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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收集徐迅2002年以来的论文、评论文章共49篇,共24万余字。除少数几篇是在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在本书中首公开发表,其余绝大部分曾在报刊发表。本书出版前,作者根据法律的变化,对部分文章做出了补充、修改与注释。所谓“第三种规范”,是作者在本书**篇论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体法、媒体伦理这两种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作者称之为“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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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所谓“第三种规范”,是作者在本书第一篇论文中提出的概念,指媒体法、媒体伦理这两种规范之外的第三种规范,作者称之为“行规”。书中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传播内容规范论”。这是作者近年来投入精力最多、研究兴趣最浓的领域。其成果集中反映为三个手册:《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参考手册》和《职业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
第二部分为“诽谤法论”。作者认为,诽谤法,是大众传播领域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中国诽谤法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颇具本国特色的现象,作者的一些论文、文章对此有所记述与评价。
第三部分为“隐性采访论”。这是作者曾经投入许多精力研究的领域,论文《偷拍偷录问题的法律研究》曾获第九届中国新闻奖论文一等奖。本书收录的几篇文章是在上述论文、著作出版之后作者撰写的,记录了作者的新思考。
第四部分为“媒体与司法关系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大众传播法领域除诽谤法之外第二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且极具中国特色。作者对该领域形势变化做出了一些重要预判,如“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成媒体报道禁区”等已被实践证明。
第五部分为“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这是本书第一部分“传播内容规范论”在“案件报道”领域的具体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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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迅,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事务处处长、专职法律顾问,高级编辑,1983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从事法制一线采编近20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内媒体法研究专家。出版著作《希望工程诉香港壹周刊》《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新闻侵权的第四次浪潮》,主编《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科研项目包括: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中国法学会项目《大众传播内容的法律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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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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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徐迅的学问 1
——法理、学理与新闻实践的融合
第一章 传播内容规范论 1
一、探索第三种规范 1
——对媒体法与媒体伦理结合模式的研究
二、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标准 10
——介绍课题成果《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审议规则(建议稿)》
三、产业年与产品规格(或“节目标准”) 36
——“三道金牌”撬动内容产业的法制进程
四、电视剧生产应当有规则 46
——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
五、网络时代的表达标准需要共识与规范 54
第二章 诽谤法论 61
一、中国宪法41 条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的突破性实践 61
二、中国诽谤法:刑法与民法的博弈 64
三、诽谤罪不用、少用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够用、好用[5] 74
四、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 77
——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五、中国新闻界对新闻侵权法制的期待 104
六、特许权:中国新闻侵权法亟待扩展的领域 116
——从2004 年的两起判决谈起
七、简论案件报道引起人格权诉讼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120
八、中国公共人物隐私权问题和媒体责任 128
九、“排他的、惟一的指向”:违背法治之判 141
——简评陆幽诉黄健翔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二审判决
第三章 隐性采访论 150
一、社会正向电视暗访发出预警 150
二、论电视偷拍采访方式的法律环境 156
——从2002 年几起代表性事件中获得的启示
三、运用偷拍方式采访应当确立程序 165
四、暗访与偷拍: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169
五、解读新闻:意大利立法限制狗仔队 171
第四章 媒体与司法关系论 176
一、法院不必太脆弱 176
——一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二、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 180
——二论对生效判决的媒体评论
三、论裁判文书不公开之三大弊端 183
——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
四、“避免媒体误导性报道”: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5
五、记者旁听习水嫖宿幼女案有违公开审判原则 198
六、除了公开,还是公开 201
——荷兰新闻法官侧影
七、刑事案件的信息保密与司法公开 205
八、刑诉法大修:新增多项保密规定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207
九、新闻报道与“亲亲相隐”制度 211
十、刑诉法大修:禁止自我归罪原则与新闻报道 214
十一、刑诉法大修:未成年人犯罪或成媒体禁区 216
十二、少年司法制度对电视法制节目的影响 219
十三、“糯康死刑直播”批判 228
十四、警方回应舆论关注应当坚守法律底线 231
——简评警方对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舆论应对
十五、刑事案件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标杆案件的观察与比较 235
第五章 案件报道的自律规则 237
一、媒体报道案件的自律规则 237
二、记者不是警察 248
三、避免罪案报道的负作用 253
四、媒体不是法官 257
五、公正审判的权利应获尊重 261
六、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应予特别关切 266
七、涉密案情一般不宜详细报道 270
八、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 274
九、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 279
十、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284
十一、批评要抱有善意 288
十二、不在自己的媒体上为自己的诉讼申辩 293
十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97
十四、“准确”应当成为生命线 301
后记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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