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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治的社会之维:社会组织的法治功能研究

書城自編碼: 288737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庞正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8326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55/251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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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以政府推进为基本模式,这具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在发展动力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局限性。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角色,能够为政府推进型法治实践提供多方面的力量支援。作为代议制立法的外部补充机制,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聚合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权利主张,构成一种非正式的民主立法程序;社会组织的独立、自治品格能够一定程度地满足社会的秩序化需求,是社会自我型构秩序的能力的直接体现;社会组织以组织化、建制化的形式将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凝聚为社会权力,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内部制衡之外获得了源于外部的社会制约机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价值目标,由互益性或公益性功能所决定,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直接的确证和实现作用。
關於作者:
庞正,男,1968年生,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以法学理论为教学和研究领域,主要围绕权利理论、法治理论和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等方面进行研习;先后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著作主要包括《法治的社会之维》(独著)、《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理论脉象》(独著)、《法哲学关键词》(合著)、《法治文化建设与区域法治》(合著)、《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合著)、《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合著)、《现代理论法学原理》(合著)等。
目錄
导论
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症结”
二、市民社会理论范式与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在法治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章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简要反思
一、法治理论的多样性与一致性
(一)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初步检视
(二)历史研究视角下的法治
(三)西方法治理论渊源的一致性
二、作为分析工具的法治概念
(一)法治的形式意义与价值意义
(二)形式意义的法治概念在研究方法上的优势
三、政府推进型法治实践及其难题
(一)中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之必然性分析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实践的内在矛盾
第二章国家、个体抑或社会
——现代法治的动力基础分析
一、现代法治观的方法论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辨识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超越
(三)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之于法治的方法论意义
二、渐进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西方法治实践与理论的两条路径
(一)两种法治模式的自然法思想基础
(二)“英美模式”与“德法模式”的实践差异
(三)渐进论与建构论:哈耶克的理论解读
三、“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及其启示
(一)全球性结社运动概要
(二)社会组织:摆脱渐进论与建构论的法治新视点
第三章社会组织与法治的社会基础
一、第三部门理论与社会组织
(一)第三部门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合流
(二)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特征分析
二、社会组织——法治的社会之维
(一)法治的局限性之简要分析
(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沟通理性”之理论贡献
(三)社会组织的公共理性指向及其法治意义
第四章代议制立法与社会组织的立法参与功能
一、代议制立法及其有限性
(一)代议制立法的制度产品的有限性
(二)代议制作为民主的立法制度本身的有限性
二、当代民主理论对代议制立法的补正
(一)复合式的间接民主
(二)复合式民主下的多数原则
三、社会组织与“非正式”民主立法程序
(一)社会组织在国家立法中的程序意义
(二)社会组织对国家立法的理性支援
第五章社会组织与社会的自我秩序化
一、“国家立法之治”对社会秩序化需求的满足限度
(一)法律调整机制的滞后性
(二)建构唯理主义法治观的知识论批判
二、社会的自我秩序化能力与法治
(一)秩序视角下的法治观
(二)社会组织与社会自我秩序化能力的内在关联
三、社会组织的社会秩序化功能
(一)社会组织实现秩序化功能的基本理路
(二)中国法治成长的“本土资源”与“民间法”
第六章社会组织与国家权力的制约
一、传统权力制约理论的反思
(一)权力制约的两个传统进路
(二)传统权力制约方案的局限性
(三)立法权制约的传统缺位
二、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一)权力与权力分散
(二)交往权力与社会权力
三、社会组织对社会权力的有效运用
(一)社会组织与社会权力的必然关联
(二)社会组织行使社会权力的积极意义
第七章社会组织与法治的公益向度
一、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法治的应有价值目标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规定性分析
(二)现代法治的公益价值取向
二、社会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一)国家立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
(二)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确证功能
(三)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功能
余论
一、社会组织的负面社会功能
二、社会组织对法治的制度依赖
三、超越渐进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社会法治的滥觞
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21世纪的钟声即将敲响。
伴随着向新世纪迈进的时代脚步,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这场伟大变革的进程已经并且将继续深刻地改变中国社会的基本面貌,导引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走向。
纵观20世纪的全球历史进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区域或国度,尽管法律变革的过程、特点和目标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一种模式或势态,法制现代化却几乎成为这一历史过程的基本法律表现。诚然,这个进程在不同的文明国家中的具体实现程度是不同的;不过,它所昭示的法律文明成长的时代走向却是激动人心的。
