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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21世纪复旦大学研究生教学用书: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案例汇编

書城自編碼: 288767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刘志刚,王瑶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309116366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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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案例汇编》内容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1990)、行政复议条例(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复议条例(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等。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19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1990)
行政复议条例(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行政复议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节选)(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1983)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19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5)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1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1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1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行政审判试点工作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起诉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起诉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199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199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有关工作的通知(199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19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如何向上请示及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199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复函(199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1)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乡治安室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故意伤害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乡人民政府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对待问题的复函(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如何办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19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答复(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劳教人员申诉分工问题的通知(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执法不严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199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于新经济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又以经济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函(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19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收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答复(19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199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12号文件,做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的通知(1996)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王栋伤害赔偿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的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法律效力的请示的答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张秀英等四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的批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19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1997)
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199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字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党兴、唐国君申请国家赔偿案的批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邱路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蒙江少雄船舶修造厂申请国家赔偿案的批复(1998)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1999)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黄肇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1999)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北京高院请示孙连贵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高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1999)
……

第三部分 裁判案例
附录相关资料
內容試閱
《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案例汇编》: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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