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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实证研究

書城自編碼: 290117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
作者: 王工厂
國際書號(ISBN): 9787530972014
出版社: 天津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6-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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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1975年发生的Mays v.Essex County Council一案中 , 法官指出 : 生命中原本就充满了危险 , 孩子必须去学习 体验 , 及避免 而学校的操场就是一个学习 的好地方。 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 : 学校系学生身心教育及训练场所 , 故学校事故为不可避免之现象 学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及训练的场所 , 所举办的各项教育活动 , 目 的在于使学生学习各种生活技能并发展健全体格和人格 这项教育目 的的达成为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目 标 , 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不成熟 , 并且正处在身心发展剧烈变化的阶段 , 充满好奇 , 活泼好动是他们的天性 , 但是其自 我保护意识不强 , 自 我保护能力 不足 ,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难免会有伤害事故发生 , 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学生伤害事故被认为是困扰我国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严峻问题 , 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 若政府 、 校方 、 教师等 '' '' 因为忧虑事故可能会发生 , 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就停止相关的教育活动 , 则无疑是因噎废食 , 对于正常的教育发展定会造成妨碍 如何去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确立事故发生后的法律救济方式 , 才是学校 、 社会应该关切的课题 换言之 , 校方一方面应思索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 防止事故的发生 另 一方面 , 倘若事故不幸发生后 , 应明快地确定责任归属 问题并补偿受害学生的损害等 能防患于未然 , 自 是一件好事 , 若不幸事故发生 , 也仅能期待借由 事故责任的厘清 ,使受害者得到补偿 、 该负责者出 面承担责任 , 并进而促使相关人员 提高警觉 , 防杜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同时 ,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权利意识 、 自 我保护意识 、 法制 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受教育群体的迅速膨胀 , 此类争议所形成的诉讼日 渐增多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 给学校造成声誉的破坏和经济损失 , 甚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争议形成后 , 学生及其家庭均陷入极大的痛苦之中 , 此类争议反映出 的问题 , 其社会影响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本身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涉及的是学校和未成年人两类特殊法律主体 , 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 需综合适用民法 、 教育法 、 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 尽管 《侵权责任法 》 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规范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高位阶法律缺位的问题 , 但教育法律刚性不足 , 柔性有余的状态并无改变 司 法实践中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分配更多地体现 了司 法者的自 由 裁量 , 同案不同判以及归责原则适用的片面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 学校与学生间 的 法 律 关系 的 研究 论述 较 为 丰 富 , 但 早 期 研究 意 见 分歧 较 大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 有 四 个 一是监护 关系 论 这种 观点 认为 , 一 般而言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 人 , 学生与 其父母之间 存在着 监护 关系 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 , 他们实际上处于学校的 管理控制 之下 , 父母对其子女的 监护 权已转移给学校 , 学校与学生之间 存在事实上的 监护 关系 一旦学生在校期 间 发生 了意外的病亡 , 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二是准行政关系论 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 , 学校与 学生之间 不完 全是行政管理关系 , 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民 事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 、 管理和 保护 的 职责 学校的这一职责是一种 社会责任 , 在由 国 家提供经费的 义务教育阶段 , 这一责 任 的 社会性尤为明 显 , 类似于行政管理 , 因 此可称为准行政关系 三是特殊民事关系 论 持此观点者认为 , 义务教育阶段的 中 小学教育是一种 以 国 家承担教育经费 , 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 国 民 教育 , 学校对学生的 赔偿 , 在某种 意义上就是国 家赔偿 因此 , 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 的 关系 不同 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 而是一种 具有 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四 是教育 、 管理和 保护 关系 论 在教育 教学活 动 期 间 , 学校 对学生负 有进行安全教育 , 通 过 约 束 指 导 进 行 管 理 、 保 障其安 全健康 成 长 的 职责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 、 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 , 早期以监护关系说最典型 : 学校与未成年人学生之间是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 学生入学以后 , 未成年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转移给了学校 在社会上引 起关注的 张昭 、 王志达诉北京博文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较为集中地反映了监护关系说在我国司 法实践中的影响 。但目 前理论上基本形成共识 , 即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基于教育法 、 民法规范下的教育 、 管理 、 保护关系 1975年发生的Mays v.Essex County Council一案中 , 法官指出 : 生命中原本就充满了危险 , 孩子必须去学习 体验 , 及避免 而学校的操场就是一个学习 的好地方。 