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法律发展论所要探究的乃是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的互动关联结构,它所要建构的正是法律成长的一般模型。在法律发展论领域中,法制现代化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这一特定过程,寻找这一转变的内在机制。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这个进程是因内部诸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亦称“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或是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型,亦称“外发型”法制现代化。但不管是哪一种变革型态,法制现代化无疑是一个创新的进程,其实质乃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法律变迁与发展的理论研究,早在十七八世纪就已经开始了。到了19世纪后半叶,对于法律发展的研究由历史哲学分析模式转向类型学的分析范式。在这方面,以马克斯·韦伯为典型代表。韦伯把法律的现代化视为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合理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只发生于西欧社会,在其他地区,法律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到了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主要是在美国兴起了关于法律与现代化、法律与发展的研究思潮。这一思潮从一开始就具有两个鲜明的特色:一是重点研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非经济环境,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政治结构的转型问题;二是关注法律发展的普适性问题,也就是研究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的共同特征,把法律发展或法制现代化看作是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体系移植西方法制进而逐步“西化”的过程。这一思潮有其特有的政治功利性,这集中地表现为西方国家力图把广大非西方的第三世界国家法律发展纳入西方化的轨道之中。随着西方式法律改革试验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相继受挫或破产,人们对20世纪60年代法律现代化理论模式开始怀疑、质难和批判性反思。许多学者日益认识到,西方法制只不过是人类法律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系统,是西方社会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诚然,它体现了人类法律文明的某些共通性因素,但它并不是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唯一的标准模式。非西方社会的法律应当反映各民族各国家各地区的社会条件、经济因素、民族精神及其现实需要,因而必然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和法律发展道路。在这一反思过程中,出现了法律发展多样性的理论学说。时至今日,以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发展为对象的理论研究依然兴盛不衰。
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其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法律发展趋势,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它所体现的,乃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的大变革潮流;它所反映的,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变迁的激动人心的画面;它所要展示的,是从我们这个民族的法律思想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它所要确立的,是同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协调的但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场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历史运动轨迹,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即使在进入所谓的“地球村”时代以后,世界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法律发展中的共同性日益增多,但是,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而变得呆板划一,而是更加多样化。中国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以理性的目光,与现实世界相撞击,自觉地审视我们时代的法律变革进程所提出的重大问题,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在当代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法学界日益注意到研究法制现代化问题的重要意义,一些著述和文章愈益频繁地使用“法制现代化”这一术语来界定相关的研究范围。进入90年代以后,对于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探讨,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和兴趣。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对这一重大时代课题的理论使命感。在时代精神的激荡下,《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应运而生了。
《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是一套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持编撰的以法制现代化理论、中国法制现代化、比较法制现代化和部门法制现代化研究为主要内容的法学研究丛书。其学术宗旨和研究范围是:总结世界法律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和现实态势,深入研究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建构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和研究范式系统;比较不同国家法律文明成长和发展的独特走势及特质,架构比较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多样化模式;深刻把握法律发展全球化与民族化彼此互动的时代脉搏,探讨法律发展与社会现代化及人类进步的互动关系及运行机理;深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特征及现代价值,探讨法律传统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关联及其机制,揭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规律和目标模式;考察当代中国走向法治进程中部门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条件、价值目标、发展趋势及实现途径。
《法制现代化研究丛书》的编辑出版,得到了海内外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指导和帮助,得到了法律出版社领导和同志们的全力支持,也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学理论重点学科和南京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在此,谨向他们致以诚挚的敬意和谢忱。伴随着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我们将会与法学界同人一道奋发进取,深入拓展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学术视野和领域,以严谨踏实的学术研究和富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向新的法律世界迈进,以不辜负新世纪的挑战和变革时代的法学期待。
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
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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