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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为民事强制财产查明与执行的理论与案例研究专著,书稿分为四部分:第一编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第二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与执行、第三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和附录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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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纪明,资深执业律师,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李昉,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教师,执业律师。专业领域为传媒法、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数十年,讲授《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传媒法》等专业法律课程。
彭慧英,法学博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成都市政协委员会法律服务室特聘律师、四川省律协女工委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刑事诉讼代理、建筑与地产、合同诉讼、公司法务、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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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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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002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原则 003
三、民事强制执行财产性质的界定 007
四、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途径 011
五、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法律措施 014
六、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019
第二编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执行
一、对企业流动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022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037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查明与执行 049
四、对被执行人储蓄的查明与执行 063
五、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的查明和执行 072
六、对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的查明与执行 083
七、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查明与执行 091
八、对被执行人享有第三人债权的查明与执行 097
第三编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
案例一: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108
案例二: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111
案例三: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13
案例四: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115
案例五: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117
案例六: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119
案例七: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1
案例八: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
执行复议案 125
案例九: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28
案例十: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132
案例十一:三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三亚电视机厂管理人一般取回权
纠纷执行案
134
案例十二:徐州一中百货商店与江苏省盐城市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执行案
136
附录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139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143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节选) 150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2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 16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173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节选) 178
8.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180
9.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
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185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186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88
12.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
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189
1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
执行的通知 193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6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
问题的批复 201
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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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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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查明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进程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依据法院颁发的财产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
对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查明,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执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是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核心和基础。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①[1]法院因维护人民私权而适用国家强制力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于私权的确定,二是对于私权之实行。前者为狭义之诉讼程序,后者为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设定的唯一目的在于使人民业已确定的私权于不满足之状态下依国家强制力使其获得现实的满足,换言之,即在于贯彻人民对于私权之现实享有,而使其发生实行之效果为目的也。①[2]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执行权的组成部分,是执行实施权。
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措施的实际操作权,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实施权又有三项权能,即财产调查权、财产提取权和财产交付权。②[3]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是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的,主要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执行实施权不是处理双方争议,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内容进行办理。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既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是执行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对公民私权实施公力救济的实际操作权,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叉。③[4]
[1]①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M].北京:第77页。
[2]① 郑競毅.强制执行法释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绪言1.
[3]② 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全国海事法院执行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2003年9月23日)。
[4]③ 谭秋桂,乔欣.民事执行机关研究,引自江必新,贺荣.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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