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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对婚约、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以及同性婚姻等婚姻法前沿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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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者通过研究认为,尽管2001年《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过于简单,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法律,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生育观念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非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同性恋现象也逐年增加。但新婚姻法却无视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没有建立准婚姻法律制度,使现实生活中具备婚姻形式与功能的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同性恋缺乏调整的依据。 三是现有的制度规定中存在内容失之过简、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2001年的修订后的《婚姻法》,只有51条,这不仅与其他国家动辄数百条的规范无法相比,与我国对财产法规范的数量也不成比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官只能靠司法解释执法的尴尬局面。特别是有关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规定,没有操作的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不忠于配偶的案件缺乏有效的调整。此外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简单概括,是司法实践中真正寻求离婚救济的弱势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作者通过细致的分析,就以上婚姻法的缺陷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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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静莉,山西人,法学博士,现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史、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女性法学。 近年来,先后在《政法论坛》、《妇女研究论丛》、《学术论坛》、《江淮论坛》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A820012)1项,已经结项。出版专著2部,分别是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的《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大理院婚姻、继承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主编教材《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教程》1部,暨南大学2012年3月出版。获广东省20092010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一项。主要讲授《婚姻法》、《中国法制史》等课程。 王坤 ,山西人,民商法学博士,现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商法学、婚姻家庭法学。近年来先后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理论探索》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2012年获教育部规划项目《大理院婚姻继承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1项(项目编号:12YJA820075)。2013年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宗教法人制度研究》1项(项目编号:13BFX088)。出版专著2部,分别是201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财产、契约与企业商事信用形成的法理分析》及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出版的《大理院婚姻、继承司法档案的整理与研究》。主编教材《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教程》1部,暨南大学2012年出版。主要讲授《民法学》、《婚姻法学》、《合同法》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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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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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婚姻家庭法百年回眸
一、传统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
二、婚姻家庭法近代转型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的制定
三、民国初年,民法(亲属法)的被动近代化(19121928)
四、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推进:《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1926)的制定
五、婚姻家庭法的革命性变革《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
六、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七、建国后三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反思
第二章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一、婚约法律问题概述
二、婚约期间财物馈赠纠纷的处理
三、婚前购房纠纷的处理与把握
四、婚前财产协议纠纷的处理与把握
五、我国婚约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六、我国婚约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三章 事实婚姻问题研究
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三、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立法态度的发展
四、国外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五、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原因分析
六、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七、重构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设想
第四章 非婚同居关系
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界定及构成
三、非婚同居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世界主要国家非婚同居的发展情况及立法趋势
五、我国立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的法理基础
六、我国现有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及不足
七、我国非婚同居立法的构想
第五章 同性婚姻问题研究
一、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同性恋的认识发展
三、同性恋存在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四、同性婚姻关系合法化的正当性
五、世界主要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情况
六、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选择与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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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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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01年《婚姻法》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过于简单,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体系性缺失。婚姻家庭法的制度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缺失之一是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法律,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缺失之二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二是有些规定未能达到与时俱进,缺少新意。结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法,对结婚条件未作任何修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生育观念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面对社会的变化,法律要有所应对,及时作出回应。如目前非婚同居现象非常普遍,事实婚姻也未因法律的不承认而有所减少,同性恋现象也逐年增加。但新婚姻法却无视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没有建立准婚姻法律制度,使现实生活中具备婚姻形式与功能的非婚同居、事实婚姻、同性恋缺乏调整的依据。三是现有的制度规定中存在内容失之过简、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2001年的修订后的《婚姻法》,只有51条,这不仅与其他国家动辄数百条的规范无法相比,与我国对财产法规范的数量也不成比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过于简略、无法操作、法官只能靠司法解释执法的尴尬局面。特别是有关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规定,没有操作的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不忠于配偶的案件缺乏有效的调整。此外关于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也过于简单概括,是司法实践中真正寻求离婚救济的弱势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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