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历史的教训(浓缩《文明的故事》精华,总结历史教训的独特见解)
》
售價:NT$
286.0
《
不在场证明谜案(超绝CP陷入冤案!日本文坛超新星推理作家——辻堂梦代表作首次引进!)
》
售價:NT$
265.0
《
明式家具三十年经眼录
》
售價:NT$
2387.0
《
敦煌写本文献学(增订本)
》
售價:NT$
1010.0
《
耕读史
》
售價:NT$
500.0
《
地理计算与R语言
》
售價:NT$
551.0
《
沈括的知识世界:一种闻见主义的实践(中华学术译丛)
》
售價:NT$
398.0
《
大思维:哥伦比亚商学院六步创新思维模型
》
售價:NT$
332.0
|
內容簡介: |
《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是作者在兰州大学读硕士时就选定一定要翻译之书。此书蒙刘艺工教授推荐,后成为我最喜欢读的书之一。《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的翻译得到博士生导师何勤华教授、李秀清教授的大力支持。恩师何勤华教授不但帮助我联系了法律出版社,成就了我一直想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出书的心愿,还慨然应允为译著写了推荐语。对恩师何勤华教授一直以来不遗余力的提携,借此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
媒体推荐:
《盎格鲁-美利坚法律史》是“美国法精要”丛书中一部极具特色的概览性著作,是一本了解普通法历史的好书。它具有简明扼要、提纲挈领、体系完整、详略得当等特征。相信本书的中译版会为我国的法学研究提供借鉴,把西方法学家的灵气和睿智带人中国。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關於作者: |
腓特烈·坎平,曾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法学终身荣誉教授,已于2008年6月14日辞世,享年86岁。
|
目錄:
|
第一部分 普通法的背景
第一章 法律史是什么
第一节 “法律史”的含义
第二节 诺曼征服前
第三节 诺曼人带来的变化
第四节 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以及早期诺曼法
第五节 几个基本概念
第二章 法院组织
第一节 古代法院
第二节 王室法院
第三节 亨利二世改革与中央法院的起源
第四节 结论
第五节 现代英国法院
第六节 美国殖民地的法院
第三章 陪审团及其他裁定事实的方式
第一节 宣誓断讼法
第二节 决斗断讼法
第三节 陪审制
第四节 陪审团的起源
第五节 19世纪美国的陪审制
第六节 美国的陪审制现状
第七节 结论
第四章 法官和律师
第一节 律师的职能
第二节 律师费
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起源
第四节 美国的律师
第五节 法官
第二部分 法律渊源
第五章 习惯与判例
第一节 习惯与法律
第二节 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
第六章 成文法与法典化
第一节 成文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典化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七章 学说著作
第一节 从格兰威尔到利特尔顿
第二节 从利特尔顿到肯特和斯托里
第三节 从肯特和斯托里到今天
第三部分 传统领域的普通法
第八章 不动产法
第一节 盎格鲁一撒克逊背景
第二节 诺曼背景
第三节 土地的继承
第四节 保有权的主体——教役及自用地
第五节 可继承不动产的用益
第六节 遗孀地产权与鳏夫产权
第七节 租赁保有地产权
第八节 土地的遗嘱继承
第九节 用益及遗赠
第十节 《用益法》和《登记法》
第十一节 现代信托及遗嘱法
第九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古代法
第二节 侵害令状下的责任理论
第三节 过失
第四节 现代过失理论
第五节 结语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早期有合同性质的格式文件
第二节 因简式契约而引起的类案侵害之诉
第三节 事实上默示的合同及准合同
第四节 对价原则
第五节 经济力量
第四部分 法典中的普通法
第十一章 法律与商业——作用与反作用
第一节 早期的商法
第二节 贸易的发展
第十二章 可流通票据法
第一节 可流通票据的种类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普通法的后续发展
第五节 法典化运动
第十三章 商业组织法
第一节 早期的法人概念
第二节 合股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
第四节 美国的公司
第五节 公司地位的特权
第六节 合伙
案例索引表
术语表
后记
|
內容試閱:
|
后记
《盎格鲁一美利坚法律史》一书是我在兰州大学读硕士时就选定一定要翻译之书。此书蒙刘艺工教授推荐,后成为我最喜欢读的书之一。本书的翻译得到博士生导师何勤华教授、李秀清教授的大力支持。恩师何勤华教授不但帮助我联系了法律出版社,成就了我一直想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一本书的心愿,还慨然应允为译著写了推荐语。对恩师何勤华教授一直以来不遗余力的提携,借此表示我最诚挚的谢意。
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海博士、外经济贸易法学石伟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博士或帮我校对了部分章节,或帮我订正了个别字词,在此深表谢意。爱妻邢彩霞一如既往是书稿的第一读者,帮助我更正了不少错讹之处。我教过的学生耿文霞、徐雪芳帮助我校对了部分章节和承担了索引的英文部分打字工作。法律出版社贾菲编辑则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巨大心血,并给了我许多无私帮助,谢谢!
文摘
亨利二世统治期间(1154—1189)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最终产生了王室法院体系以及一种在全英格兰普遍适用的法律。这一运动始于王室对英格兰境内的全部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落实。
在讨论王室法院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令状制度进行一番简要论述。时至今日,任何人如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仅需要向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相关诉讼文书(papers)即可。原告提起的诉讼文书称为“请求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s)、“诉状”(complaint)或类似的名称。副本则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送达被告。
但是,在12世纪,人们提起诉讼需首先得获得谘议会的同意。人们不得不从“文秘署办公室”(Chancellor''s Office)购买一式签发至处理争议法庭的令状。所谓“令状”,也不过一纸信笺而已,令状命令法院审理案件。谘议会决定可签发令状的类型,而国王以及谘议会面对的事实情况是,任何从社区(地方)法院和领主法院攫取司法执行权的尝试都将是有悖传统的。因此,司法执行权的中央集中过程是渐进的,且主要集中至那些中央政府有强烈兴趣的案件上。在这些案件中,最为主要的当属土地方面的案件,因为土地实际上是当时财富唯一的渊源。
国王法院曾一直有权决定直接封臣之间的土地案件,直接封臣直接对王室负责。较小领主之间的纠纷由授予他们土地的领主(同时是受贡领主)的法院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