台湾学者曾隆兴认为 : 学校系学生身心教育及训练场所 , 故学校事故为不可避免之现象 学校作为学生接受教育及训练的场所 , 所举办的各项教育活动 , 目 的在于使学生学习各种生活技能并发展健全体格和人格 这项教育目 的的达成为学校教育活动的主要目 标 , 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不成熟 , 并且正处在身心发展剧烈变化的阶段 , 充满好奇 , 活泼好动是他们的天性 , 但是其自 我保护意识不强 , 自 我保护能力 不足 ,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难免会有伤害事故发生 , 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 学生伤害事故被认为是困扰我国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严峻问题 , 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 若政府 、 校方 、 教师等 '' '' 因为忧虑事故可能会发生 , 致使学生受到伤害就停止相关的教育活动 , 则无疑是因噎废食 , 对于正常的教育发展定会造成妨碍 如何去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与确立事故发生后的法律救济方式 , 才是学校 、 社会应该关切的课题 换言之 , 校方一方面应思索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 防止事故的发生 另 一方面 , 倘若事故不幸发生后 , 应明快地确定责任归属 问题并补偿受害学生的损害等 能防患于未然 , 自 是一件好事 , 若不幸事故发生 , 也仅能期待借由 事故责任的厘清 ,使受害者得到补偿 、 该负责者出 面承担责任 , 并进而促使相关人员 提高警觉 , 防杜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同时 ,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权利意识 、 自 我保护意识 、 法制 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受教育群体的迅速膨胀 , 此类争议所形成的诉讼日 渐增多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 给学校造成声誉的破坏和经济损失 , 甚至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争议形成后 , 学生及其家庭均陷入极大的痛苦之中 , 此类争议反映出 的问题 , 其社会影响已远远超过了诉讼本身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所涉及的是学校和未成年人两类特殊法律主体 , 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 需综合适用民法 、 教育法 、 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 尽管 《侵权责任法 》 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规范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高位阶法律缺位的问题 , 但教育法律刚性不足 , 柔性有余的状态并无改变 司 法实践中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分配更多地体现 了司 法者的自 由 裁量 , 同案不同判以及归责原则适用的片面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
学校与学生间 的 法 律 关系 的 研究 论述 较 为 丰 富 , 但 早 期 研究 意 见 分歧 较 大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 有 四 个 一是监护 关系 论 这种 观点 认为 , 一 般而言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 人 , 学生与 其父母之间 存在着 监护 关系 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 , 他们实际上处于学校的 管理控制 之下 , 父母对其子女的 监护 权已转移给学校 , 学校与学生之间 存在事实上的 监护 关系 一旦学生在校期 间 发生 了意外的病亡 , 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二是准行政关系论 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 , 学校与 学生之间 不完 全是行政管理关系 , 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民 事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教育 、 管理和 保护 的 职责 学校的这一职责是一种 社会责任 , 在由 国 家提供经费的 义务教育阶段 , 这一责 任 的 社会性尤为明 显 , 类似于行政管理 , 因 此可称为准行政关系 三是特殊民事关系 论 持此观点者认为 , 义务教育阶段的 中 小学教育是一种 以 国 家承担教育经费 , 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 国 民 教育 , 学校对学生的 赔偿 , 在某种 意义上就是国 家赔偿 因此 , 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 的 关系 不同 于一般民 事法律关系 , 而是一种 具有 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四 是教育 、 管理和 保护 关系 论 在教育 教学活 动 期 间 , 学校 对学生负 有进行安全教育 , 通 过 约 束 指 导 进 行 管 理 、 保 障其安 全健康 成 长 的 职责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 、 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和实际生活中 , 早期以监护关系说最典型 : 学校与未成年人学生之间是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 , 学生入学以后 , 未成年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将其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转移给了学校 在社会上引 起关注的 张昭 、 王志达诉北京博文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 , 较为集中地反映了监护关系说在我国司 法实践中的影响 。但目 前理论上基本形成共识 , 即未成年学生和学校之间是基于教育法 、 民法规范下的教育 、 管理 、 保护关系
關於作者:
王工厂:男,副教授,博士,现任郑州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副主任。
研究方向涉及教育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侵权法等。长期专注于学生伤害事故和教师权利问题的研究,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参与完成省级科研项目4项,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地厅级一等奖。
目錄
目录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实证研究第2稿
绪论
第一章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概说
第一节 研究范围之界定
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之立法考察
第三节 归责原则概说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与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章 教师劳动者法律身份的界定
第一节 劳动者法律身份认定
第二节 教师法律身份之比较法观察
第三节 教师劳动者身份的界定
第四节 学校适格劳动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分析
第三章 学校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说
第二节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考察
第三节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之定位(一)
第四节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之定位(二)
第五节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之实证分析
第四章 学校责任之负担
第一节 学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的域外法比较
第二节 学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适用
第三节 学校侵权责任之认定
第四节 学校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第五节 美国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
第五章 教师侵权责任负担实证分析
第一节 雇主责任与教师责任
第二节 教师侵权责任负担之判解评析
第三节 教师注意义务之厘定
第六章
监护人责任之负担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概说
第二节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
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中监护人责任之负担
第四节 监护人责任负担之实证分析
第五节 事故发生原因之类型化实证分析
第六节 事故时间空间类型化实证分析
第七节 事故责任分配实证分析
第八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证明责任之分配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第一章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概说
第 一 节 研究 范 围 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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