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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以来,首部从管辖权与司法协助两个层面对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立法进行全面论述的专著,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学术价值,学术质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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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面世以来,经过2007年第一次修正,涉及第四编中的司法管辖权与司法协助的 内容一直未有大的变化,直到2012年第二次修正,这个不变状态有了相当大的改观,具体表现为涉外协 议管辖并入第一编第二章协议管辖,应诉管辖移入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之审理前的准备,域 外送达增加了电子送达途径并缩减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限等,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12年修正版的 解释同样较之前变化很大,例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立就是其中变化的一个明显例证。本书围绕中国立 法与实践,就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司法管辖权与司法协助进行了立法研究,并为今后法制的完善提供了 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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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是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非营利组织。主持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课题、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课题等,参与国家社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民政部等多项课题。出版专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合著《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研究》、《民事证据理论新探》、《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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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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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上编 中国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章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梳理 3
一、我国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特点 3
二、中国海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综述 8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4
第二章 专属管辖 30
一、基本概念 30
二、专属管辖在学理上的分类 31
三、我国专属管辖规定 39
四、我国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分析 42
第三章 普通地域管辖 56
一、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演变 56
二、中国内地立法与实践 62
三、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立法与实践 66
第四章 特殊地域管辖 77
一、物之所在地管辖 77
二、诉讼原因发生地管辖 86
第五章 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99
一、概述 99
二、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03
三、我国关于协议管辖立法与实践的反思 107
四、应诉管辖 121
第六章 管辖权冲突与解决 127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128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构成要素 132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136
四、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理论学说与一般原则 140
五、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理性思路 150
六、不方便法院原则 159
七、一事不两诉原则 180
八、管辖权冲突下的当事人合意 193
九、中国司法实践的突破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 194
下编 民事司法协助
第七章 域外送达 205
一、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206
二、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的立法与实践 208
三、我国关于域外送达立法与实践的思考 215
第八章 域外调查取证 230
一、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 231
二、域外调查取证比较研究 237
三、中国立法与实践 257
第九章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268
一、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269
二、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般程序 272
三、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 282
后记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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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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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民事诉讼法》问世时,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并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者说,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关心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但至1995年前后,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探讨开始风起云涌,并带动域外送达、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热点问题的研究。我印象深刻的是1999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期间,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大对域外送达途径的研究力度,同一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出台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国际私法学界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研究热度始终不减。拿我来说,我把这种研究的热情也带到了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里。其实,选择民事诉讼法作为我的博士研究方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我讲授《国际私法》的影响,这句话听起来有些难懂,事实就是,研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多是国际私法领域的学者,但这一部分的立法又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于是一直以来,始终有不少国际私法学人半开玩笑半严肃地要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单独立法,或者至少将其放到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中。因此,我的博士研究方向是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法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就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但,16年过去了,待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时,第四编未有任何变动。当时就有一种声音说那是因为目前的规定还是够用的。如果说这种声音代表了一个解释的话,可想而知会有多少遗憾和不解。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这意味着构建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梦想仍然任重而道远,也意味着《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修订与完善的责任将继续由民事诉讼法来担当。所以,当我们等来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管辖权和司法协助的规定的变化时,应该是有很多期待下的激动的。长久以来,我比较坚定国家间的司法合作,诸如司法协助是如此,那么司法管辖权的国家分配也应如此,而且作为合作成果的有关国际公约就理应得到认同并被接纳。但事实上,司法(主权)合作并非总是一帆风顺,举例来说,2005年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历时10年方在2015年生效,至今中国的立场依然在研究加入的可行性上。随着中国在国际舞台上话语权的分量愈加显而易见,我愈加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合作应当正视利益的博弈这个问题,博弈有时候是无法达成妥协的,或者有一种博弈就叫作永不妥协。永不妥协应该立足这样一个根基,她代表的是人性、公平、正义、文明和法治。这个根基应该首先建立在本土化上,并以兼容并蓄的开放态度来整合实力走向国际博弈。或许,审视并改善提高我们自己的立法才是当务之急,才是厚积薄发的原意。本书共有五位作者,我撰写了上编所有章节以及下编第七章域外送达,高玮玢撰写了下编第八章域外调查取证中的海牙取证公约部分,刘梦歌撰写了下编第八章域外调查取证中的比较研究部分,陈泉舟撰写了下编第八章域外调查取证中的中国立法与实践部分,高晓力撰写了下编第九章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我们希望此书能为中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与实践做出点贡献。刘力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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