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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事案例研究》从理论和实践性相联系的角度,通过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阐释立法精神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精义,从而帮助读者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涉及民法、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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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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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总论案例
第二编 物权法案例
第三编 债权法案例
第四编 人格权法案例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案例
第六编 知识产权法案例
第七编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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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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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研究》:
(一)关于本案纠纷适用法律条款的排除与选择
在《物权法》施行之前,审判实践中能够适用于处理相邻关系中排除树木妨碍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以及《意见》第103条关于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规定。上述两条规定中,《民法通则》第83条属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性一般条款,并未明确提及排除树木妨碍纠纷的具体处理意见;而《意见》第103条虽是针对树木给邻人权利构成妨碍的具体处理规定。但从该条文设置的假定条件看,它的适用,是建立在相邻一方人工栽植的树木构成妨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相邻一方的种植行为是承担排除妨碍责任的前提。而在本案中,构成妨碍的树木是自然生长出来的野生树木,并非被告栽种,这一事实与该条规定的假定条件并不吻合,因此,该条规定对本案纠纷并不适用。
《物权法》施行之后,在相邻关系的规定方面以第84条对《民法通则》第83条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继承,并以第85条关于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的规定对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所发展,但在相邻关系种类上仍未对排除树木妨碍纠纷作出具体的规定,更不论野生树木的妨碍排除问题。由于本案野生树木构成相邻妨碍的情形在当地亦十分罕见,故也排除当地习惯的补充适用。
《民法通则》第83条及《物权法》第84条作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时,只是对相邻关系的常见种类进行了简单罗列,而对未予列举的其他类型相邻关系使用了等方面这一包容性较强的兜底性用语。这既是基于相邻关系具有内容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而难以穷尽列举的考虑,同时也是为相邻关系新类型的发展预留了法律规制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并不排斥野生树木妨碍可能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当我们面对无专门针对野生树木妨碍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时,应根据有特别规定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规定的规则,对本案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83条或《物权法》第84条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二)关于本案野生树木妨碍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法律对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旨在协调不动产相邻人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尽可能使相邻人之间保持和睦关系,从而有效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和生活的良好秩序。《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4条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既是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所要适用的原则,同时也是相邻人之间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邻人而言,在这个行为准则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法律规定,使相邻人负有对自己行使权利需进行合理克制和对他人行使权利需进行合理忍让的义务;团结互助的法律规定,又使相邻人负有保持和睦关系和互相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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