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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针对既有的法律变通理论中存在的概念使用混乱的问题,本书在法律多元的前提下重新界定“法律变通”,证明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多民族的国家在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设置法律变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分析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变通现象的原因,阐明法律变通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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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丽君,女,1973年生,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现为兰州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近年来先后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自然辩证法研究》《河北法学》《兰州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省教育厅硕士生导师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先后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司法部项目一项,中国法学会项目一项。出版专著一部,主编教材一部。主持完成的项目曾经获得甘肃省高校社科成果三等奖,曾获兰州商学院“十佳”优秀教学奖,兰州商学院教学成果二等奖,兰州商学院科研成果二等奖,兰州商学院教书育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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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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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法律变通制度的本体论阐释
第一节法律变通的概念界定
一、法律变通概念的几种学说及评述
二、法律变通的基本语义分析
三、法律多元语境下法律变通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法律变通的本质属性
一、 法律变通的本质属性的几种学说
二、规范层面的法律变通的本质属性
三、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实践中法律变通的本质
属性
第三节法律变通的特征
一、规范层面的法律变通特征
二、法律变通实践的特征
第二章法律变通的正当性论证
第一节法律变通制度道德上的正当性
一、西方少数族群法律自治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二、我国法律变通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法律变通制度法律上的正当性
一、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范的合法性
二、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节法律变通制度社会上的合法性
一、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概念界定
二、法律变通制度的合法性
第三章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律变通制度与
实践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法律变通制度的实证分析
一、法律变通的正式制度
二、法律变通的非正式制度
第二节法律变通实践的实证分析
一、国外法律变通实践概览
二、我国法律变通实践的考察
第四章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的话语与
实践
第一节社会实践理论的一般原理
一、社会实践理论的理论立场
二、社会实践理论的方法论——关系主义
第二节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的话语与
实践
一、超越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法律变通实践
话语
二、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的话语与实践
第五章我国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
出路
第一节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律变通的问题、原因、对策
一、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
二、实证主义视角下法律变通问题的原因
三、实证主义视角下解决法律变通问题的对策
第二节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的问题、原因、对策
一、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问题
二、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问题的原因
三、关系性视角下法律变通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六章全球化语境下我国法律变通理论的重构
第一节全球化的本质属性及其对民族国家的影响
一、全球化的本质属性
二、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影响
三、全球化对我国民族国家建构影响
第二节全球化语境下重构法律变通理论的必要性
一、既有法律变通理论研究视角的缺陷
二、既有法律变通理论的功能缺陷
第三节全球化语境下重构法律变通理论的
方法
一、社会科学理论的构成要素及建构方法
二、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法律变通理论的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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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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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因此,在我国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这些风俗习惯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其实,它们就是一种埃里希意义上的“活法”,是与正式国家法相对的“民间法”。由于这些规则源于人们的生活,贴近人们的实践,因此它们往往更有生命力,对人们实际行为更有拘束力。我国广大的西北地区,由于受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分布特点的决定,这种“活法”和“民间法”更有其生存的土壤。因此,在那里,“现代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的民间法”之间的冲突注定非常突出和显著。正因如此,当我的学生孙丽君关于她的博士论文选题向我征求意见时我便提议她做“法律变通”方面的研究。
孙丽君于20世纪90年代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兰州商学院法学院任教,后来又在自己的母校攻读法学硕士。2005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理论专业的博士学位,于是我有缘结识此君并成为她的导师。求学期间,她的求知精神着实让人感动。当时她的孩子不满3岁,但为了求学她毅然放下孩子和家庭,来到东北读书。这一读便是四年。虽然是在职攻读学位,虽然学位课只有一年的时间,但是,在这四年中,除寒暑假之外,她一直留在校园读书。“老牛自知夕阳短,不用扬鞭自奋蹄!”一直是她的座右铭。“功夫不负有心人”,刚入学时她的法理学的功底较弱,但经过四年的学习,她进步显著,顺利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取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她以博士论文为基础,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她在原有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对法律变通问题做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结合西北实际情况,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获得许多一手的文献和资料。相较于博士论文,在该项目研究中她不仅继续沿用实证主义的视角对我国民族地区法律变通的制度与实践进行了实证考察和分析,而且在一种关系性的视角下,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变通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她借用了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知识社会学中的基本概念框架:场域、惯习以及场域与惯习之间的关联性关系,考察、分析了我国民族地区法律变通现象,发现我国民族地区法律变通的根本问题是规范与实践的背离问题。她在关系性视角下通过多变量因素分析方法,认为导致我国民族地区法律变通根本性问题的原因是我国特有的权力结构体系与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实践主体的行为惯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复杂机制产生了我国法律变通实践中的特有问题。因此,在关系性视角下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问题,必须在法治中国理念下,以交往行动理性为基础重构我国的权力结构体系和民族地区法律实践主体的行为惯习。通过重构我国民族地区法律变通实践行为产生于其中的复杂机制,解决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问题。
她现在的研究成果相较于其博士论文进步非常明显。首先,她能以一种更加微观的视角观察法律变通问题,开始善于借用数据、案例、图表、官方文件、人物访谈等方式方法阐释问题,使论证“接地气”“有生活”,使整个研究充满活力和灵性。其次,她开始善于从具体制度和现象背后思考问题,这种思考或是来自法哲学方面的,或是来自社会文化方面的,总之能够达到一种对表象的超越。最后,她开始善于利用法哲学、社会学上的一些经典的理论模型阐释问题,从而大大地提升了研究的学术品位。看到她的这些进步,作为老师由衷地为她感到高兴!作为一名女同志,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之后,仍然能够克服种种繁杂事务的阻力,继续潜心研究那些枯燥的、令人头痛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问题实属不易。祖国西北的环境孕育了她的吃苦耐劳、求真务实的性格,祖国西北的风土人情又给她的研究提供了不竭的源泉。真心地希望她能够在这片沃土中再接再厉,再谱新篇!我愿为之序!
姚建宗
2015年1月于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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