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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存在形态各异的侦查活动。依托于国家,原始社会萌生的侦查在奴隶社会真正获得了国家职权的属性,并在神示证据制度和弹劾式诉讼构架下获得了宽广的生存空间。随着弹劾式诉讼构架被纠问式诉讼构架所取代,刑事司法官的侦查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张和强化,法定证据制度和口供主义盛行,中国传统侦查技术和谋略得到长足发展。传统社会秩序也是一种社会建构,当人类社会在现代化的征途上渐行渐远,传统侦查文化既是社会秩序维持的资源之一,也是约束社会秩序演进的桎梏之一,现代化和现代性呼唤着与时代相适应的侦查文化。近代西方国家的侦查活动率先进行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变革,并带动了中国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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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倪铁,法学博士,副教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主要研究领域:证据法学、侦查学、国际警务与法律文化。
兼任上海市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牛津大学法外治理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英国利兹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客座研究员、荷兰鹿特丹ERASMUS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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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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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1
第一章侦查语词的考辨
一、侦查字义的历史考察
二、清末侦查语词的出现
三、民国侦查语词的沿用
四、传统侦查语词的新发展
五、侦查用语现状及其规范化
六、超越诉讼模式背景的侦查定位
七、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侦查界定
第二章中国侦查的缘起
一、史前社会侦查的原初样态
二、雏形时期的中国传统侦查
三、雏形时期的侦查体系特征分析
第三章中国传统侦查模式的定型
一、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的首次转型
二、成文法潮流催生传统侦查的制度化
三、中国纠问式传统侦查模式的定型
四、传统侦查模式定型的法律文化分析
第四章中国传统侦查管辖格局
一、中央的传统侦查管辖格局以三法司职能管辖为中心
二、地方的传统侦查管辖格局以行政司法有限分离为主线
三、传统侦查管辖领域中的差序格局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为经纬
四、传统侦查管辖格局的反思
第五章中国传统侦查启动考论
一、立案考辨现代与传统侦查启动之比较
二、传统侦查启动中的禁止性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的侦查启动不能以传统侦查违法不立案
为研究对象
四、传统侦查启动格局的特征解读
第六章侦查启动视角下的传统告报体制
一、被害人告报是传统侦查启动的最主要途径
二、被害人告报的历史流变
三、被害人告报的行为基准
第七章侦查启动视角下的传统自首体制
一、自首是发现犯罪的重要来源
二、秦汉时期自首体制
三、唐宋时期自首体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的分析
四、明清时期自首体制
五、传统法律文化视角中的自首
第八章侦查启动视角下的传统告奸体制
一、告奸之发轫兼论告密初步法律化
二、传统侦查初建时期的告奸
三、传统侦查发达时期的告奸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的解读
四、传统侦查衰落时期的告奸体制兼论帝国晚期的告奸
特务化
五、告奸禁弛之道的多重意蕴分析:文化、信息和信任的综合视角
第九章侦查启动视角下的传统官纠举体制
一、官纠举本源论析
二、雏形期的官纠举框架
三、发达时期的官纠举体制
四、畸形繁荣时期的官纠举构架
五、纠问式刑事诉讼构架下官纠举的权力逻辑
第十章传统侦查行为运作基准
一、文书约束准则传统侦查行为之法治
二、据证推事准则传统侦查行为之证据规则
三、察情推事准则传统侦查行为的逻辑基奠
四、有限公开准则传统侦查行为的司法威慑
五、讲求效率准则传统侦查行为的生命线
六、异地协作准则传统侦查管辖格局中的协同办案考察
七、中国传统侦查行为运作的批判式自省
第十一章传统常规侦查行为机制
一、传统侦查实验体制
二、传统检验检查体制
三、传统侦查辨认体制
四、传统赃证控制体制
五、传统围追堵截体制
六、传统名捕通缉体制
第十二章传统综合性侦查行为机制
以帝制时代早熟的现场勘查为分析中心
一、传统现场勘查体制流变简析
二、传统现场勘查组织制度
三、传统现场勘查流程体制
四、传统现场勘查记录格式规范
五、传统现场勘查责任机制
第十三章传统言词证据取证行为机制
以传统侦查中的讯为分析对象
一、针对被害人之讯收集被害人陈述的传统询问
二、针对证人之讯收集证人证言的传统询问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之讯收集口供的传统侦查讯问
四、传统侦查拷讯兼论中国传统言词证据之审查判断
第十四章传统刑事强制措施机制
以摄、捕为中心的二重分析
一、传统侦查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之本源简析
二、传统侦查中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以拘传为分析中心
三、传统侦查中的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以帝国发达的捕系体制
