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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迈向欧洲私法之路》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对欧洲私法的发展进行了法史学的研究,作者赖讷尔舒尔茨探讨了欧洲私法从共同法到共同体法的发展历程,并对私法欧洲化的现状与展望、对欧洲债法的变迁、对目前欧洲合同法中的新挑战以及《欧洲共同买卖法》的创新特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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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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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总序
前言
迈向欧洲私法赖讷尔舒尔茨20年来的贡献
一、概述
二、对欧洲私法的关注
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欧洲私法
四、既有法规范出发点的出现
五、欧洲私法领域的最新挑战
从共同法到共同体法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
一、法律史和欧洲法律科学
二、欧洲法律文化作为法律史的研究主题
三、教会法和欧洲法律史
四、欧洲私法史
五、欧洲宪法史和行政法史
六、欧洲法律史的民族国家时期
七、共同体法的产生
八、欧洲法律史的研究界域
九、当代法律史和欧洲法
私法的欧洲化现状与展望
一、概况
二、欧洲私法的诞生
三、德国法与欧洲法的二元性
四、欧洲私法的内聚性
五、结论
欧洲私法概览
一、欧洲私法的理论与实践
二、合同法
三、非合同责任
四、欧洲私法的其他核心领域
五、结论
欧洲私法与现行欧洲共同体法
一、通往一部协调的欧洲合同法
二、对既有法律研究的资源与方法
三、欧盟中的国际统一法
四、对既有法律的研究方法与比较性研究
五、研究前景
一般法律原则与欧洲私法
一、共同法与今日欧洲私法
二、一般法律原则在历史上的功能
三、共同体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
四、私法的共同欧洲原则
五、研究的方法与任务
欧洲债法的变迁
一、改革浪潮
二、国际化与欧洲化
三、功能与结构的变:
四、结论
附录:关键词
合同法中的新挑战
一、全球挑战的面向
二、欧洲的挑战
三、示例性领域
四、结论
《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与共同体既有法律
一、关于一部更为协调之欧洲合同法的行动计划
二、行动计划的形成概况
三、从行动计划到共同参考框架
四、《共同参考框架》中关于现有共同体之法的原则
五、结论与展望
《欧洲共同买卖法》的创新特征一个简要的综述
一、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到《欧洲共同买卖法》:世纪之交的合同法现代化
二、消费者法
三、格式化合同
四、电子信息革命的挑战
五、法律原则及其制度体现
六、结论
德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移植
一、引言
二、历史背景
三、当下的法律移植
四、法律移植引发的法律混合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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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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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迈向欧洲私法之路》:
六、欧洲法律史的民族国家时期
19世纪,或将时间轴延伸到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到1914年至1918年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法律史面临各专业领域提出的特别挑战。这一时期,欧洲多数国家完成了从封建等级制转为现代私法宪法制的转变,建构了至今仍具意义的法律体系概貌。这些国家以放弃分割所有权概念、构建总括性平等行为能力概念、实现私法自治理念下私法教义学的转变为起点,通过创设行政法、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等新法域,最后在历史法学派、概念法学、实证法学和法的社会目标的讨论中,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石。此时,现代初期的民族国家、民族法律体系和民族法律文化的时代亦被开启。在民族国家思想影响下,几乎欧洲各地都提出了创设民族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国在大革命中形成了现代民族自主意识,通过拿破仑王朝完成了新法典的编纂,走在了欧洲民族国家立法前列。其他各国也亦步亦趋,随之跟进。德国虽然自1848年至1849年革命以来,才初现民族国家和民族统一这一爱国愿景,但历史法学派在德国普通法的学术草案和具体立法措施中,早已对此有所准备。尽管德国在时间上略晚于其他国家,但早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诞生前,德国也基于政治统一,满足了法律全面统一的前提。
将民族国家的兴起视为典范和欧洲政治决定因素的过程中,随之而来的则是欧洲共同法学固有形式的瓦解。就外部标志而言,首先,放弃使用欧洲法律人共用的学术语言拉丁文。其次,在学术上试图独立构建本国法体系。德国本国法起初作为德意志国家法使用,后来自贝尔(Georg Beyer)以来亦作为日耳曼私法使用。这种欧洲共同法学固有形式的外部变化,先是在源于普通法的法学内部的法律科学民族化进程中初露端倪,继而于18世纪末19世纪成型。而且,欧洲各国前述固有形式的解体,其开端和路径都各有不同。固有形式解体之开端,或是基于革命性民族意识(如法国),或是基于历史性自我理解,以一国法律根植于民族法律史本身(如德意志)为前提。固有形式解体之路径,或是迅速编纂法典,或是经由学术逐步实现法律统一。相较于基于共同法的欧洲共同意识,建构与民族法律文化紧密相连的民族国家法律,对法学更为重要。耶林曾总结法律科学被降等为一国法学,法学的学术边界与政治重叠。耶林更是基于共同法的悠久历史,曾评论到这是对科学的一种侮辱。
这样一段介于近代共同欧洲法与现下欧洲共同体法的时期,其突出表现便是欧洲史上民族国家意识的崛起。在此期间,一方面,早期意识的统治地位式微,另一方面,还形成了本文开篇提到的现代法律人重新认识熟悉欧洲共性的现象,尽管运用共同法工作在几百年来一直是不释自明的。这一时期甚至提出了如下疑问,自中世纪直至当代的这段深受19世纪民族国家影响的时期,是否真的存在欧洲法律史?
若欲对此作肯定回答,应首先回溯到现代研究的两项起点。其一,尽管民族国家时期各国法学著述的方法和文风,无论在具体规范、教义制度和问题解决,还是在体系构建、方法论和法学思想流派等其他领域,其差异性正与日俱增,但不容否认的是,现代各国法学著述仍然是共同法律学术传统继续发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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