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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什么是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深具哲学含量的问题。享有基本权利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人的标志。尊重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价值。本书立足学理,着眼现实,展望未来,将理论与实践相融合 ,有助于深化读者对基本权利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启发思考如何更好地尊重、保障与实现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提高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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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围绕基本权利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介绍其历史起源、制度表现和在中国的传播情况。并就基本权利主体、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冲突、基本权利限制 、基本权利的体系、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平等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具体类型的基本权利进行简明扼要的解释,力图展示基本权利理论的总体样貌,探讨在法治进程中应如何恰当认识和处理基本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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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司法制度等。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合著出版《人权观念的演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等专著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课题多项,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宪法学》教材编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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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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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基本权利的意义
一、 权利与基本权利
(一) 权利的产生与内涵
1. 权利的时代景象
2. 权利观念的产生
3. 权利的本质
4. 权利与权力
5. 权利与义务
6. 中国的权利观念
(二) 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
1. 基本权利的产生
2. 基本权利的宪法化
3. 基本权利的国际化
4. 基本权利的中国化
(三) 基本权利的概念区分
1. 基本权利与权利
2. 基本权利与人权
3. 基本权利与公民权利
4. 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
二、 基本权利的功能
(一)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1. 主观权利
2. 客观价值秩序
(二) 主观权利性质下的功能
1. 防御权功能
2. 受益权功能
3. 分享权功能
4. 参与权功能
(三) 客观价值秩序性质下的功能
1. 制度性保障功能
2. 组织和程序保障功能
3. 国家保护义务功能
(四) 小结与借鉴
三、 基本权利的效力
(一) 对国家权力的效力
1. 对立法权的拘束
2. 对行政权的拘束
3. 对司法权的拘束
4. 对军事权的拘束
5. 对其他公权力的拘束
(二) 对国库行为的效力
(三) 对第三人的效力
1. 无效力说
2. 直接效力说
3. 间接效力说
4. 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
5. 我国的现状与借鉴
(四) 对政党的效力
四、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 自然人
1. 公民与国民
2.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 自然人的特殊形态
(二) 法人
1. 私法人
2. 公法人
3. 国家
(三) 非法人组织
五、 基本权利的限制
(一) 基本权利限制的思考框架
(二) 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1. 保护范围与限制的区分
2. 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
(三) 基本权利限制的构成
1. 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
2. 基本权利限制的主体与范围
3.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
4. 基本权利的丧失与剥夺
(四)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界限
1. 法律保留的内涵
2. 法律保留的类型
3. 我国宪法中的法律保留条款
4. 其他形式界限
(五) 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界限
1. 比例原则
2. 本质内容保障
(六) 余论
六、 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一) 基本权利的竞合
1. 非真正的基本权利竞合
2. 真正的基本权利竞合
3. 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方法
(二) 基本权利的冲突
1. 基本权利冲突的表现
2. 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3. 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
七、 基本权利的类型
(一) 基本权利的基本分类
(二) 平等权
(三) 自由权
1. 言论自由
2. 出版自由
3. 结社自由
4.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 宗教信仰自由
6. 人身自由
(四) 财产权
1. 财产权的意义
2. 财产权的范围
3. 财产权的限制
(五) 政治参与权
(六) 社会权
1. 劳动权
2. 受教育权
3. 文化权
(七) 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八、 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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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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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基本权利的意义
享有基本权利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人的标志。人类的全部历史可以归纳为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不断认识、不断保障的历史。从最初与物无异,到一部分人获得人权理念上的认可,再到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人的价值实现方式经历了由理念宣示到宪法保障的提升。在宪法塑造的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尊重,获得自由的发展。
尊重基本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价值。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表征了人的完整程度。当人身自由、生命权、财产权、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平等权、政治参与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诸种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时候,国家中的人才是一个有尊严的、独立的、自主的人。当这些基本权利不受尊重、不受保障、无法实现的时候,人就只是一个僵化的名词。只有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才可使人基本上成为人;只有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宪法没有规定的人权,才能使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人。
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保障和实现程度,表征了国家的民主法治程度,表征了个体意义上的人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
如果说宪法是民主法治时代最重要的制度,那么宪法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尊重、保障和实现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理论也就成为宪法学上尤为重要的学术命题。
一、 权利与基本权利
所谓基本权利,以实证主义角度观察,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那些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理解基本权利,我们需要从权利谈起。
(一) 权利的产生与内涵
1. 权利的时代景象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意识的觉醒、个人自主的张扬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鲜明底色。诸如这是我的权利之类的话语,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乃至下意识的表达。人们越来越愿意并擅长从权利视角思考问题,以权利话语提出主张,用权利方式处理争端。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 19312013)认为,权利是立于公共福祉(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相应的,很多过去不曾有的权利被不断发现出来,隐私权、环境权乃至食物权、住房权甚至阅读权便是例子。人们习惯于在一项诉求后面加上权利的后缀,以使其更具正当性与神圣性。
随着大量新兴权利的出现,权利的主体从人扩展到自然界,动物和植物的权利也进入权利话语的场域。比如就动物权利而言,世界动物保护运动的倡导者、曾任国际伦理学学会主席的澳大利亚学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1946)提出《泛人猿宣言》,呼吁赋予一个由大猩猩、猩猩以及两个亚种的黑猩猩组成的平等群落以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个体自由权和免受折磨权。国内也有不少动物保护人士呼吁保护动物的生命权,认为一切生命都需要尊重,一切动物都不能吃。
权利的主体还从人扩展至地区、国家等高度抽象的拟制主体。比如和平权,它是各国人民要求制止战争、实现国际社会永久安全的权利。又如发展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这些权利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超越一国一地的范围,带有突出的集体性、连带性色彩。
与权利话语高涨相对应,在学术研究中,有关权利问题的讨论早已成为哲学、法学中最为核心的议题之一,优秀的论文与著作堪称汗牛充栋。可以说,权利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法学实质上就是权利之学。在法学的价值基础上,权利本位论被广泛认为是当前法学研究中的基石性范畴,成为法学领域最为耀眼的理论景象,为权利而论证构成了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
当然,任何一种事物发展到极致都容易放大其负面后果。膨胀了的权利话语也带来新的问题。为权利而斗争在赢得个人自由、自主的同时,也会导致最剧烈、最恶意的冲突,因为,在每一件事上都坚持自己的利益的人,会使得生活对他自己和他周围的人都难以忍受。某种程度的忍让是和睦交往的一个绝对的前提。有学者认为,凡事都诉诸权利是一种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会引起权利间的相互对峙,从而形成法律僵局,责任话语的缺失导致整个社会变成陌生人的乐土,对传统的背离则将政治言论演变为一场不负责的脱口秀,从而扼杀普遍对话的机会,损害有序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石。这一反思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那么,什么是权利?
这是一个深具哲学含量的问题。古往今来,诸多学术大家作出了不同视角、不同层面的解读,很难用几句话完整概括。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曾表示: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我们只能从不同的角度去描述它,尽可能地丰富权利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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