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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0859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刘晓兵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9843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12/22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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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有高度,对律师社会责任评价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有深度,在序中提出了一些深刻的问题;有力度,有力地叩问了律师社会责任及其评价领域存在的问题。
內容簡介:
本书主要论及律师社会责任及其评价体系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理论,具体包括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对象、评价指标和评价模式。在此基础上,本书也进一步总结了我国律师职业群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通过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律师承担社会责任进行倡导与促进。本书将为建立或完善中国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提供具有理论价值的参考模式,并为律师协会、律师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律师社会责任以及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对自身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方法指引。
關於作者:
刘晓兵 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澳门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硕士(LL.M.)、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诉讼法、律师制度、法律职业伦理、国际法或区域法律冲突、法庭论辩制度与法庭论辩技能。
目錄
代序 谁来评价律师的社会责任?
前言
绪论 何谓社会责任
第一章 律师社会责任概述
第一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涵义
一、学界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看法
二、实务界关于律师社会责任的看法
三、关于律师社会责任涵义的界定
第二节 律师社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责任
一、律师社会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责任的多重属性
二、律师社会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三、律师社会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责任的特殊主体
四、律师社会责任与上层建筑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
五、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职业价值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相关组织
一、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社会责任
二、律师行业协会与律师社会责任
三、律师主管机关与律师社会责任
第二章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历史发展
一、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起步阶段
二、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发展阶段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深入发展阶段
第二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基本涵义及其功能、目的
一、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涵义
二、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功能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目的
第三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特征、类型与构成要素
一、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特征
二、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类型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构成要素
第三章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
第一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概述
一、什么是评价主体
二、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的含义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的基本类型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自主评价主体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受益方评价主体
三、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
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
第三节 我国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体构成不完备
二、主体地位不协调
三、主体的评价理性有待提高
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制度
一、引入专家评价机制,把专家纳入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的构成体系
二、协调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提高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主体的理性
第四章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对象
第一节 律师的职业属性
一、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
二、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
三、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
第二节 律师的职业属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律师职业的商业属性与社会责任
二、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与社会责任
三、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与社会责任
第三节 社会属性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定因素
一、关于律师职业本质属性的探讨
二、社会性何以成为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三、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决定律师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节 资深律师的社会性及其社会责任
一、何谓资深律师
二、资深律师的社会性
三、资深律师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五章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客体
第一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
一、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促进社会的法治进步
四、增进社会的公益福祉
第二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践行方式
一、法律上的社会责任践行方式
二、伦理上的社会责任践行方式
三、道义上的社会责任践行方式
第三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与践行方式之间的关系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与践行方式之间的联系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与践行方式之间的区别
三、律师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与践行方式之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
第一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指标概述
一、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基本涵义
二、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构建原则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体系模式
第二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数量指标
一、确定数量指标的考量因素
二、数量指标的制订方法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数量指标的定量化
四、律师社会责任评价数量指标的定性化
第三节 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的质量指标
一、确定质量指标的考量因素
二、质量指标的制订方法
三、律师社会责任评价质量指标的定量化
四、律师社会责任评价质量指标的定性化
第七章 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模式
第一节 事项列举模式
一、事项列举模式的涵义与特征
二、样本
三、样本分析
第二节 利益相关模式
一、利益相关模式的涵义与特征
二、样本
三、样本分析
第三节 单一替代模式
一、单一替代模式的涵义与特征
二、样本
三、样本分析
第八章 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促进与激励
第一节 我国律师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的进步
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尽到的社会责任
二、在促进社会法治进步方面尽到的社会责任
三、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尽到的社会责任
四、在增进社会公益福祉方面尽到的社会责任
第二节 我国律师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故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拒绝承担或不认真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三、恶意炒作敏感案件,影响社会秩序
四、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搞利益输送
五、故意伪造证据或帮助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破坏法治
第三节 导致律师忽视社会责任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社会责任意识的影响
二、行业竞争程度的影响
三、相关制度设置的影响
四、社会公众对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或需求
第四节 倡导和促进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
一、建立律师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二、制定专门的律师社会责任规范
三、建立律师社会责任培训制度
四、搭建律师社会责任践行平台
第五节 律师社会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律师社会责任分担的必要性
二、律师社会责任分担的形式
三、律师社会责任分担的主要制约因素
四、律师社会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途径
参考文献后记
內容試閱
谁来评价律师的社会责任?
