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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两岸航空直航私法冲突与制度构建

書城自編碼: 285715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王立志 杨惠 聂晶晶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9588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頁數/字數: 262/293000
書度/開本: 16开

售價:N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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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虽已实施多年,但尚面临复杂的私法冲突与解决困境。基于两岸同属一国的基本立场,法律解决途径并未穷尽,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本书以两岸航空直航航线的法律定位为基石,通过辨析两岸航空私权规则之异同,评估其冲突之可能情形,进而设计适合两岸的冲突解决架构,并就实体法解决途径做进一步探索;对运输合同条件、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司法管辖权等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将为我国立法机构的立法、管理机构的执法与决策、承运人与旅客及货主的运输行为及其纠纷解决提供理论支持。本书重视理论研究的可操作性,将研究结论转化为现实可行的多种规则建议文本,使之能够在适当条件下对两岸直航起到现实的规范作用。
關於作者:
王立志,1972年生于甘肃庆阳,法学博士,天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中国航空法研究会理事,天津市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航空法》草案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并参与《民航法》修订等立法工作。已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级及省部级项目多项。
杨惠,女,1962年生于四川成都,天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出版著作多部,在《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近十项。
聂晶晶,1986年生于四川成都,荷兰莱顿大学国际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所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在读)。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国际空间法学会、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会员。
目錄
前言1第一章两岸航空直航航线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两岸航空直航航线定性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两岸直航航线与国际航线
第三节两岸直航航线与大陆各地区间或台湾本岛航线
一、两岸航空直航航线不同于大陆各地区间或台湾本岛航线
二、两岸直航航线属于特殊的国内航线
第四节港澳与台湾地区直航问题
一、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航空直航综述
二、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直航航线的性质
第五节结论
第二章大陆与台湾航空相关规定比较研究
第一节两岸航空相关规定比较研究的意义
一、对两岸航空直航的意义
二、对修改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意义
第二节两岸机场制度比较研究
一、机场定义比较
二、机场的公法法律地位比较
三、机场的私法法律地位比较
第三节航空运输承运人主体制度比较
第四节航空器权利制度比较
一、航空器定义比较
二、航空器所有权制度比较
三、航空器抵押权制度比较
四、航空器优先权制度比较
五、航空器留置权制度比较
六、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比较
第五节两岸公共航空运输制度比较
一、航空运输合同定义比较
二、航空运输合同的形式比较
三、航空客运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
四、两岸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义务比较
五、两岸航空运输延误制度比较
第六节两岸航空区际规定适用制度比较
一、两岸航空私法冲突的性质
二、两岸航空区际私法比较
附表:表1两岸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
表2两岸航空货运承运人义务制度
表3两岸航空货运承运人赔偿责任比较
第三章两岸航空直航实体私法冲突的解决及其建构
第一节两岸航空直航私法冲突解决的实体法路径
一、两岸航空直航私法统一化模式及其可能性
二、两岸航空直航私法趋同化模式及其可能性
三、非统一实体私法模式及其可能性
第二节两岸航空直航私法冲突解决的冲突法路径
一、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路径选择
二、区际私法示范立法简介
三、两岸航空私法冲突的冲突法设计
第三节两岸航空私法冲突的协议解决模式
一、海协会与海基会协议模式(区际协议模式)
二、承运人间协议模式
第四节小结:在通往罗马的十字路上
第四章两岸航空直航运输合同条件相关规定研究
第一节航空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的理论分析
一、航空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的含义界定
二、航空公司运输合同条件的法律依据
三、运输合同条件的性质界定
四、对运输合同条件的规制
第二节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条件比较
一、定义
二、适用范围
三、客票
四、票价与税费
五、订座与购票
六、乘机登记与登机
七、拒绝与限制载运
八、行李
九、附加服务