为分析中心
第十五章中国传统秘密侦查行为机制
一、传统侦查中的特情侦查运作机制以耳目为分析对象
二、便衣侦查运作机制以传统侦查中的密遣为分析对象
三、秘密辨认运作机制
四、跟踪盯梢运作机制
五、秘密监听运作机制
第十六章传统侦查基础性措施略论
以侦查情报与侦查技术为双重分析视角
一、传统社会中的侦查情报建设
二、传统侦查技术
第十七章传统侦查的近代转型
兼论清末民初现代侦查模式的确立
一、租界侦查的殖民化
二、侦查组织的专业化以清末民初的警探制度变迁为分析背景
三、侦查活动的程序化以清末民初的检察侦查权为分析中心
四、清末民初警检一体化研究兼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
五、近代侦查的法制化以近代侦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
六、近代侦查的文明化以近代拷讯废止为分析对象
七、近代侦查的科学化兼论现代侦查教育和侦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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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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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完整刑事司法流程中,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程序共同构成一个有序的有机体系。在中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取得全面胜利的时代背景中,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6月12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实现审判程序影响前移,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的规划中,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划为近景、中景和远景三个目标阶段,其中景目标正是: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以实现审判对侦查及公诉活动的有效制约。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侦查仍然以丰富的内容无可辩驳的成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的核心内容,正如某些司法参与者经常形象地打趣道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诚然,承担着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任务的是公安机关,它们为后续的刑事司法程序运作提供了可供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坚实的证据基础、事实基础等,使公诉、审判有人可责、有罪可诉、有证可据。在我国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未能得到根本改观的情形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侦查工作质量决定了整个刑事司法的水平!
当下,研究侦查的专家学者众多,相关学术风格和理论内容在整体上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志趣各异的局面。有学者从侦查学自身学科范畴出发构建理论的,有学者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切入研究侦查程序的运作和架构的,有学者从检察学的角度入手分析侦查职能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有学者从公安实战角度切入研究各类刑事案件侦查的具体操作方法,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视角透视侦查行为的理性选择问题,也有学者从史学的角度来分析侦查行为演进发展的路径。在不同研究者的各自理论体系中,侦查具有普洛透斯式的脸,在希腊神话故事中,普洛透斯(Proteus)是埃及尼罗河口附近海岛上为波士顿放牧海豹的侍从。他能预见未来,并能变成各种形状。但若抓住他不放,直到他恢复原形时,他将回答询问者对他所提出的问题。根据各自理论构建需要而被学者进行模式不同、内容各异的阐释。虽然,侦查的丰富蕴涵让研究者偶生困惑。但在目前尚不发达的侦查史学研究者看来,众多纷纭变幻的侦查定义中,一定都包含犯罪调查行为的侦查活动本质要素。如果剥离出侦查的国家属性,就其行为本质而言,侦查是一种为决定惩罚而进行的专门性调查活动。甚至在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中,对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也会招致惩罚,在决定惩罚的过程中也会进行简单的调查。当国家诞生后,刑罚得到国家提供的强制力加以保障,侦查依托于政治国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空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国家形态不断嬗变,权力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成为时代选择,在长期历史运行过程中,刑罚体系越来越发达和精巧,依附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也不断从粗朴走向体系化。
在中国5000年的悠久文明中,传统社会和传统法律未曾成功地衍变出现代意义上的侦查术语,也就更加无法以侦查一词来概括刑事调查活动。但是,如同司法译自西语Judicature,却不能否认中国传统社会亦存在司法制度,孟庆超著:《中国警察近代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内容提要,第1页。中国传统社会中确确实实存在作为刑事调查活动的侦查,这可以在侦查自身的丰富意蕴中获得理论支点,侦查是一个具有多元蕴涵的程序范畴:
