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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搜集了大量资料,对中国历朝历代法制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全面、完整、准确地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史的演变进程、法制特色。同时吸收了国内*研究成果,并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历史古籍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使得本书在对中国法制史相关内容的阐释更具理论性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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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第一章夏商周约前21世纪~前221年
主要是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制的起源及其早期发展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学习重点包括:①中国法起源的基本途径;②西周礼刑结合的法律体系;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学习难点在于:①运用法学理论和具体史料,分析、理解中国法起源的基本途径及主要特点;②深入了解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及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形成;③全面掌握春秋战国时期各家法律思想的争论及其对法制变革的影响。
法制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的构成要素。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国法制文明也有四千多年的演进史。约从公元前3000年以后的炎帝、黄帝时代起,随着剩余财产与财富观念的逐步出现,私有制、贫富分化乃至阶级分层不断加剧,以氏族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共产制趋于解体。而在各支宗族部落之间日渐频繁、迅速扩大的社会交往和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所引发的兼并征服战争以及最终的联盟融合的过程中,一批宗族部落制的古代早期国家首先在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相继诞生,中国社会开始进入古史传说中的万国、《史记》卷一《五帝本纪》。万邦《尚书尧典》。分散并立的早期文明时代。此后,经过唐尧、虞舜、夏禹等各个时代数百年的持续发展,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一个以夏后氏宗族为盟主、以其宗族集团联盟为基础、以今豫西晋南地区为中心的古代国家,终于在北方中原一带正式形成。继之而起的殷商、西周两代,是中国古代宗族国家制度的巩固、发展、成熟、完善时期,连续创造了中华民族青铜时代卓越辉煌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化。但自西周中后期起,古代宗族国家制度开始走向衰落,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兼并战争和变法改革,最终为新兴的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领土国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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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晋藩,男,汉族,1930年生,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享受国家特殊贡献津贴。现任社会兼职: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自1954年迄今,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主编教材10余部;发表法律史学论文200余篇。1986年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1996年、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讲授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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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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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夏商周
第一节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
第二节夏商法制概况
第三节西周立法概况
第四节西周的行政立法
第五节西周的民事立法
第六节西周的刑事立法
第七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八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第二章秦
第一节法家思想的影响与秦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秦律对社会的多方面调整
第三节秦律的性质与世界地位
第四节司法制度的统一与专任刑罚的后果
■第三章汉
第一节汉承秦制与汉初立法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其影响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初步完备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律学成就及法律内容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五章隋唐
第一节隋朝法制概况第二节唐朝前期的立法成就
第三节唐朝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第四节唐律的世界影响
第五节唐朝中期以后的立法
第六节唐朝司法建设的成就
■第六章宋辽金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第三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事经济立法
第四节重惩贼盗的国策及刑事立法
第五节司法制度的高度集权化
第六节辽金法制概况
■第七章元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
第三节保留民族习俗的民事经济立法
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
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八章明
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行政立法
第三节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四节刑事法律规范
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九章清(上)
第一节立法思想
第二节行政管理体制与行政法律
第三节民事法律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刑事法律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十章清(下)
第一节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第二节法观念的更新与清末修律
第三节《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四节行政法
第五节民法
第六节经济法律
第七节刑法
第八节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革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
第一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成就
第二节北洋政府近代法制的形成
第三节广州、武汉国民政府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制体系的发展
■第十二章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
第一节革命根据地法制概述
第二节宪法与施政纲领
第三节行政立法与廉政法制建设
第四节民事与经济立法
第五节刑事立法
第六节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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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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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中国法制史学的学术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认识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性。说到规律性,既有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社会互动的一般规律性,也有基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形成的特殊规律性。比如,秦是以法为治的朝代;汉开始了引礼入法儒家化的过程;至唐朝礼法高度结合,于礼以为出入;宋朝重视私权益,社会思潮也出现了义利并重;至清朝,民族立法可以说集历代之大成。一般规律性是法制历史发展的共性,特殊规律性又表现了法制发展的个性。了解了法制发展的规律性,才可以加深对法律制度的本质认识,更好地把握法制发展的必然性与趋向。2理解在中国法制历史的基础上提炼出的理论概括。比如,公元前7世纪左右,管子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首创。管子认为,以法治国可以统一政令,加强法律的权威,是治国的必需。此后,法为治世之具的观点影响深远,它是从战国时期国家治理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是高度理性的概括,无论在法制史学和法理学上都很有地位。此外,古人对于法律的产生、法律的内容与形式、法律的作用与流变,都从历史实际出发进行了总结与概括,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法理学。汉以后,注释律学开始发展,至清朝达到了高峰。注释律学是对现行法典的注解,表现了古代的刑法学、诉讼法学、法医学方面的成就,充分显示了古人的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维。3努力为往圣继绝学。宋朝张载谈到他治学的宗旨时提到为往圣继绝学。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历史也是往圣创造的绝学。我们的任务就是传承、弘扬和丰富这门绝学,使这门古老的学问在新的历史时代焕发出新的学术光彩。至于谈到中国法制史学的实践意义,可谓多矣。古人说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也经常和学生们谈起法制史学研究的是过去,但面对的是现实,它的生命力就在于为当前的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概括说来:1古人很早便提出治国之要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在法律上具体的表现就是如何得民心、利民生、保民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提出明德慎罚,就是为了获取民心。后世统治者都深知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至于利民生,就是要给民众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所以在立法上,土地立法、赋税立法、环境立法都是重要的立法内容。至于保民命,南北朝时期,死刑的处决权便开始收归朝廷;隋唐以后,死刑案件处决前都要经过复核程序,不得滥杀无辜,以免引起社会不安。这些重民、保民、利民的法律措施,很有借鉴意义。2从西周起便实行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政策措施,这是古人的一大创造,对后世极有影响。汉代的德主刑辅、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周朝综合治国的延续和发展。由于德礼、刑罚互补互用,使得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的义务相统一,力求做到以德化民、以法治国,这在今天也很有意义。3治法与治吏的统一并重。治法是指制定善法。宋朝王安石说: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说明国不可一日无法。至于吏,是执行国家对外对内职能的物质力量。具体说来,兵刑钱谷都由吏来掌握,因此吏的状况对国家的盛衰至关重要,所以从官僚制度形成之日起,便相伴地产生了治吏察吏之法。还是王安石说过: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也就是说,法再好,没有执法的良吏,法也无法发挥作用。唐人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不亦难乎!用今天的话说,法和吏是治国的两个重要抓手,二者应相统一而不可偏废。当下立法可谓多矣,但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是和良吏缺失不无关系的。4注意法理情三者的联通。法是国法,理是事理,情是人情。在司法中,以国法为主,同时兼顾事理人情,借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而且还赋予法律以合情合理的外貌。中国古代老百姓是相信王法的,也相信法庭会给一个公道,这和法理情联通并用不无关系。现在看到的明清大堂上都悬挂有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表示国法既是天理的化身,又贯穿事理人情的内涵。这项经验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后,仍有值得借鉴之处。总之,四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历史,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依据,从中不仅可以抽象出规律性的认识和理论上的概括,更富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下,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不单是增长知识,还要开阔视野,站在历史的高度观察现实和未来,充分发挥法制史学历史借鉴的价值,并应该感到中国法制史学这门科学的重要性和学习这门科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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