十、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两岸直航私权纠纷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两岸直航私权纠纷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概念和性质
一、司法管辖权的含义
二、两岸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性质
三、两岸司法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第二节两岸航空直航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冲突现状及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岸航空直航纠纷司法管辖权的现状
第三节两岸航空直航纠纷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与依据
一、确立管辖权的影响因素
二、确定两岸直航纠纷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三、确立管辖权的依据
第四节两岸航空直航案件管辖权类别化
一、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三、航空器致地(水)面第三人损害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四、机上滋扰旅客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第五节多法域国家解决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冲突的实践
一、对于有权管辖法院的判断标准
二、避免管辖权冲突的制度设计
第六节两岸航空直航司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一、两岸航空直航司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二、两岸航空直航司法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附录一海峡两岸航空客货运输合同规则(建议稿)
附录二海峡两岸航空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例(建议稿)
附录三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两岸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协议(建议稿)
附录四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示范稿(旅客及行李)(建议稿)
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款(旅客及行李运输)(建议稿)
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旅客及行李运输)(建议稿)
附录五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货物)(建议稿)
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款(货运)(建议稿)
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运)(建议稿)
附录六建立两岸航空直航旅客、托运人与承运人争议调解机制的协议(建议稿)
附录七关于两岸航空直航纠纷确定管辖权的意见(建议稿)
参考书目
后记
內容試閱
在期待中前行
继两岸海上直航实现之后,两岸航空直航也已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两岸同宗同源,人民血脉相连,这是直航最根本的人文基础。然而,两岸的航空毕竟基于不同的管理架构运行,除政治治理因素外,尚存在法律管控上的冲突与矛盾。直航已经成为现实,这就必然意味着直航过程中当事人间会产生纠纷。但两岸的相关规定的不一致,会使当事人寻求法律规则时陷入迷茫,使法院在裁判时无所适从,或裁判无法为司法机关承认并执行。因此,直航向法学界提出的最直接的课题就是:要么提出实体法规则,要么提出法律适用规则。正是在此种考虑与背景下,笔者启动了此项研究。
一、研究介绍
本研究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讨论了两岸航空直航航线的法律性质,指出两岸直航航线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但可以参照国际航线管理。然而,这不意味着国际公约的适用,而是指在适用《民用航空法》时应参照适用相关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第二章比较了两岸航空法律,指出各自立法利弊。第三章讨论两岸区际航空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第四章从承运人的视角分析了两岸航空直航运输合同条件。第五章从纠纷公利救济视角分析了管辖权问题。
第二部分为附录部分,即《两岸直航法律问题一揽子解决方案建议稿》,包含附录一《海峡两岸航空客货运输合同规则(建议稿)》、附录二《海峡两岸航空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例(建议稿)》、附录三《海协会与海基会关于两岸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协议(建议稿)》、附录四《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示范稿(旅客及行李)》(其中包含两个附件: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款(旅客及行李运输)(建议稿)》和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旅客及行李运输)(建议稿)》)、附录五《两岸航空直航承运人运输合同条件(货物)(建议稿)》(其中包含两个附件:附件一《海峡两岸航空直航运输相关规定适用条款(货运)(建议稿)》和附件二《两岸航空直航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货运)(建议稿)》)、附录六《建立两岸航空直航旅客、托运人与承运人争议调解机制的协议(建议稿)》以及附录七《关于两岸航空直航纠纷确定管辖权的意见(建议稿)》。
这两部分内容,实质上是同一部分的不同面相。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研究的基础上,由理论论证转变为规则设计。因此,本书或许可以按照两种不同的进路阅读:一是按照顺序,先看理论,再读规则,相互照应,以便了解理论如何落实为法律规则;二是先看附录规则部分,再反观理论,以通晓规则之来龙去脉。
