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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再审事由研析

書城自編碼: 287468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冯浩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7672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8-01


書度/開本: 32开

售價:NT$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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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民事再审事由是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针对法院生效裁判在实体上或程序性上的瑕疵或错误,要求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的理由或根据,其不仅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也是确保生效裁判不被轻易推翻的安全阀。由此可见其在整个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內容簡介:
本书从民事再审基本原理谈起,详细论述了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中心的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法考察以及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演变,全面剖析了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若干构思。
關於作者:
冯浩,男,汉族,江苏徐州人,1984年2月出生,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2012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获博士学位。先后在《甘肃社会科学》、《理论月刊》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8篇。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基本原理
第一节民事再审程序基础理论阐释 003
一、民事再审的界定 003
二、民事再审的特征 011
三、民事再审的功能 014
第二节民事再审事由的意义 027
一、再审事由的涵义 027
二、再审事由的构成 030
三、诉讼标的视域下的再审事由 034
第三节民事再审事由的定位 039
一、制度定位:有错必纠精神与既判力原则之间的平衡 039
二、价值定位:实体公正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平衡 045
第二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法考察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中心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再审事由 059
一、德国 059
二、法国 065
三、日本 069
四、我国台湾地区 075
五、奥地利 083
六、韩国 085
第二节俄罗斯的再审事由 086
第三节再审事由的比较分析 091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演变
第一节近代以前的民事再审事由 098
一、《大清民事诉讼律》中的再审事由 098
二、《民事诉讼条例》中的再审事由 101
第二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再审事由 105
第三节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再审事由 108
一、1991年以前民事再审事由的缺失 108
二、1991年民事再审事由的初创 113
三、2007年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116
第四章 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的缺陷
第一节再审事由规范技术性细化后的困境 139
一、事实认定再审事由 140
二、诉讼程序再审事由 145
三、法律适用再审事由 149
第二节再审启动主体法定事由设置的缺陷 150
一、以确有错误作为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事由的弊端 151
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同构化的不足 157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缺失 162
第三节再审事由相关程序设计不当 164
一、再审事由与管辖法院之间缺乏协调 164
二、适用特殊申请再审期间的情形规定的不尽全面 169
三、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失范 172
第四节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缺陷分析 173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若干构思
第一节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总体思路 182
一、再审事由改造的价值取向与指导原则 182
二、设置民事再审事由应予考虑的因素 190
第二节民事再审事由规范的重新调整 197
一、实体性再审事由的取舍 200
二、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细化 208
三、适法性再审事由的限制 217
四、应予增设的再审事由 220
第三节不同再审启动主体的事由设置 222
一、法院 222
二、检察院 226
三、案外人 229
第四节再审事由相关程序设计的完善 232
一、明确法院对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 232
二、以当事人知悉再审事由为基准设定申请再审期间 239
三、确立以再审事由作为划分审理法院的重要依据 241
四、为伪证类再审事由设置先行确认程序 245
內容試閱
序 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为了回应社会转型和变革的新形势,进而建立公正、有效的现代诉讼制度,我国启动了深入持久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改革几乎是全方位的,从司法理念到司法制度,从立案到执行,从审判方式到证据制度。民事再审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也当然被裹协至其中。而再审事由作为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既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同时也是确保生效裁判不被轻易推翻的安全阀,由此可见其在整个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再审事由的设置,直接关系着整个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程序构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改之前,针对过往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展开了大量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据此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可以说,这些研究对改革、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并且直接促成了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过。这次修法连同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配套司法解释有效疏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明晰了申请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规范,使其由模糊化、宽泛化走向明确化、客观化,增设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的同时,也增强了民事再审自身的可操作性。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2012年8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2015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再次作出调整,尽管与2007年修法时相比仅是小修小补,却也为补正上次修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继续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调整了再审申请管辖法院和再审事由等内容。
但毋庸讳言,从目前民事再审事由规范的设置及其运行状况来看,不足之处仍显而易见。就运行现状而言,有些再审事由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有些则应调整表述,还有一些极少使用甚至根本不用,将其取消也并无不妥,与再审事由相关的程序设计亦有待改进。改革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需要我们积极地发现现行制度的不足;就理论研究来说,当下的研究还缺乏一定的深度,研究结论大多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持,在对再审事由进行比较法考察时往往忽略其法理基础及社会状况,以致完善方案和制度设计大多仅限于技术补救、局部调整。对于再审事由改造究竟应建立在什么样的理念之下,如何寻求当事人的再审诉求与维护司法终审权的最佳结合点,如何进行整体性地、并且是行之有效地改革和创新,具体又有怎样的内容或构成,可以说不仅关乎再审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可能影响甚或决定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及其运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进而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构想和具体改革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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