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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以来,地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多达1600余份,形成了内容庞杂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体系,其中大量的内容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外,司法权的地方化等因素引发的各地定罪量刑差异较大的现象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刑事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事实上也呈现出不同的地方特色。为什么在法治实践中会产生数量如此众多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这些规则究竟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它们有哪些特点?它们对于司法实践究竟有哪些价值?它们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如何看待这些地方性规则?带着这些问题,本书试图对中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在充分了解它们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产生过程,在把握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相对客观、公允的评价,并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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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孙长永,1964年生,安徽寿县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诉讼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刑事诉讼法学国家级教学团队和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立项建设课程《刑事诉讼法》负责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理论类),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昌盛,1977年生,安徽六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赖早兴,1973年生,湖南浏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潘金贵,1973年生,贵州毕节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闫召华,1979年生,河南商丘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李长城,1973年生,四川崇州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王,彪,1984年生,安徽六安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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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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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立法权原则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刑事法领域,无论是关于犯罪和刑罚问题的立法权,还是涉及刑事程序、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都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专属权力。根据《立法法》(2000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定,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然而,据我们掌握的不完全统计数据,自1997年以来,地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多达1600余份,形成了内容庞杂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体系,其中大量的内容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外,司法权的地方化等因素引发的各地定罪量刑差异较大的现象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刑事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事实上也呈现出不同的地方特色。为什么在法治实践中会产生数量如此众多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这些规则究竟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它们有哪些特点?它们对于司法实践究竟有哪些价值?它们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过程中,如何看待这些地方性规则?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试图对中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在充分了解它们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产生过程,把握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相对客观、公允的评价,并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
本书是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研究》(11BFX124)的最终成果,也是集体合作的成果。其中,基本框架由我提出,经课题组讨论后确定写作提纲和写作分工。初稿写作分工如下:
李昌盛:第一章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概述;
赖早兴:第二章地方性定罪规则研究;
潘金贵:第三章地方性量刑规则研究;
闫召华:第四章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李长城:第五章地方性刑事程序规则研究;
王彪:第六章刑事司法权运行的地方规则研究。
初稿完成之后,由我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交各位作者进行修改。贾建博士参与了关于地方性定罪规则部分的修改工作。修改稿形成之后,由我进行了全书的统稿工作,部分章节基本上进行了重写,2015年5月定稿后申请结项鉴定。2015年11月,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返回来之后,我在王彪博士的协助下又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对全书的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在本项目研究过程中,我们到全国近20个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了调研,并得到各地政法干警的热情支持和帮助。在确定研究思路、修改初稿过程中,石经海教授、梅传强教授等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对本项目的研究提出了配套资助经费。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虽然我们力求做到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实证性,兼顾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尽可能以理解的态度对待现有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并根据现有条件提出既有一定的创新价值又可操作的改进意见,在写作过程中也争取做到前后协调一致,避免重复或者矛盾,但因为是多人合作的成果,难免存在文风不一、深浅不同等问题。不足或错漏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指正。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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