其一,侦查是为决定惩罚而进行的调查活动。从人类学角度考虑,法律只是我们文化的一个因素,此处的法律为原始社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和约束性的习惯,并非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所称的具有国家颁布的,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它运用组织化的社会集团的力量来调整个人及团体的行为,防止、纠正并且惩罚任何偏离社会规范的情况。S.P.辛普森、鲁思菲尔德:法律与社会科学,载《弗吉尼亚法律评论》,32:858,1946年。转引自[美]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修订译本),严存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在原始社会中,就存在惩罚那些偏离社会规范的危害族群的活动,而侦查正是一种为决定惩罚而进行的调查活动,从这一角度来看,侦查的萌生比国家的历史还要久远。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看来,应该先有国家,才有犯罪,才有刑罚。但是,在前国家时代的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已经萌生,阶级也已出现,一种简单的社会秩序已经形成。应该承认任何对该种社会秩序的侵犯偷窃财物、破坏伦理禁忌、攻击氏族首领等都是一种犯罪,都应适用相应的惩罚,而惩罚的基础就是对该侵犯事实的查明。
其二,作为一项国家职能,侦查与国家的产生与发展同步。一旦私有制膨胀到了特定程度,原始社会幼稚的简单社会组织就不再能够承载氏族、部落的安全感需要,国家随之诞生。国家的重要职能就是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对破坏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这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职能活动当然离不开对不法行为的纠举和调查。因此,从国家职能的角度来说,侦查的发展与国家的演进同步。
其三,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侦查必须遵循程序法治的民主理念运作,这样的侦查只有到了现代法治社会才有容身之地。现代意义上的侦查,指的是针对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性刑事调查活动,它强调人的主体性和尊严。犯罪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否定,它是一种应受到社会谴责和压制的恶。作为调查和反击这种恶的国家刑事程序活动,侦查就是对犯罪的否定,是对自由和秩序的否定之否定,并以此作为自己的道德基础和正当性根源。谢佑平、万毅著:《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从其人权保障机能的现代法治程序视角来看,侦查只有在法治时代才能获得生存空间。
尽管侦查一词在近代才舶来中国,但中国传统社会的悠远历程决定了它离不开作为决定惩罚而进行的刑事调查行为侦查,也离不开作为国家职能的侦查。有充分理由认为,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犯罪与法,并规定了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依法应受追诉和惩罚以来,侦查作为一项诉讼活动或程序就以某种非常原始和古朴的形式存在并一直演化至今,尽管当时这种活动或程序尚处在一种被包容的非独立状态。任惠华著:《中国侦查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在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中,确实存在形态各异的侦查活动。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人类历史也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之下进入阶级社会。依托于国家,原始社会萌生的侦查在奴隶社会真正获得了国家职权的属性,并在神示证据制度和弹劾式诉讼构架下获得了宽广的生存空间。随着中国历史的进一步演进,春秋战国时期到秦汉,帝制逐步取代分封制,弹劾式诉讼构架为纠问式诉讼构架所取代,刑事司法官的侦查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张和强化,法定证据制度和口供主义盛行,中国传统侦查技术和谋略得到长足发展。传统社会秩序也是一种社会建构,当人类社会在现代化的征途上渐行渐远,社会团结的传统约束形式和习俗必须给现代性让路,以获得前进的力量。[英]韦恩莫里森著:《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吴宗宪、徐雨衡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传统侦查文化既是社会秩序维持的资源之一,也是约束社会秩序演进的桎梏之一,现代化和现代性呼唤着与时代相适应的侦查文化。资本主义的来临把侦查带入现代化时代,西方国家的侦查活动率先进行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变革,并带动了中国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的现代化。
在探究中国侦查渊源、研究侦查发展演进路径的过程中,必须将侦查的刑事调查活动本质、国家职能和刑事程序性活动的三重意蕴结合起来,从最一般、最广泛的层面对侦查活动及其生存的大历史背景进行抽丝剥茧式地溯根求源。我们将会发现,在漫长的刑事司法发展过程中,侦查形成了厚重的历史积淀,并且造就了独特的发展径路。对中国侦查史学开展研究,实质上就是考察中国传统社会中侦查活动的样态以及其生存环境,回溯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运作轨迹和嬗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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