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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始终使法学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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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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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修订版序言
初版前言
绪论法德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在于逻辑
一、霍姆斯的名言与布鲁尔的批评
二、康德的三种法则
三、良善与公平之艺术
第一章 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
第一节 法治的理想规则之治与良法之治
第二节 实在法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实在法的优劣问题
二、拉德布鲁赫的标准:超越法律的法自然法或理性法
三、富勒的标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四、韦伯与伯尔曼的标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五、三重理性标准: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
六、最低限度的立法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第二章 事实推理与事实发现
第一节 事实推理
一、探寻案情真相:证据推理与事实推理
二、事实推测与推断、事实推证和推定
第二节 事实推断与推测
一、假设形成模式:合情推理
二、非对称性假设检验模式:假设演绎与合情确证
三、最佳假设原则:最佳解释判决性检验独立证实
四、真相难寻:悬案、疑案与错案
第三节 事实推证与推定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与盖然性占优势
二、事实推证与推定准则:正当法律程序、经验理性、逻辑理性
三、事实推证模式:概然推理与似真推理
四、事实推定模式:默认推理与界限推理
五、最佳推证与推定原则: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
第四节 法庭上的对抗
一、证明与盘诘的艺术
二、最好的辩护:主动进攻与积极抗辩
三、理性的抗辩
四、智慧的对决
第三章 法律推理与法律获取
第一节 法律的不确定性与可推导性
一、孟德斯鸠的梦想与概念法学的神话
二、法律疑难问题:法律疑义法律反差法律漏洞法律冲突恶法
第四章 判决推理与裁决证成
结语 法律的未来
案例索引
关键词索引
主要参考文献
初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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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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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修订版)》:
第二节 实在法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实在法的优劣问题
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value judgment)的概念,并在它们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就是休谟在《人性论》等著作中所说的两类知识。休谟指出:人类的知识领域分为两类。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命题只关心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其不是真就是假,即是与不是的命题;另一种是关于价值的知识,这种知识命题与事实无关,其关心事情应该是怎样的,不存在真与假的问题,是应当与不应当的命题。在休谟看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判断。对于前者,人们要回答的是真或假的问题;而对于后者人们要回答的是妥当或不妥当的问题。应当指出,休谟的上述区分及概括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对同一事情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是否存在推导关系?这个问题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对此问题作出了否定回答: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可相互推导和相互归约,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推导关系。不能因为事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论事情应当如何;反之,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际如何,即价值判断不能影响事实的存在的判断。这被称为休谟法则。休谟批评了以往人们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为一谈的逻辑混乱。他在《人性论》中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手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该指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休谟在这个基础上表达了对一些道德学说的不屑一顾。休谟指出: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来,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量和数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同意休谟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但他认为不能把价值判断及其评价问题付之一炬。他在《法理学的范围》中认为,法律领域中存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法律规范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法律的优劣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他指出: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奥斯丁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实在法。他把研究实在法之善恶检验标准的学问称为立法的科学,把研究实在道德之善恶检验标准的学问称为道德的科学,二者被统称为伦理的科学。奥斯丁认为这种研究是十分有益的,它可以引导公众去抵制有害的法律。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边沁将这些活动概括为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随心所欲地审查法律。这些法学研究的目标,就在于建构一些检验标准与评价尺度,对法律进行理性分析与评判,建构良好的法律概念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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