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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

書城自編碼: 289067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789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9-01

頁數/字數: 151页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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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因广告法实施20年首修,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发布广告行为,广告代言活动等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以及《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公布,本书以案释法,便于学习新法新规。
內容簡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正确领导和直接管理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励磨精品、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錄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 【内容和形式要求】
案例1 无法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被处罚案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行业组织】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表述】
案例2 广告语中奖率高到广告法不让说构成发布不清楚、不明白广告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一般禁止情形】
案例3 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被处罚案
案例4 使用项级用语被处罚案
案例5 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被处罚案
案例6 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被处罚案
第十条 【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
案例7 广告中使用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被处罚案
案例8 广告中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被处罚案
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
案例9 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被处罚案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
案例10 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被处罚案
第十四条 【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案例11 医疗广告中说明有效率被处罚案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案例12 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处罚案
案例13 在普通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处罚案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
案例14 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处罚案
第十九条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 【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第二十二条 【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
案例15 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出明文保证性承诺被处罚案
第二十五条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案例16 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中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被处罚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
案例17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被处罚案
第二十七条 【种养殖广告】
第二十八条 【虚假广告】
案例18 广告内容虚假被处罚案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第三十条 【广告合同】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案例19 广告公司未尽查验核对义务被处罚案
第三十五条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三十七条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案例20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被处罚案
第三十九条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案例21 利用文具发布广告被处罚案
第四十条 【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垃圾广告】
案例22 未经当事人同意发送广告被处罚案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广告】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义务】
案例23 公共场所管理者明知广告违法不予制止被处罚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案例24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被处罚案
第四十七条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第五十条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虚假广告行政、刑事责任】
案例25 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案
案例26 发布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被处罚案
第五十六条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公司、企业广告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公益广告】
第七十五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12月24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年3月13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3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25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2012年2月9日)
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2016年6月8日)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3版)》:
第二十八条 【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1995年广告法仅在总则第四条原则性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未对虚假广告的含义和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此次修改广告法,从细化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增加了本条规定。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包含两个特征:
1.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内小作坊产品宣传为国外知名企业产品.宣传药品包治百病,等等。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例如瑞士进口全机械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又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
2.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此处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了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又包括可能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欺骗、误导应当与广告的艺术表达相区分。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艺术手法来表达,有的内容虽然虚假或者引入误解,但正常的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其含义,不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构成虚假广告。例如,某化妆品宣传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现实中不可能实现,但是消费者都知道这是夸张的表现方法,不会被欺骗或者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情形
为了便于识别判断虚假广告,本条第二款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分别是: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例如,没有货物、虚构产品发布邮购广告,打算收到汇款就跑的;不具备从事特定服务的资质、能力等,就发布提供服务的广告等。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此项规定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将工业化制成品宣传为纯手工制品;将提供服务的普通工人宣传为国家高级技师;将三无产品宣传为拿过若干国际国内大奖;宣传无条件包退包换,结果拒不履行;等等。二是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例如,某商场宣称十周年店庆,三折特惠,实际上该店营业仅九年,该信息虽然不真实,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是优惠力度,不是营业年限,即不构成本项规定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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