事司法职权概念的界定。
在刑事诉讼学术研究中,与刑事司法职权有着密切关联的还包括司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学术文献中,对这三个术语的概念和内涵,给予了不同的界定。为明确研究对象,本书有必要进一步厘定司法权、刑事司法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刑事司法职权的概念,分析其本质特征与运行目标。
一、司法权
现代西方一般奉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通常把司法权理解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较,司法权的本质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司法权是遵照法律和依据由法律的习惯和原则所确立的方法决定案件和争议的权力。
[1]通过对具体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受理、裁判,以及个案中违宪审查等事后渠道,司法权对立法、行政等国家权力形成了制衡和监督。
我国学者对司法权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司法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
1.
国家职权说。该说把司法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执法活动,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执法活动。[2]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司法行政权,[3]法院、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均有权行使;有学者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认为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当分别由法院和检察机关行使;也有学者认为,司法权是法院独立享有的依照成文法和判例法处理案件的终局性权力。
2.
判断权说。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当事人提请其解决涉及当事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纠纷作出判断,对法律进行释义并宣告法律是什么的终局性权力。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的权力。[4]
3.裁判权说。该说认为司法权是裁判权,而司法机关的使命则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并通过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到个案之中,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其核心在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裁判,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具有拘束力。[5]司法权作为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国家权力或称公权力,主要指审判权。[6]
4.
多元权力说。该说认为司法权是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权力体系。司法权是以审判权为核心,由案件受理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和司法事务管理权六要件共同构成。[7]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司法权进行了探讨,都有合理的成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司法权进行了界定和阐述。
本书认为,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司法机关的使命主要在于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并通过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到个案之中,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因此,司法权应当是一种裁判权,即司法机关在具体的个案中,通过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的权力。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并且是通过将一般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上,来发挥其裁判案件这一功能的。[8]
从权力基本特征来看,司法权应当是一种被动、消极、中立、终局性权力。法院不主动受理争议,只有当争议发生后被提交到法院裁判时,司法权才能启动。这一点明显不同于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效率性和单方性。另外,司法权具体运行的程序特征还包括公开性、多方参与性、亲历性、集中性等。
二、刑事司法权
国内学者在刑事司法权认识上的分歧来源于在司法权问题上的分歧。按照前文的分析,本书认为刑事司法权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权在刑事领域的体现,是司法权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适用。正如张建伟教授指出的那样,刑事司法权是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的权力,该权力可以分解为审理权、裁决权。前者是接受特定的机关或者个人的起诉以及进行有关的调查活动的权力,后者是对受理的案件中程序的和实体的争议作出决议的权力。裁决权可以分为对刑事程序问题的裁决权和对刑事实体问题的裁决权,其中对刑事实体问题的裁决权分为定罪权确认有无犯罪、犯有何罪的权力和量刑权是否科以刑罚、科以何种及何等刑罚的权力。[9]
就适用范围来看,刑事司法权是以落实对被告人的刑罚权为内容,针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而这种审理和裁判既包括对于案件事实的实体性裁判,也包括仅仅针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合乎程序规则所进行的程序性裁判;既包括裁判者对于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也包括裁判者对于程序规则的适用。就适用的诉讼阶段来看,显然,实体性裁判都发生在法庭上的听审阶段,意味着司法机关运用实体性法律规范就有关利益争端加以解决;而程序性裁判既可能发生在法庭上的听审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审判前的准备阶段,甚至还可以发生在判决执行阶段。[10]
就刑事司法权的构成要素而言,正如学者所言,刑事司法权是事实要素和相关的法律要素的相互作用下构造而成的一种国家活动。事实要素,即犯罪事实或刑事侵害;法律要素,即法官、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及审判机制,[11]在具备法官、审判机关及审判程序等法律要素的前提下,刑事司法权应当限于刑事犯罪事实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之下的刑事审判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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