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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公司企业法第三版》的*特点是知识新、体系新,是作者多年从事公司企业法教学经验的结晶,是多年律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新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公司企业法第三版》适用于法律院校作为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企业家、法律工作者等的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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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司企业法第三版》是一部系统介绍新公司法和其他企业法律知识的、将公司企业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著性教材,全书分为13章,包含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券、股东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变更、公司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业与企业法概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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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新意,男,江西九江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企业法和少年法。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和参加省厅级课题多项;兼任江苏省常州朱孔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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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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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2005年《公司法》有关公司法概述内容的变化与分析第二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节关联关系第六节公司章程第七节公司的能力第八节公司法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一节2005年《公司法》有关公司设立内容的变化与分析第二节公司设立概述第三节公司设立的方式第四节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五节公司设立的程序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2005年《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制度内容的变化与分析第二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第三节公司资本的构成第四节出资和转让第五节股份与股票第六节上市公司第四章公司债券第一节2005年《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内容的变化与分析第二节公司债券概述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节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第五节公司债券的清偿与转让第五章股东及股东的权利第一节2005年《公司法》有关股东与股东的权利内容的变化与分析第二节股东资格第三节股东资格的判定第四节股东的权利第五节股东的义务第六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概述第二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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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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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合伙企业法》作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为此,笔者在2012年9月修订了《公司企业法学》。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我国调整了经济发展战略,简化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七部法律就包括《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原法修订的部分有十二处之多,对原法中关于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颠覆性的修改。另外,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法第二十九条,导致原法第二十九条后面的全部条文顺序必须作相应的调整。为此,新《公司法》表面上只是对原法十二个法条进行了修订,事实上,新法对原法绝大多数法条进行了修订。据统计,原法中没有任何变化的条款只有二十四条,其他近二百条都有变化。其中,一十二条的内容有实质性变化,其他的则是法条顺序发生变化。这次《公司法》的修订,导致本书许多内容必须作调整,否则就不合时宜,甚至被认为是错误的。主要表现为:第一,本书原阐述的公司资本制度不是我国现行的制度,无法反映新法的精神;第二,本书的公司法章节引用了许多法条,由于新法对原法法条第二十九条后的全部法条顺序作了调整,直接导致大量法条与法条内容不配套的尴尬局面。最关键的是,本次《公司法》的修订,还导致新法自身存在致命的立法错误。新法调整了第二十九条后的全部法条顺序,但没有修改《公司法》本身引用的第二十九条后的法律条文,导致新法中引用的条款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据统计,这种情形共有一十九处之多。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该法条存在明显错误: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没有表述任何情形,不是该法条真正指向的内容。实际上,这里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是指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新《公司法》已经将原第一百八十一条调整为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二条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但新《公司法》没有将现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中的原一百八十一调整为一百八十条。这样的立法瑕疵必须纠正。所以,从表面上看,此次《公司法》修改幅度不大。由于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调整了其后的全部法条顺序,最后有一百九十五个法条发生变化。为此,《公司企业法学》第二版中的许多内容就无法适应这样的立法变化。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存在一十九处明显瑕疵(前面已经阐述),重新修订《公司企业法学》似乎可以减少该立法瑕疵造成的影响。此次修订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司设立条件减少,降低了公司成立门槛。除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设立都无须实缴出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没有货币出资比例要求,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要求,没有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要求。第二,本书中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后的全部法条顺序都向前调一位。该修订范围相当广,涉及章节特别多,甚至包括附录中的《公司法》法条。第三,本书附录中的新《公司法》涉及引用该法第二十九条后法条的、一十九处没有作相应调整的,全部向前调一位,且字体加黑强调。希望本次修订,能够为广大读者学习、运用公司企业法,提高公司企业管理水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一定的帮助。徐新意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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