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也有学者认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债务本旨而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没有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就不会有债权人达到成立合同目的的结果。但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未必总能使债权人达到成立合同的目的,未必总能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由此看来,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乃是将合同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乃是债务人依约定给付使债权人获得满足、获得给付结果。进而言之,就是履行并非指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履行重结果,给付仅系履行之手段,必也债权人实际获得给付结果,才能谓之履行'' ① 。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劳动合同等中,履行不单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总和。该特征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它能使当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时起,就关注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概况,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另一方面,它能使当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债的效力或合同的效力标题下。但从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观察,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导致了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并且是正常消灭的原因。因此,合同的履行又被称做债的清偿。有些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债的消灭原因标题下,同时又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以清偿的称谓详加规定。当然,若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为两个以上的狭义债的关系,即产生的是广义债的关系,则只有该广义债的关系中的全部债务均被适当履行,才能消灭合同关系。倘若债务人只是适当履行了其中一个狭义债的关系中的债务,而未适当履行另外的狭义债的关系中的债务,则仅仅消灭了一个狭义债的关系,另外的狭义债的关系仍不消灭,即合同关系仍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