《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
一部不算太厚的新作摆在我面前,一个却是很厚重很严肃的问题摆在当下中国律师面前:对于社会责任,中国律师如何理解?中国律师有何作为?谁来评价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问题的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晓兵,但思考问题乃至解决问题的,绝不应该只是像刘晓兵这样的学者,而应该是中国律师业界所有的管理者与从业者。作为一个行业管理问题,更作为一个学者研究课题,自然而且必然要求解决以下诸多问题与困惑:究竟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到底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律师社会责任的看法有什么区别,律师社会责任是一种一般的社会责任还是特殊的社会责任,律师社会责任是否应该全部包括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行业协会及主管机关,如何解决与理清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客体、评价指标、评价模式等系列问题。可以说,刘晓兵推出的这部新作,对于以上诸多问题,不仅广泛涉及了,而且还全面分析了,更重要的是,已经深入而细致地研究了。尽管对于律师的社会责任,你有你的理解,我有我的认识,但基本上的共识主要还是源于国家立法对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法定明确的三个维护,强调的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责任、专业责任乃至社会责任。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律师法》第2条规定的 三个维护是具有广泛的深意的:一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也是律师的职业责任;二是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从法律人的责任使命来看,这是律师的专职,也是律师的专业责任;三是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更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存在,保证司法公平程序和人权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促使国家司法机关犯错误的概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地说,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民主法治得以加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律师的天职。可以说,这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核心内容。从此,我们就知道什么是律师的第一、什么是律师的之一、什么是律师的唯一。毫无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就是律师的第一。所谓第一就是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上,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这个当事人,无论是高官还是百姓,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强势还是弱势,无论是有钱还是没钱。对我们律师来讲,要竭尽所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资深律师还是年轻律师,一定要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我们的第一追求,而对当事人的责任则永远是我们的第一责任。但是,第一不是唯一。这就是说,除了第一位的诉求与利益,我们还有其他更重要的责任。在承担职业责任与专业责任中,我们更需要做什么呢?无论是对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代理还是辩护,无论是我们主张权利还是答辩应对,从法律上来说,我们都是为了了解法律的原意和导向,实现法律的发现和作用,完善法律的内容和主张,也就是为了发现法律的疏漏,挖掘法律的精神和维护法律的魅力。显然,这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第一追求,但绝不是唯一追求。当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我们还要想想我们的职业伦理是什么、职业道德是什么、社会责任是什么。对我们律师来讲,做好自己的本职与专职工作,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坚守职业责任、专业责任都是我们的之一,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作为律师最重要的追求。在每一位律师的执业中,我们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然后再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做好本职和专职,最后才能实现我们的天职使命,这就是我们律师最广泛最重要的社会责任。有鉴于此,对于律师的社会责任,现在管理者的基本理解就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经济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律师必须承担职业责任与专业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因为在《律师法》这个条文的表述中,彰显的就是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进步与承担社会责任中的制度价值。阅读本书,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律师社会责任只是一个需要甄别与认清的理论概念,那么律师社会责任评价则是一个需要建构与完善的操作体系。由此可见,本书已经完全解决了有关律师社会责任及其评价体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对我们律师来讲,谁是优秀的律师,谁是成功的律师,谁是最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将来不再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而是一种客观的评价。在我个人看来,如果能够同时能将《律师法》所要求的三个维护、三个责任都实现的话,肯定是一位经得起各种评价体系考验的优秀律师。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之所以成为品牌,是因为他们非常了解律师的职业责任、专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内涵之分,非常清楚律师在社会责任上的第一、唯一与之一之间的境界之别,尤其是非常明白律师社会责任对律师行业乃至律师制度的关系之重。此前,在许多人眼里,律师似乎永远是一个与孔方兄挂钩、和商业化牵手,没有公益心、毫无责任感的职业。其实,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许许多多律师在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之余,还为社会、为弱者、为未成年人做了数不胜数的专业贡献。于是,一个以监督公共权力、关注公共政策、关心公共事件、关怀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法律职业群体出现了。他们被称为公益律师,在庞大的社会律师、神秘的军队律师、稳定的公职律师、平和的公司律师、牛气的商业律师之外,还有这样一支饱含责任感、深负使命感的公益律师队伍。这支队伍尽管人数不多,尽管收入不高,尽管名声不大,但他们始终在以自己专业的知识、专业的智慧、职业的技能、职业的水平、事业的激情、事业的责任和使命,一个一个案子,一步一步台阶,一点一滴努力,在平衡社会利益、完善社会管理、影响社会思维、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他们还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不断丰富律师职业的专业内涵、完善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可以说,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可敬的人,他们是最值得我们律师界关注的人,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让社会感动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是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律师。江平先生早些年说过,律师有个服务之道,有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所以,履行律师的服务之道和治国之道双重职责的律师,就是具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就是社会需要的好律师。值得欣喜的是,为进一步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2012年7月22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同年8月26日,全国律协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系统总结了中国律师近年来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参政议政,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多元化公益服务,慈善捐助、回报社会;行业协会引领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全面展示了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办法需要落实,报告需要延续,决定需要贯彻,优秀需要表彰,这一切都需要一个客观有效、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从哪里来,评价标准如何定,从刘晓兵教授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中,都能找到,均能参考。这是一个我国律师界困惑多年的问题,也是一个律师法学者思考多年的课题,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多年的话题。结果如何,翻开本书就知道了。拉拉杂杂,是以为序。
2016年9月1日于北京千鹤园


作为一个行业管理问题,更作为一个学者研究课题,自然而且必然要求解决以下诸多问题与困惑:究竟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到底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律师社会责任的看法有什么区别,律师社会责任是一种一般的社会责任还是特殊的社会责任,律师社会责任是否应该全部包括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行业协会及主管机关,如何解决与理清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客体、评价指标、评价模式等系列问题。可以说,刘晓兵教授推出的这部新作,对于以上诸多问题,不仅广泛涉及了,而且还全面分析了,更重要的是,已经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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