二、关于实践问题
本书植根于两岸航空直航的现实,也植根于有关的纠纷实践基础之上。然而两岸直航所发生的旅客权益纠纷,目前都被排除在司法救济的框架之外。个别纠纷在成为司法案件之前就以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承运人一般不似飞行纯粹的大陆或台湾地区岛内航线那样坚持法律。因此,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件真正发生的航空直航诉讼案件。这也是本书较少提及实证研究的缘由。基于此,本书的研究亦以预设性研究为主要指向。
然而,法律的品性是实践。缺乏实践,如何验证法律理论的真伪?事实上,正如前面所言,本书并非建立在象牙塔内的空中楼阁,而是有充足的实践观察为基础的。首先,两岸直航中发生的纠纷事实属于航空纠纷事实,不因两岸直航而存在特异性。因此,普通的航空实践对两岸直航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其次,本书作者曾经进行过相关的调研,并曾经亲赴台湾地区,在诸如中华航空公司、台湾财团法人航空事务基金会、台湾中华国际物流与运输经营协会及东吴大学等单位进行调研和理论研讨,也经常向大陆各航空公司法务部门咨询,获取了第一手资料。这为理论研究提供了认识基础。最后,作者亲自体验订票、验票、阅读运输合同条件、亲历国航与长荣航空代码共享、行李交运与提取、乘机等全部过程,并未发现其运输实质与普通的国内航空运输有何差别。因此,实践问题并不是本书的研究障碍。更何况,本书的研究不在于解决航空纠纷的实体权利义务,而在于解决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因此,案件本身的事实差异可以利用类型化方法加以研究整理。或许这就是冲突法本身欲实现冲突正义却无法关照实质正义的原因吧。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在私法纠纷方面两岸直航案件与普通国内航空私法纠纷并无多少差异,为什么需要研究?对此,本书花了大量的研究去说明:无论是从航线性质,还是从两岸立法冲突的现状,都为未来的司法解决留下了复杂的法律障碍,尽管今日尚无相关案件对簿公堂,但并不意味着协商、调解可以完全解决所有纠纷。因此,两岸航空直航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域,作为可能司法的理论维度,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无疑是一项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理论界曾经就一般性的两岸法律冲突进行过研究,然而这些研究并不能替代对两岸直航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及其解决规则的特殊性的研究。
三、后续研究的可能
尽管笔者足够努力,但是,毋庸置疑,两岸直航所涉及的法律不是一两年或一两本书可以研究完的问题。我们曾经期望可以进行一个两岸航空直航法律体系的整体解决方案方面的研究,然而当我们真正坐下来,打开两岸航空法的窗,暮然惊呆:这是一个以两岸几乎所有法律为背景的研究任务,其庞大足以穷笔者一生而难以完成。这主要是因为运输法律无与伦比的综合性所致:航空运输法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涉及国际公法,也涉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两岸直航涉及区际私法);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涉及一般性法律规则,也涉及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则;涉及大量成文法,也涉及无数习惯法。举例而言,比如国际法,似乎两岸直航并不涉及,然而毫无疑问,两岸直航虽不能按照国际公约处理有关问题,却参照公约制度运行,比如台湾航空公司的航空器飞行至大陆时,必须遵守《芝加哥公约》规定的标准,因为大陆是按照该标准运行航空器的。这看起来是执行大陆的标准,但无疑公约对两岸直航的影响是存在的。因此,两岸直航的研究必然是一个分阶段研究的庞大工程。
那么,后续的研究可能还有哪些?就笔者的视野所及,且以重要性而论,今后至少需要做以下的深入研究:一是制度的可能性与可能性制度问题研究。这方面主要是讨论配置航空直航制度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配置何种制度。对此可以从宏观到微观,从方法论、立法技术到具体法制构建进行多维度的研究。二是两岸航空公法研究,如航权、空域管理及衔接、空中交通管理及其衔接、航班时刻管理等,均有研究之意义。三是实体私法制度的构建,特别是两岸直航涉及的赔偿法律制度亟须建立。
当然,今后的研究显然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但无疑上述问题是最迫切需要展开研究的。本书先对法律适用与管辖问题做了研究,而实体私法制度的研究尚待未来研究。
四、在期待中前行
对于一个认真的法学研究者而言,每一次起步,都意味着有跌倒的可能。每一次前行,都意味着有找不到目标的可能。然而,每一次起步,都因为怀揣梦想,才走得那么坚定。每一次前行,都因为满满的期待,才走得那么勇敢。在法学世界的徜徉中,我们的每一次出发,无不期待着一个完美的法学问题的解答。然而,这种期待并不总是能够实现,法学研究的此种可期待利益往往缺乏担保,因而,研究出现困顿时,可期待的法学问题的完美的解将永远难以出现:或者答案消失;或者与之失之交臂;或者只是远远地朦胧地看着它,却无法接近触摸它。那些每次研究都会达到所期待的收获的法学家总是令人羡慕嫉妒恨。每当此时,我们的沮丧可能会让自己有一种毁天灭地的冲动。然而,法学研究者必须压抑这种情绪,毕竟法学研究者的任务是建构并维持规则的有效性,而不是毁天灭地的解构规则。只要期待仍然存在,而我们不放弃在蹒跚中前行,我们就可能无限地接近,尽管可能无法触及目标。
两岸直航法律问题的研究正是在一次次接近解决问题的边缘时总会发现一些让人崩溃的问题。比如,我们在研究两岸航空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途径过程中,遇到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是法律冲突问题,也不是法律解决途径问题,而是这些问题所隐含的一个基本前提:两岸相互承认对方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至少在对方实际范围内如此。好在我们没有放弃,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曙光,研究才得以继续。
怀着期待前行,既是人生,也是学术。有期待,就有可能。
王立志
2014年立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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