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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我国公司法总则的研究过程中,学界更多关注的是法律制度与规范,而忽略了公司法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正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风险社会中未知风险的增大对传统的公司法构成了挑战,以契约理论构建起来的总则功能已逐渐失效。鉴此,在风险社会来临之际,本书以公司法总则的功能为核心,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新旧公司法总则的规范结构与具体内容,以及两大法系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公司法总则予以对比,深入剖析了风险社会下公司法总则功能变迁的缘由,进而得出结论:风险社会中的公司法总则应当强调国家政治保障、资产分割和公民社会调节三项功能相结合,以求完善对公司风险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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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 斌 湖北大冶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商法学、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曾在《中国法学》(英文版)、《法学评论》《知识产权》《社会科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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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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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重点与视角
三、进路与方法
四、意义与作用
第一章公司法总则的研究背景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理论的历史流变及其评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的政治解释
二、公司与公司法的经济解释
三、公司与公司法的社会解释
第二节风险社会下公司法的功能分析
一、风险社会下公司法功能的政治维度
二、风险社会下公司法功能的经济维度
小结
第二章我国公司法总则的规范分析
第一节公司法总则设置的一般原理
一、总则的优势与缺陷
二、公司法总则设置的缘由
第二节我国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结构的比较分析
一、公司法规范结构类型的应然选择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结构的比较分析
第三节我国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内容的比较分析
一、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内容的总括比较分析
二、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内容的具体比较分析一:从防范经济
风险的角度
三、新旧公司法总则规范内容的具体比较分析二:从防范政治
风险的角度
小结
第三章国外公司法总则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现代公司法的社会基础分析
第二节工业社会视野下的国外公司法总则
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总则的历史嬗迭
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总则的历史嬗迭
第三节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国外公司法总则
一、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总则的现代发展
二、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总则的现代发展
小结
第四章我国公司法总则的未来建构
朝向风险社会本身
第一节现代公司法的局限性
一、公司法契约解释的诘问
二、公司法局限性的深层根源
三、资产分割在公司法中的有效实现:克服公司法局限性的
有效途径
第二节风险社会视域下公司法功能的建构
一、风险社会视域下法律功能的分析:以社会控制为核心
二、未来法律社会控制功能的分析:复杂性与柔韧性的结合
三、风险社会视域下公司法功能的三维建构:国家市场
公民社会
第三节公司法总则中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建构
一、公司法总则中政治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建构
二、公司法总则中市场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建构
三、公司法总则中公民社会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建构
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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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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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降,各国掀起修订公司法的热潮,这种趋势不仅是为了完善公司法律体系的需要,更隐含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自2004年至今,我国公司法也历经三次修改,如此频繁地变动,迫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我国公司法总则的基本功能与定位。国内对于公司法总则具体制度的研究虽然已近成熟,但反映公司法总则体系与功能的研究尚显薄弱。
传统观点认为公司法是一门实践学科,学者们在研究总则时习惯性地将目光集中停留在股东权利、公司社会责任、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转投资及转担保、关联交易、公司决议行为等具体制度方面,而对公司法总则的整体研究尚付阙如。公司法在实践中需要怎样的总则体系?这种体系体现了何种功能?在社会转型背景下这种功能会有所变迁吗这些理论问题都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基于以上考虑,作者对公司法总则的规范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整体性研究。
该书以公司法总则为载体,深入研究了公司法总则的结构体系与功能,认为我国公司法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工业社会转向风险社会。并进一步提出学界应当在风险社会视域下重新理解公司法的功能,重新阐释公司法总则的体系与规范。为此,该书对以下问题展开了分析与研究:
首先,公司法总则在风险社会与传统工业社会中反映的立法观念、基本功能是否存在着明显的不同?风险社会中未知风险的增大对传统公司法总则构成了挑战,传统公司法中以契约理论构建起来的总则功能失去了原有的效果;而在风险社会里,公司法总则可以资产分割理论为核心法则,以适度的政治约束力为补充,二者互相支持,共同担负化解社会风险的功能。
其次,公司法总则的具体规范又是如何体现风险防范功能的?该书对比了新旧公司法总则,发现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各种法律风险不断增大,公司法应当更加强化多元利益主体的保护,更加明确各个法律主体间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总则已具备了一定的风险防范能力,但是仍然缺乏全面系统的风险防范功能体系。
再次,国外公司法总则规范中是否也存在着风险防范的功能?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公司法总则的规范文本,发现在风险社会来临之后,各国公司法总则不仅在立法结构中植入了风险防范的理念与功能,而且在具体制度中也添加了风险防范的措施,重塑了公司法总则的功能定位。
最后,既然风险社会要求我们审视公司法总则功能的局限,那么我国未来的公司法总则应当如何建构起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社会中应对风险之策主要是通过社会控制来达成的,因此,未来的公司法总则应当强调国家政治保障与服务功能、资产分割功能和公民社会调节功能相结合,以求完善对公司风险的社会控制,而这些功能必须要在公司法总则体系中得到回应。
从研究的视角看,该书立足于社会现实,视野跨越多个学科,从政治、经济、社会维度,全方位、多层次地考察了国内外公司法总则制度,详细梳理了公司法总则的各项功能。从研究的方法看,该书的逻辑展开有其独特之处,即试图通过贴近文本的方式来揭示隐藏在公司法总则背后的思想动因,从而接近立法者的观念世界。
总而言之,我认为公司法总则的体系与功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作者选择这样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尤其是涉及其他学科知识的理解与运用,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钻研。作者在读博期间,对公司法总则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该书研究公司法总则功能的变迁不仅能够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公司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与时代功能,而且能够对风险社会下公司法总则的未来趋势做出有益的预期。虽然未能完整地提出未来我国公司法总则的具体构建,但厘清了公司法总则的基本功能与定位,对于明确公司法总则体系,完善公司法基础理论有重大贡献。作为作者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责任导师,我相信该书能够为读者带来不一样的视角与方法,也期待作者以此为开端,推出更多、更好的学术研究成果。
特此为序!
雷兴虎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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